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课题管理办法》《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励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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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课题管理办法》《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励规定》的通知

沪府办规〔2025〕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课题管理办法》《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1月25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课题管理,提高课题研究质量和服务决策的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课题(以下简称“课题”),是指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中的重点问题和全市中心工作,由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开展研究,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的课题。

  前款所称课题,包括重大课题、重大专项课题、重点课题、重点专项课题等。

  第三条(原则)

  课题管理坚持公平公正、改革创新、服务决策咨询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机构)

  课题管理由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负责。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应当及时掌握课题研究进程,协调有关事项,加强对课题研究过程的跟踪指导。

第二章 课题选题

  第五条(课题计划安排)

  重大课题是直接为市委、市政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的年度重要工作,原则上按年度作出安排。重大专项课题是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开展的研究任务,重点课题、重点专项课题等是根据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开展的研究任务,由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根据实际需要作出安排。

  第六条(课题选题确定)

  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每年定期向市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家征询选题,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家战略任务要求,结合市领导要求、市重点工作、市有关部门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研究确定各类课题选题。重大课题选题报市政府审定。

第三章 课题立项

  第七条(立项方式)

  课题按申报评审、委托、后期认定等方式,确定课题承接人并予以立项。

  第八条(申报评审)

  课题申报评审可以采取公开或邀请方式进行。

  经市政府审定的重大课题,应当采取公开申报评审方式。其他课题,可以采取公开或邀请申报评审方式。

  第九条(申报评审文件)

  实行公开申报评审方式的,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应当按规定编制《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课题公开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并发出《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课题公开申报通知》(以下简称《申报通知》)。《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课题申报)

  公开申报评审的课题,具有相应研究能力及条件、遵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均可申报。邀请申报评审的课题,受邀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申报。

  申报人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项目管理平台”(xm.fzzx.sh.gov.cn),按申报要求填报。

  第十一条(课题评审)

  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对申报课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课题承接人。同一课题,可以根据评审情况确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课题承接人。专家评审未确定课题承接人的,该课题无合格承接人。

  第十二条(评审结果公布)

  课题评审确定的承接人,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或受邀单位公布。

  第十三条(委托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课题,可以采取委托方式确定课题承接人:

  (一)研究任务比较紧急的;

  (二)课题专业性较强,符合条件的研究人员较为有限的;

  (三)研究任务有保密要求,不适合以公开或邀请申报评审方式进行的;

  (四)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认为需要采取委托方式的。

  重大课题经公开申报评审无合格承接人的,可以采取委托方式确定课题承接人。

  第十四条(委托确定)

  课题拟采取委托方式确定课题承接人的,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应当与拟承接人选进行沟通,达成初步意向后由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决定。同一课题,可以根据课题需要或委托的实际情况进行比选研究,确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课题承接人。

  第十五条(后期认定)

  对于决策咨询研究人员自主开展研究,经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采纳使用后产出重要应用价值的研究成果,可以采取后期认定方式予以立项。

  第十六条(课题立项)

  确定课题承接人后,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通知课题承接人及其所在单位。

  采取申报评审或委托方式确定的课题承接人应当按要求填报《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项目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计划任务书》)。采取后期认定方式确定的课题承接人应当按要求填报《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项目立项协议书》(以下简称《立项协议书》)。

  《计划任务书》《立项协议书》经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批准确认后,课题予以立项。

  第十七条(承接人义务)

  采取申报评审或委托方式确定的课题承接人应当按《计划任务书》的相关要求,开展课题研究工作,并提交研究成果。

  课题内容需要保密的,课题承接人应当遵守保密要求,不得以公开发表论文、出版著作、讲学、互联网上发布相关信息等方式向外披露。课题承接人提交的决策咨询专报,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课题启动与研究)

  课题正式立项后,课题承接人应当根据要求确定课题的研究方向和基本框架,加强实地调研,注重研究质量,按计划进度完成课题研究任务,并按约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课题终止)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认定或审核同意后予以课题终止:

  (一)因情势变更,课题研究已无必要的;

  (二)因课题承接人的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开展课题研究的;

  (三)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认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课题终止的,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或课题承接人应当作出相关说明。

  第二十条(课题结题)

  课题承接人提交课题最终研究报告后,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组织课题成果评审或认定。通过评审或认定的,由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颁发结题证书。

  第二十一条(课题撤项)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认定或审核同意后予以课题撤项:

  (一)出现错误政治倾向的;

  (二)研究成果不符合立项要求,经修改调整后仍不符合课题研究要求的;

  (三)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照搬其他项目成果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

  (四)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的;

  (五)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认定应当予以撤项的情形。

  课题撤项的,应当通知课题承接人和其所在单位。因课题承接人过错撤项的,课题承接人三年内不得申报、承接课题。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二条(成果权属确定)

  课题研究成果的著作权,归属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和课题承接人共有。

  第二十三条(成果应用)

  课题研究成果由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统一报送市领导及相关市级主管部门,提供决策咨询参考。

  第二十四条(发表要求)

  课题研究成果未经结题,不得公开发表。

  未经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同意,课题承接人在课题结题后两年内,不得出版或发表课题研究成果。

  课题研究成果需要正式出版、发表或内部刊用的,应当标明课题类型、课题编号和课题名称等信息。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经费资助)

  课题一般由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等给予经费资助,资助额度根据课题情况确定。研究经费的具体拨付方式,由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等与课题承接人约定。

  第二十六条(经费使用要求)

  课题承接人所在单位应当加强研究经费的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所在单位财务制度规定。

  第二十七条(经费缓拨与停拨)

  课题承接人未按计划进度完成研究任务或提交的研究成果未获通过的,缓拨或停拨资助经费;课题终止的,停拨资助经费余款;课题撤项的,撤销全部经费资助,并追回已拨经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归档)

  本办法中各类课题申报、评审、委托和研究成果等资料,由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统一归档。

  第二十九条(科研诚信)

  课题承接人在课题研究中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由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

  第三十条(解释工作)

  本办法的具体解释工作由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承担。

  第三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励规定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励工作,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奖项名称)

  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以下简称“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是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设立,由市政府主办的省部级评比表彰项目。原则上每两年举行一届。

  第三条(评奖范围)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家战略任务,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城市发展所形成的前瞻性、原创性、科学性研究成果。

  第四条(评奖原则)

  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奖项设置)

  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设置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单项奖。同等奖项的奖金水平相等。

  第六条(评奖标准)

  根据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家战略任务,并对本市经济、社会、城市发展的促进作用,分别授予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或单项奖;对具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决策咨询研究成果,授予特等奖。

  第七条(评奖机构)

  市政府设立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统筹领导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第八条(经费保障)

  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统筹保障,纳入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部门预算管理。

  第九条(评审工作实施方案)

  评审委员会应当制定当届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评审工作实施方案。

  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评审工作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奖项设置、奖励标准、评奖范围、申请时间和关于申请、评审、公示、异议处理等方面的程序、规则、要求等。

  第十条(申请人)

  完成决策咨询研究成果的境内外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

  第十一条(申请及申请公示)

  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填写申请材料,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研究成果、应用证明等材料。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对申请信息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进行公示。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申请人所在单位履行审核推荐程序。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不属于评奖范围的情形)

  下列情形不属于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评奖范围:

  (一)研究成果已经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

  (二)研究成果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等争议的;

  (三)研究成果尚在保密期内的;

  (四)已颁布实施的法规、规章、制度、规划、政策等;

  (五)经审查不予受理的。

  第十三条(申请的审查)

  申请材料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查。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研究成果不属于评奖范围的;

  (二)完成研究成果的时间不符合评审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

  (三)超过规定期限提交评奖申请材料的;

  (四)申请人在往届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评奖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记录的。

  研究成果属于评奖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十四条(评审人员)

  评审委员会应当聘请专家学者组成评审专家组,对已受理的研究成果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和评审专家组的组成人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行使评审职责,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五条(回避)

  评审委员会和评审专家组的组成人员对所参与的决策咨询研究成果进行评审时,本人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评审程序)

  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评审一般分为初评、复评和终评。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单项奖的评审可以分为初评和终评。

  第十七条(评审公示)

  评审委员会形成评审意见后,根据需要征求相关方面意见,报请市委、市政府审定。审定通过后,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公示拟获奖成果的有关信息,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异议由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

  第十八条(评奖结果的确定)

  公示程序结束后,按程序报请市政府颁发表彰决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证书和奖金的颁发)

  获得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条(记入档案)

  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获奖情况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记入主要完成人的个人档案,作为对其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后续处理)

  评审委员会发现获奖研究成果存在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情况的,应当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并追缴奖金。

  第二十二条(解释工作)

  本规定的具体解释工作由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承担。

  第二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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