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台18条措施推动养老服务工作 2005-09-15

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焦扬9月14日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发布了市政府办公厅最近转发的《关于全面落实2005年市政府养老服务实事项目,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焦扬透露,《关于全面落实2005年市政府养老服务实事项目,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除了继续执行本市现有的《关于推进本市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关于本市实施万人就业项目若干意见》、《关于本市实施社区助老服务项目的试行办法》等有关的政策规定外,进一步推出了18条政策措施,这些政策措施将对本市养老服务工作的推进起到积极的作用。
概括起来,新出台的18条措施主要包含五个方面内容。
具体如下:
关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方面的政策有3条:
允许符合条件的新建养老机构可设立20-49张床位的“外设服务区”,向社区延伸服务;
除涉外养老机构以外,将原来由市民政局设置审批的养老机构(150张以上床位或者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委托区县民政局审批,报市民政局备案。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核;
将养老设施建设纳入“两个1000万”重大项目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商品房基地规划,按照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落实建设用地规划。
关于财力支持政策有6条:
落实养老床位建设经费的一次性补贴政策,对每张按标准建设、依规定运营的新增床位由市建设财力和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补贴5000元;
扩大社区助老补贴人数范围,将原对部分困难老年人实行补贴扩大到70周岁及以上低收入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70周岁以下享受低保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调整社区助老服务补贴。对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根据不同年龄段,分别按人均每月150元至250元给予补贴;
实行对居家养老补贴对象的分级评估。市、区县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承担评估工作发生的评估费等工作经费,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享受社区助老服务补贴的对象入住社区公益性养老机构后,仍享受社区助老服务补贴;
对行政区域内符合补贴标准的对象多、管理工作量大且区县财政困难的,市财政将按转移支付的规定酌情予以补助。
关于养老服务机构日常运作的支持政策新增加1条:
公益性养老机构除继续享受免征税收、养路费,以及水、电、电信资费、有线电视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外,今年将增加燃气的支持政策。
对承担2005年新增1万张养老床位任务的养老机构,可按照增加床位数核定燃气使用量,定量之内执行居民价格,定量以上仍执行现行价格。
关于劳动就业政策有3条:
“万人就业项目”中的助老服务社吸纳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可从事居家养老服务,也可从事机构养老服务,依照“万人就业项目”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对于吸纳“双困”人员占70%以上的社区公益性养老机构,参照“万人就业项目”优惠扶持政策,由市、区县促进就业专项资金酌情给予一次性开业补贴;
社区公益性养老机构需要贷款的,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担保的开业贷款,担保的开业贷款金额最高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可放宽到5年;社区养老机构吸纳本市劳动力符合规定条件并按期还本付息的,劳动保障部门可按实给予贴息支持,每人每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
关于医疗政策有5条:
一是社区公益性养老机构的医疗服务,一般可由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通过签订契约,形成约定的服务关系,其结算业务纳入城镇医疗保险管理;
二是对规模较大、参保人员占住养人员60%以上、持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养老机构,其内设医疗机构一般费用纳入医保联网的帐户段、自付段结算;
三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入住养老机构中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开设的家庭病床,其符合规定的费用可纳入医保结算;
四是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符合一定护理等级标准的老年人,试行将部分专项护理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五是在目前设置社区家庭病床医保支付的基础之上,增设老年护理费项目,将符合一定年龄要求的老年人的护理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