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浦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黄府办发〔2025〕7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黄浦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检查管理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31日
黄浦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检查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地下空间安全隐患风险管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总体要求,进一步明确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地下空间安全使用中的监督管理职责,规范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检查规范》(DB31/T808-2019)《上海市民防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导则》(DB31/T1360-2022)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语含义)
本规定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地下空间,以及其他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及其管理活动。本规定所指的地下空间包括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检查,是指由本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综合协调部门以及其他地下空间监督管理部门,对地下空间使用情况单独或联合实施检查并作出评价处理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职责分工)
区国动办是本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的联合检查,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
区消防救援局负责对地下空间管理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区防汛指挥部负责指导地下空间防汛安全,区国动办和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本区地下空间防汛安全监督检查;区建管委依法负责本区地下公共备案停车库的安全监督检查。区公安分局、区规划资源局、区卫生健康委、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监督检查。
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委、区体育局、区文化旅游局、区商务委、区民政局等部门应履行行业管理义务,指导本行业所涉地下空间权属、管理、使用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并配合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监督检查、问题隐患整改或行政处罚办案工作。区房管局应指导街道督促物业管理单位配合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地下空间安全监督检查。
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本管辖区域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综合协调部门职责)
区国动办承担以下监督检查职责:
(一)牵头组织本区各监督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开展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的联合检查;
(二)协调、督促本区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检查职责;
(三)重点对人防工程、人员密集场所普通地下室的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四)依据本部门相关职权事项实施执法办案工作,对发现的安全违法行为,应移送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协调、督促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违法行为的执法办案工作。
(五)建立地下空间安全使用信息汇总工作机制,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定期向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综合协调部门和区相关部门报送监督检查信息。
第五条(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职责)
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局、区建管委、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及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以下监督检查职责:
(一)按照统一部署,参加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联合检查;
(二)依据各自法定职责,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督促所涉及到的地下空间产权人、物业管理单位、使用人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三)依法办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涉及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违法案件;
(四)根据需要报送监督检查及处理情况相关信息。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监督检查职责)
(一)落实属地安全责任,协助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检查;
(二)按照统一部署,参加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联合检查。
第七条(检查原则)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检查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之间应当互通信息、相互协作。
第八条(安全责任落实)
各行业主管部门与地下空间产权人、物业管理单位以及使用人按要求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委托管理政府部门、街道房产的代经租企业、委托管理公租房企业结合房屋日常安全管理同步落实地下空间安全管理责任。
第九条(涉企行政检查要求)
(一)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检查属于涉企行政检查范围的,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于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触发式检查除外),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综合协调部门(区国动办)应同步编制本年度地下空间涉企联合检查计划,向有关部门备案后并向社会公布。
(二)各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地下空间位置、用途、建造年限、设备设施、日常管理等情况,实施“风险+信用”分级分类差异化精准监管,对重点监管对象适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低风险检查事项不主动开展有计划现场检查,只做触发式现场检查。
(三)区国动办应加强联合检查综合统筹,通过线下多部门协商、与全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数据交互对接等方式,确定检查计划,提高跨部门联合行政检查效率和质量。
第十条(社会参与)
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检查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和新闻媒体参加。
第十一条(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检查要求)
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检查规范》(DB31/T808-2019)的规定,指导和督促地下空间产权人、物业管理单位、使用人建立健全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日常检查制度。对检查中发现制度不健全、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的,应按照《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其积极采取整改、在规定时限内消除等措施。
第十二条(检查内容)
区国动办、区消防救援局、区应急局、区建管委、区市场监管局等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对以下内容组织开展联合检查。
(一)地下空间产权人、物业管理单位以及使用人履行相关安全使用义务情况;
(二)地下空间安全设施设备的设置和维护情况;
(三)地下空间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指示标志、应急照明配备情况,以及地下空间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畅通情况;
(四)每年汛期来临之前,防汛预案制定以及地下空间防水挡板、沙袋等物资器材设置情况;
(五)地下空间使用是否依法进行备案情况;
(六)相关法律法规禁止行为。
第十三条(检查反馈)
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或联合检查结束后,各部门应当根据检查情况,向被检查对象出具本部门的检查结论。同时加强业务指导,提高管理对象安全防范意识和管理能力。
第十四条(对违法行为的查处)
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综合协调部门及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对查出的安全问题与事故隐患,应当依法责令整改或实施行政处罚。
各监督管理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非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安全问题,应当以《上海市黄浦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违法情况告知函》的方式及时告知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也可由区国动办分送有关部门处理。案件接收部门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当制作《上海市黄浦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违法情况处理函告单》,将案件处理情况函告移送部门,由区国动办分送的,应同时函告区国动办。
第十五条(检查总结)
每年12月下旬,各监督管理部门应汇总本部门本年度监督检查中涉及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的问题和意见建议,报送区国动办,并由区国动办形成年度检查总结报告。各部门应对检查记录、整改材料及年度总结等予以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解释部门)
本规定由区国动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