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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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市监规范〔2026〕3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

  现将经修订的《上海市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7日

上海市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市政府办公厅《上海市促进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产业聚集、空间聚集、要素聚集”三年行动计划(2026—2028年)》(沪府办发〔2025〕23号)以及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推动上海市数字广告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沪市监广告〔2021〕616号)等要求,规范本市市级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完善广告产业园区管理机制,推动广告产业园区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推动本市广告产业优质高效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

  园区建设发展应遵循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统筹规划与合理布局相结合、主业明确与特色突出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服务国家和上海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第三条【概念定义】

  本办法所称“市级广告产业园区”,是指在本市相对集中的物理空间内,具有较高集聚度的广告产业生态、支撑有力的产业基础设施、功能完善的公共服务体系,呈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对全市广告园区发展起创新引领作用的广告产业园区。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市级广告产业园区认定和评估工作,统筹推动本市广告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区内市级广告产业园区申报工作,加强市级广告产业园区运营情况的管理,推动园区提质增效,发挥创新引领作用。

  第五条【园区职责】

  园区运营主体承担园区经营发展和管理职责,加强招商引资和服务企业工作,保障园区稳定运行与高质量发展;提供和园区发展适配的产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培育高能级广告市场主体,打造有助于创新创业的产业生态环境;按有关规定建立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报告制度等管理制度。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申报主体】

  本市市级广告产业园区认定采取自愿申报原则,本市范围内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申报条件的园区运营主体均可提出申请。

 第七条【申报条件】

  申报市级广告产业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园区有完整的建设和发展规划,园区规模适应产业优质高效发展需要,产业集约化明显(占所在区广告营收比例不低于20%),龙头企业集中(拥有年广告营收10亿元以上企业不少于1家);

  (二)园区建设和运营、管理主体明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机制规范,管理制度健全,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的运营和管理;

  (三)园区运营1年以上;

  (四)园区发展战略目标定位明确,以广告产业及关联产业为产业特色和发展定位,广告企业及上下游关联产业占园区入驻企业50%以上,产业生态完整;

  (五)园区广告业务收入等经济效益指标在所在地区内有代表性或者引领性,对区域广告产业发展具有显著的创新带动作用,有效服务于区域经济发展;

  (六)园区拥有功能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和支撑体系,能够为入驻企业及区域广告企业提供双创支撑平台及企业孵化、市场交易、金融服务、专业化技术支持、专业培训和人才培养、市场推广、信息交流、展示等专业服务和基础服务;

  (七)园区和入驻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八)园区具备完善的基础设施,能够为广告产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硬件环境。园区安全生产、节能环保等符合国家规定。

  第八条【申报材料及程序】

  园区运营主体填写《上海市广告产业园区认定申报表》(见附件),并按照规定的内容附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报告、园区建设发展规划文件,向所在区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

  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申报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或者补正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申报;对申报材料齐全的,在认定申报表中出具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区市场监管局报请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市场监管局申报;对不符合条件的,区市场监管局应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审查意见。

 第九条【认定程序】

  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区市场监管局报送的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园区进行实地评估,提出拟认定或者暂不予认定的意见。拟认定为市级广告产业园区的,经市市场监管局审定并发文公布,认定为“上海市广告产业园区”。

  第十条【认定保护】

  未经市市场监管局认定,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上海市广告产业园区”称号或者类似表述。获得认定的园区应规范使用认定称号。

第三章 管理与评估

 第十一条【动态管理】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用动态管理机制,对园区开展发展指导、日常监管、实地评估,视情采取行政约谈、限期整改、撤销称号等措施。

  第十二条【报告制度】

  市级广告产业园区应于每年2月10日之前,将上一年度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报告报送至所在区市场监管局。所在区市场监管局应于每年2月15日前对园区提交的上一年度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报告签署意见,上报市市场监管局。

  园区发生重大变更事项,如调整规划内容、变更运营主体等,应向所在区市场监管局进行专项报告,所在区市场监管局应及时上报市市场监管局;所在区市场监管局日常监管中发现园区经营异常情况,应即时上报市市场监管局。

  第十三条【实地评估】

  对已认定的市级广告产业园区原则上每2年评估一次,由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实地评估,提出评估意见。评估内容包括:

  (一)园区发展符合国家、市、区有关政策规划要求;

  (二)园区管理工作规范、运营情况正常,安全生产符合国家规定;

  (三)园区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入驻园区企业数量和规模明显提升,广告及关联企业户数占比超过50%,拥有1家以上龙头广告企业,园区年均广告营收增速高于所在区增速;

  (四)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广告及关联企业发展需求,服务广告产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

  (五)园区引领性和影响力增强,促进和带动就业,支持小微企业孵化,对所在区域经济发展起到明显辐射带动作用;

  (六)园区实现创新可持续发展,在体制机制、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开展创新服务和活动等方面成果显著;

  (七)区人民政府支持园区建设和发展政策措施落实有效;

  (八)区市场监管局对园区建设和发展开展常态化指导。

  评估意见及评估结果均应书面通知被评估园区。

  第十四条【撤销称号】

  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市场监管局依照本办法规定撤销其“上海市广告产业园区”认定称号:

  (一)因政策或者经营方向调整而改变广告业发展主业性质的;

  (二)经营管理不善,不符合产业规模化和集约化要求的;

  (三)存在重大的安全生产、治安、消防、环保、卫生、资金使用管理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

  (四)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市级广告产业园区认定称号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拟撤消认定称号的,由市市场监管局审定并发文公布。

第四章 规范与服务

  第十五条【制度保障】

  园区运营主体要完善园区管理体制机制,围绕广告业全生命周期发展需求,构建高效集成的运营管理服务体系,加强政策解读、项目申报指引,促进园区企业依法合规经营,优质高效发展。

  第十六条【数智支撑】

  园区运营主体要加快智慧化设施建设,为满足广告企业内容制作、数据训练、人工智能建模等需求创造条件,鼓励自然语言模型、视觉模型、多模态模型等基础模型和虚拟现实、沉浸式交互等新技术形态在广告业创新应用。

  第十七条【创新融合】

  园区运营主体要鼓励创新发展,支持广告传播渠道和营销模式创新,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促进创新成果转化。组织产业对接活动,推动广告业和各类产业融合发展,打造有特色的产业对接活动品牌。

  第十八条【人才培育】

  园区运营主体要积极搭建产教融合和实训平台,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设创意大师工作室、兴办广告职业技能培训中心、打造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配合行业组织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培训。

  第十九条【金融支持】

  支持园区运营主体依托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在园区内设立线下工作站,推广“数广贷”等融资产品和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助力创业期成长型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第二十条【国际交流】

  园区运营主体要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国际化或者地区节展赛事交流活动,帮助广告企业对接海外资源、增强出海实践、构建境外服务网络,提高跨境服务能力。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3月31日。

  附件:上海市广告产业园区认定申报表

  附件

上海市广告产业园区认定申报表

  申报园区名称:

  申报园区地址:

  运营主体名称:

  (盖章)

  统一信用代码:

  负责人:

  (签名)

  园区联系人:

  联系人手机号:

  电子邮箱地址:

  申报日期:

园区基本情况

园区成立时间

 

投资总额

万元

园区运营起始时间

 

在建面积

园区规划总面积

已建面积

地方财政投入资金累计数额

万元

社会投入资金累计数额

万元

园区运营模式

 

园区运营主体名称

 

入驻企业总数

 

入驻广告企业总数

 

广告企业及上下游关联产业企业占园区入驻企业户数比例(%)

 

园区年广告营收10亿元以上企业户数

 

上年度园区企业

营业收入合计

万元

其中广告企业

营业收入合计

万元

上年度园区广告营收占总营收比例(%)

 

占所在区上年度广告营收比例(%)

 

当期园区企业

营业收入合计

(    年   月至   月)

万元

其中广告企业

营业收入合计

万元

当期园区广告营收占总营收比例(%)

 

占所在区当期广告营收比例(%)

 

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或者广告产业发展规划文件名称及文号、具体条款(文件附后,下同)

 

园区建设和发展规划文件名称及文号

 

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园区设立文件名称及文号、具体条款

 

所在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制及管理制度、支持政策措施

 

园区管理制度名称

 

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名称

1.市场交易平台:

2.金融服务平台:

3.专业化技术支持平台:

4.专业培训和人才培养平台:

5.市场推广平台:

6.信息交流平台:

7.产权保护平台:

8.综合基础服务平台:

9.其他服务平台:

园区广告业务对区域广告产业发展的引领带动情况说明

 

园区基础设施及安全生产、节能环保情况说明

 

审核意见

所在区市场监管局

审查意见

 

 

 

 

 

 

 

签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所在区人民政府

同意申报的意见

 

 

 

 

 

 

 

签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市市场监管局

审 核 意 见

业务处室意见:

 

 

 

 

 

 

签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意见:

 

 

 

 

 

 

签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广告产业园区入驻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国民经济分类

行业代码

上年度营业收入

合计(万元)

1

 

 

 

 

2

 

 

 

 

3

 

 

 

 

4

 

 

 

 

5

 

 

 

 

6

 

 

 

 

7

 

 

 

 

8

 

 

 

 

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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