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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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沪府办规〔2025〕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持续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补贴对象和形式

  (一)对象范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具有我市户籍、持我市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残无业人员、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残疾人。

  残疾人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应当符合我市社会救助有关认定标准。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具有我市户籍、持我市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和三级智力、三级精神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以申请机构养护、居家养护等服务。

  (二)标准确定

  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具体标准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等部门依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长期照护需求适时调整,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三)发放形式

  残疾人两项补贴采用现金形式按月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采用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金融机构存入残疾人银行账户。

  二、申请审核程序

  残疾人两项补贴以自愿申请为原则。具备申请条件的残疾人可以就近通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一网通办”平台等渠道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居(村)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及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申请,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受理;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具体申请审核程序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等部门另行制定,并不断创新政务服务模式,优化服务流程。

  三、政策衔接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以同时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以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以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免于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四、资金渠道

  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列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范围,由残疾人户籍所在区财政统筹安排。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套取,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

  五、工作要求

  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持续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管理,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民政部门要做好补贴标准拟订、资格认定、组织发放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残联组织要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发放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受理、初审等工作。要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尽退的动态管理,做好事中事后监管。资金发放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本意见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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