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监管职责和行业主管部门安全责任的落实,黄浦区区政府印发了《黄浦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检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为帮助社会各界理解该项工作,现就《管理规定》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地下空间环境特殊,平时开发利用在安全方面面临诸多挑战。近年来,黄浦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综合协调部门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及街道,始终对地下空间安全监管保持高压态势,取得了一定工作成效。但是,地下空间使用涉及领域多,各行业监管专业性强,综合地下空间监督检查整体效果来看,还存在全面性、协调性和系统性不足的问题。因此,从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入手,进一步强化地下空间使用(管理)单位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街道属地监管责任的落实,形成了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进一步规范监督检查行为,优化区域营商环境,提升地下空间长效管理,制定本《管理规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依据及核心内容
《管理规定》制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整合了《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检查规范》《上海市民防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导则》《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等本市有关地下空间安全管理标准以及涉企行政检查的相关文件要求,结合黄浦地下空间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对地下空间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化管理作出明确规定。《管理规定》共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管理规定》的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等。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作为规定制定的总体要求。
二是明确职责,理顺关系。明确了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综合协调部门职责、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职责、街道办事处协同监督检查职责,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安全责任的落实,避免监督检查空白或重叠。
三是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主要对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制定、加强精准监管、提高跨部门联合行政检查效率和质量提出工作要求。
四是行政检查内容及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主要明确了监督检查(包括联合检查)的内容,对管理相对人要求,以及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处置和跨部门案件移送等相关流程和要求。
五是监督检查总结工作相关要求。对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年度总结、信息报送及检查记录归档等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三、相关名词解释
《管理规定》中的地下空间,包括民防工程、普通地下室。其中,民防工程仅指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普通地下室是指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或者单独修建的,未达到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的地下建筑。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检查,是指本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综合协调部门以及其他地下空间监督管理部门对地下空间使用情况单独实施或者联合实施检查并作出评价处理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