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保障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实施意见》解读材料 2019-05-27 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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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本市制定了《关于本市保障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涵盖了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公共安全、财政扶持等多个方面。

  《实施意见》的编制主要遵循“四个结合”。一是结合《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具体条款,系统梳理国家对地方层面职责要求,确保国家相关要求落到实处。二是结合本市轨道交通发展实际情况,全面总结经验教训,按照突出安全、坚持问题导向的原则,从政府监管、运营单位主体职责、属地责任落实等各方面,固化本市已形成的制度和经验。三是结合本市相关法规执行情况,通过评估《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等实施情况,补齐补强相关条款。四是结合行业发展方向和趋势,研究解决瓶颈问题,形成创新长效的工作方法和措施,确保本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实施意见》主体内容共八部分。分别为:第一部分总体要求。第二部分构建综合治理体系。第三部分有序统筹规划建设运营。第四部分加强运营安全管理。第五部分强化公共安全防范。第六部分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第七部分完善保障措施。第八部分工作要求。

  从加大保障本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力度的角度,梳理汇总体现出本市工作特点的几个方面:一是结合上海实际增加8项条款。涉及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加强大客流安全管控,加强安全保护区管理,增强科技信息创新应用,加强高品质运营服务。以及第八部分加强组织协调,强化工作落实与加强宣传引导等推进保障要求。二是关于智慧公安建设。明确提出要结合智慧城市、智慧政府、智慧公安和“智慧轨交”平安建设,对轨道交通安全实施全过程精细化管理,加强智能化安防设施建设和信息数据集成。鼓励推广应用智能、快速的安检新技术、新产品,探索建立与本市轨道交通客流特点相适应的安检新模式。三是关于属地政府安全职责。明确各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安全应急管理工作,及时排查和整治本区域内可能或直接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各类风险隐患。优先保障轨道交通及配套设施设备的用地、投资、建设和加强日常大客流应急联动等。四是对于委外人员的管理。要求运营企业完善委外人员招录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委外单位评比评选机制,灵活合理运用合同条款考核手段,促进委外单位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确保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可控。五是关于“四长联动”机制。强调要完善和落实突发事件的“四长联动”应急联动机制,定期组织“四长联动”应急演练,鼓励乘客参与演练,提高预案实战性。

  上海作为超大型城市,轨道交通是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运行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至关重要。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通过《实施意见》的颁布实施,夯实各方责任,创新工作方法,加强科技应用,牢牢守住本市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行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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