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黄浦区科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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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黄浦区科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黄科协规〔2025〕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助力构建政府、社会、市场等协同推进的科普发展格局,鼓励社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规范科普项目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上海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23〕4号)等文件精神,黄浦区科学技术协会制定了《上海市黄浦区科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自2026年1月2日起施行。

  上海市黄浦区科学技术协会

  2025年12月2日

上海市黄浦区科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黄浦区科普项目管理,支持和鼓励全社会开展科普活动,推进区域科普能力建设,保障科普事业持续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上海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23〕4号)等,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普项目”是指为推进本区科普工作和科普事业发展而申报并获得黄浦区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区科协)经费资助的项目。

  第三条 区科协是科普项目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管理、经费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项目承担单位是科普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责任主体,履行在项目申报、组织实施、验收申请和经费使用等方面的工作,接受区科协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科普项目类别

  区科协设定科普项目资助方向、资助额度和资助方式,面向社会进行项目征集、立项和管理。项目申报和承担单位设计策划项目具体实施方案。

  (一)科普活动类:含科普主题宣传、科普展示、专题科普活动、科技教育、科学探究、科技竞赛、科普服务等;

  (二)科普作品类:含科普相关课程、新媒体科普内容运维、图书刊物、文艺表演作品、数字作品、展教用具、理论研究成果等;

  (三)其他类:其他符合相关文件规定,区科协认可进行资助的项目。

第二章 原则

  第五条 科普项目管理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科普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和验收公开透明,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择优资助原则。对影响面广、综合效果好、契合区域科普特色和优势的项目给予优先资助。

  (三)专款专用原则。科普项目经费必须按项目预算专款专用。

  (四)注重绩效原则。注重活动覆盖面、活动针对性和活动满意度;注重科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注重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鼓励相关社会单位开展科普项目。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区科协公开发布当年度科普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明确当年度拟资助的重点方向、项目资助额度。

  第七条 科普项目的申报条件

  (一)拟申报的科普项目必须符合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要求,有明确的绩效考核目标。

  (二)拟申报的科普项目必须有经费预算明细并应具备项目实施条件。

  (三)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一年,如遇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延期。

  (四)享受过政府其他部门专项项目或其他机构补助的项目不再进行资助。

  第八条 科普项目的申报单位

  (一)申报单位为面向本区开展科学技术普及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专业机构。科普项目可以由一个单位独立申报,也可以由多个单位联合申报。不接受个人申报。

  (二)上年度已立项未完成或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不具备下一年度申报资格。

  (三)在国家、上海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有严重不良征信记录的单位三年内不具备申报资格。

 第九条 科普项目的申报与立项

  (一)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单位,根据区科协发布的年度科普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要求,填写相关申报材料,并按规定时间报送。

  (二)区科协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项目申报单位的资格,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完整性及合规性,申报金额的必要性、合理性等。

  (三)每年成立评审专家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科普项目进行综合评审,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形成拟立项项目清单,对拟立项项目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区科委(科协)党组会议讨论确定立项项目及经费资助额度。

  (四)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应与区科协签订相关合同。

  第十条 区科协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科普项目的执行情况开展跟踪管理,主要为日常检查和中期检查相结合。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严格的项目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助经费专款专用,保障项目顺利实施,自觉接受并主动配合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参加中期检查而未参加,或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严格按照申报材料、项目方案及合同要求推进项目实施,不得随意调整或延期。

  因项目实施环境和条件与项目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一般应在原定完成日的30天前向区科协提出书面申请,经区科协批准后方可延期,否则以原定的完成日为项目终止日。最多延期一次,且延期不超过半年。

  因项目实施环境和条件与项目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经项目承担单位自行评估后认为无法实施的,一般应在原定完成日的30天前向区科协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材料,经区科协批准后终止实施,并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因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承担科普项目期间发生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区科协按照合同约定采取撤销或终止项目的处理。

  第十二条 科普项目完成后必须进行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的30天之内,应填报相关验收材料,将经费使用情况、自行评估的项目实施情况及效果等以书面形式报送区科协。区科协委托第三方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后,区科协负责对项目进行验收。具体验收方式包括现场考察、会议集中汇报、材料审核等。根据评估意见,项目承担单位若暂缓通过验收的,应经整改后再次申请验收,若再未通过,区科协将按合同约定终止项目;验收后效益不足的项目,将收回已拨付资金的结余资金;项目落实过程中,资金使用不符合预算的,将收回相关资金。

  第十三条 对其他符合相关文件规定,区科协认可进行资助的项目,还应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立项资助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后,区科协按照党组会议审议意见及合同条款进行经费拨付。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预算制定和实际执行需符合相关制度要求。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政制度的规定加强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将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确保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

  项目经费不得列支土建工程费、装修费、旅游费、招待费以及其他各类与项目实施内容无关的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1日。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区科协认可进行资助的相关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科协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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