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上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上海市信访事项核查终结办法》政策解读 2019-09-19 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字号:

  一、修改背景

  为规范本市信访复查复核、核查终结工作,按照《信访条例》《上海市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市政府于2014年制定了《上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上海市信访事项核查终结办法》(以下简称《复查复核办法》《核查终结办法》),对信访复查复核、核查终结工作做出细化和规范。《复查复核办法》《核查终结办法》实施已有五年,部分内容与信访工作的新情况、新要求不相适应,随着“互联网+”技术在信访领域中的深入应用,对信访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故2019年启动了对《复查复核办法》《核查终结办法》的修改工作。

  二、修改过程

  修改过程中,市信访办组织多次专题研讨会,在广泛听取各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及专家学者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参考了外省市关于信访复查复核、核查终结工作的经验做法,按照贴合实际、科学可行的标准进行了修改完善。修改后的《复查复核办法》《核查终结办法》已于2019年8月19日正式公布,并将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优化了内容和结构。原《复查复核办法》共五章,分别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三章复查、第四章复核、第五章附则。修改后的《复查复核办法》分为六章,其中将原第二章的申请与受理分开,将原第四章复查和第五章复核合并,按照复查复核申请、受理、审查的流程顺序进行全面规范,第五章法律责任为新增内容,明确了复查、复核机关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强化了便民利民原则。修改后的《复查复核办法》在关于要求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条款中,新增了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内容和期限等,体现了便民利民。

  (三)增强了工作的规范性。修改后的《复查复核办法》《核查终结办法》结合了当前信访工作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更加强化了工作的规范性。根据国家信访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规定,对“以信访处理代替行政处理,以信访处理意见代替应当适用信访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径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履职行为”的情况予以规范;对原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或者职能调整后的管辖等情形作了具体规定;新增了被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和答辩意见的期限等。

  (四)体现“互联网+”技术在信访领域中的深入应用。修改后的《复查复核办法》根据当前网上信访工作的新情况、新变化,对以电子方式送达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如何申请复查复核等情况作了具体规定。

  (五)体现了信访工作的探索创新。修改后的《复查复核办法》《核查终结办法》规定了在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核查终结中的听证程序,旨在通过举行公开听证、公开评议的方式查明案件事实。

  (六)文字表述更加统一规范。修改后的《复查复核办法》《核查终结办法》将“区(县)”的表述统一修改为“区”;修改后的《复查复核办法》在第一章中明确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定义,并将此条之后所出现的“信访人”统一表述为“申请人”,“信访事项处理机关、复查机关”统一表述为“被申请人”。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