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完善个案帮扶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静民发〔2026〕5号
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人民政府:
为及时有效地开展社区市民综合帮扶工作,为对象提供应急性、临时性的帮扶服务,引领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经区民政局第229次党组会通过,现将调整和完善的《关于深化完善个案帮扶工作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辖区实际,认真对照执行。
静安区民政局
2026年7月1日
关于深化完善个案帮扶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以及《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深化市民综合帮扶工作的通知》(沪民救发〔2025〕1号)等文件精神,健全分层分类、精准高效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兜牢兜实民生底线,结合本区实际,对辖区内暂时无法纳入政府制度性保障政策覆盖、但确有实际困难的个别对象,提供补充性社会帮扶。为进一步统一规范操作流程、健全科学评估机制,现就本区继续深入开展个案帮扶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条件
(一)对象范围
1.下列患重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就医关系转移或异地就医实时结算后,其在外省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规定的住院治疗(重大疾病含门、急诊);在外省市发生的急诊治疗,其医疗费负担过重,已影响家庭基本生活和疾病治疗的困难人员。
(1)具有本区户籍、且已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的居民;
(2)已与本区户籍居民有合法婚姻关系、在本区长期共同生活、已领取《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内)、已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的人员(配偶和子女)。
2.因突发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经济损失过大,虽经各方援助仍有特殊困难的临时救助家庭。
3.其他有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人员。
(二)申请条件
1.已享受低保、低保边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或已申请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生活救助的家庭成员,经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暂不符合“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救助条件,但其家庭持有银行存款、从事股票、期货及其他高风险投资等,其所有本金及市值累计金额未超过本意见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标准。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个案帮扶:
(1)申请人当年度自费医疗费(至申请前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药费、手术材料费、检查费、护理费和床位费)累计满5000元(含)以上的。
申请人在医保生效日之前所产生的医疗费,如无法纳入基本保险及其他制度性互助保障范围的。扣除医保承担部分后,其自负、分类自负部分支出视为自费,视情纳入刚性支出范围。
(2)申请人家庭半年度月人均收支差额等于或小于现行低保标准
2.因突发性事故造成家庭经济损失过大或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并经户籍所在地街道(镇)或相关部门确认的困难家庭。
二、评估核算和帮扶标准
(一)评估核算
1.核算家庭半年度可支配收入和刚性支出,计算家庭月人均收支差额。“月人均收支差”随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变动实施调整。
2.根据家庭月人均收支差额和低保(现行标准)倍数确定困难等级。
3.家庭收支情况核算时段一般为申请之月的前6个月。凡当年度首次申请个案帮扶时,超出核查时段之前的医疗费自费部分可纳入帮扶范围,其家庭收支和医疗费时段同步核算。
4.申请家庭基本生活支出参照上一年度上海统计年鉴公布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并适时调整。
5.同期、同类医疗费不重复使用。凡已实施其他医疗救助帮扶的,应在实际自负医疗费总额中扣除。
6.重大疾病的确认参照《关于“重大疾病”的认定口径》。
7.必须用于大重病治疗的、非医疗机构出具的外购药商业发票视情纳入个案帮扶,但须与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凭证分开核算。其发票中患者的姓名、药品名称、药量和时间须与本人就医记录册的当日医嘱内容相符。
8.必须用于大重病治疗的、与重大疾病诊断或治疗直接相关的、非医疗机构出具的必要检测费用(包括基因检测、病理检查、影像学检查)视情纳入个案帮扶,但须提供与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凭证分开核算,且提供大重病病史证明。
9.对于本市试行医保结算的高价肿瘤药,以及国家谈判准入药品中的肿瘤靶向药,属于“定额标准自负”部分的视情纳入个案帮扶,其计算方式同外购自费药。
10.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报告中的家庭成员收入、货币财产、居住房屋和拥有车辆等情况引入个案帮扶。
11.帮扶标准核算方法:用自费医疗费总额乘以贫困等级所对应的帮扶比例,所得结果为应帮扶标准(四舍五入进到百元),即:帮扶标准=自费医疗费总额×帮扶比例。
12.对于辖区范围内暂时无法纳入政府制度性保障政策解决、但确实存在的个别实际困难情况,各街道(镇)可建立由街道(镇)救助干部牵头,居委干部、楼组长、社区志愿者和社区居民代表参与的评议小组,通过听取情况介绍,查看相关凭证,讨论帮扶方案,形成评议意见,适当提升贫困等级。
13.其他确有特殊困难的家庭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区帮扶组织集体讨论,视情给予一次性帮扶。
(二)帮扶标准
1.人体器官移植:最高帮扶10万元/年;
2.恶性肿瘤:最高帮扶6万元/年;
3.其他严重疾病:最高帮扶4万元/年;
4.外购自费药、定额自负部分药品、必要检测费用(包括基因检测、病理检查、影像学检查)最高帮扶2万元/年;
5.单次帮扶标准最低不低于2000元;
6.年度最高帮扶额度以自然年度计算。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符合帮扶条件的社区居民可向街道(镇)帮扶组织提出申请,同时填写“上海市帮困互助申请表”,并如实提供必须的证明材料。
(二)受理。申请材料由街道(镇)帮扶组织受理。居民上一年度的医疗费凭证必须在次年的6月底前受理完毕。
(三)核查。社区帮扶志愿者、社区救助顾问协助街道(镇)帮扶组织对本社区申请人家庭的有关情况进行核查。
(四)评估。区和街道(镇)帮扶组织负责将申请家庭收支核查信息输入计算机评估系统,按本意见第二款“评估核算”要求进行贫困等级评估。
(五)审批。具体按以下权限操作:
1.帮扶金额2000元—5000元(含)的由街道(镇)帮扶组织负责人审核、街道(镇)分管领导审批。
2.区帮扶中心对街道(镇)提交的帮扶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申请材料进行评估、核实,由理事会副理事长审核、理事长审批,并报相关行业主管单位备案。其中,帮扶金额50000元(含)以上的需经理事会集体讨论,形成会议纪要。
3.确有特殊困难,经街道(镇)评议小组形成评议意见,适当提升困难等级的,需形成评议会议纪要,由评议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同意。
4.不符合区个案帮扶条件,但确有特殊困难、且在本街道(镇)具有不可比性的困难家庭,由各街道(镇)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个案帮扶实施细则。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及户籍资料复印件。
2.患者的病史证明或出院小结及医药费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3.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在册救助对象需提供街道(镇)救助机构出具的救助证明,其他非在册救助对象提供居民经济状况核对结果等相关证明。
4.其他非在册救助对象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父母、子女、配偶)需提供收入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
5.其他必需的相关证明。
6.凡是可以通过电子证照库等信息交换途径获取的,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五、不予帮扶的情况
(一)家庭成员名下有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二)拥有非居住类房屋的家庭,但有“居改非”房屋且兼作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或拥有两套及以上居住类房屋,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三)家庭持有银行存款、从事股票、期货及其他高风险投资等,其截止申请日所有本金及市值高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1.5倍。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大重病人员上浮20%。
(四)因自杀、自残、斗殴、吸毒、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依法应由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交通事故逃逸除外)。
六、日常管理
(一)报表统计。各街道(镇)帮扶组织要建立帮扶台账登记和统计月报制度;月统计报表应于每月25日前报区帮扶中心。实际发放金额应与经费发放统计表、信息系统统计数据一致。
(二)信息维护。个案帮扶纳入区社会救助帮困业务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实行在线按流程操作;凡经区审核驳回的信息,必须重新核实并修改,符合条件的重新申报。
(三)资金管理。区个案帮扶资金由区民政局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从区综合帮扶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区帮扶组织按实按月划拨街道(镇)帮扶组织。帮扶金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其使用管理纳入综合帮扶资金年度审计。街道(镇)个案帮扶所需经费从街道(镇)自筹专项帮扶资金中列支,其使用管理规则由街道(镇)自行制定。
各级帮扶组织需确保综合帮扶项目真实有效,资金专款专用,不得虚报、挪用、挤占专项资金。帮扶组织负责人及项目经办人对项目的真实性、申请资料的完整性负责,财务人员对资金使用合规性、财务核算准确性负责。
(四)档案管理。申请审批材料、帮扶经费发放名册、帮扶登记台账和月统计报表要按年度立卷归档。
(五)监督管理。区综合帮扶组织应当加强对各街道(镇)个案帮扶工作的业务指导、政策培训和过程监管,建立定期抽查与动态评估机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难点问题。各街道(镇)要加强对本级综合帮扶组织的指导和监管,严格审核审批,规范操作流程,确保精准帮扶,充分发挥综合帮扶对政府救助的补充作用,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做好民生保障工作。
(六)责任追究。工作人员在个案帮扶工作中存在违规操作,或截留、挪用、冒领帮扶资金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6月30日。此前本区有关个案帮扶工作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静安区个案帮扶综合评估表
2.静安区特殊困难家庭收支情况核算表
3.上海市帮困互助申请表
4.上海市帮困互助审核审批表(个案帮扶)
5.上海市帮困互助回访联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