上海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延长《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20年本)》有效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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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延长《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20年本)》有效期的通知

沪府〔2025〕56号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行委员会、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经评估,2020年8月印发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20年本)》(沪府规〔2020〕19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30年8月31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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