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相关政策 2007-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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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焦扬8月28日发布了市政府同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订的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政策。

  随着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逐年提高,本市目前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已不相适应。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按照既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又有利于促进失业人员积极就业的总体原则,市政府近日同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方案。

  调整后的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最高为482元/月,最低为360元/月。主要有三个特点:

  一是简化了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档次,将原根据缴费年限和年龄分为六档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简化为三档,每档按就高的标准设定。

  二是对失业保险金第1-12个月的发放标准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50元。第13一24个月的标准,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按第1一12个月的80%确定,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第13一24个月标准的80%确定。

  三是相应调整失业保险金的托底标准。根据国家和本市关于失业保险金标准应当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规定,对照今年刚调整的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50元,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确定为360元。

  调整后的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从今年8月1日起实施。   

  附:调整后的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

累计缴费年限

失业人员年龄

第1-12个月支付标准(元/月)

第13-24个月支付标准(元/月)

延长领取期支付标准(元/月)

满1年不满10年

<35岁

374元

360

360

≥35岁

428

360

360

满10年不满25年

<45岁

≥45岁

482

386

360

25年以上

不论年龄

  焦扬表示,市政府已要求各有关部门抓紧各项政策措施的推进落实,把政策不折不扣地送到群众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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