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介绍新修订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2008-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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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介绍新修订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在4月30日举行的市政府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市政府法制办高级法律专务刘平介绍了新修订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有关情况。

  坚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这是2004年初以来,上海市各级政府机关努力加强自身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重要途径和抓手。上海在全国省级政府中率先出台了政府信息公开规章,把政府信息公开作为行政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明确了社会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施行四年来,各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序推进,行政透明度显著增强,“以公开促规范”的效果开始显现,政府信息公开在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同时,也带动了政府原有运作模式、管理方式的改进和优化。

  国务院2007年4月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上海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上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为了贯彻落实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市政府修订了《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新《规定》已于4月7日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5月1日正式实施,与《条例》同日施行。《规定》修订过程中,市政府广泛听取了社会各方面意见,对社会公众通过“中国上海”门户网站的“民意征询平台”和来信发表的意见建议认真作了研究,并在修改过程中充分考虑和吸纳。为维护全国法制统一,新《规定》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持协调一致,但也在总结四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体现了上海的地方特色。

  总的来说,新《规定》有四个特点:

  一、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公开义务更为广泛。这次修订,进一步突出了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并从五个方面对行政机关履行公开义务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是扩大了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范围,要求凡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或者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参与的,或者反映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等情况,行政机关均应当主动公开。二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调整了不予公开范围,即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予公开。三是要求行政机关在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主动公开目录的基础上,还应当编制并公布依申请公开目录,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四是明确行政机关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负有核实或者核对义务,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与制作、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一致。五是强调行政机关适用国务院《条例》第八条有关“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规定时,要恪尽审慎义务,以国务院《条例》第八条为依据作出不予公开的决定时,应当书面报告市或者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二、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了更加便利的公开渠道和条件。新《规定》从方便公众查阅政府信息的角度,对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途径提出了具体要求,确保公众可以通过政府网站、国家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政府公报、公共查阅室等多种渠道获取政府信息。同时,还从方便公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角度,明确行政机关应当为申请人提供咨询服务和必要帮助,并可以为确有书写困难的申请人代为填写公开申请书;同时,规定区(县)政府可以设立集中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窗口,实行“一口接收”。这些规定从不同角度赋予了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更多便利。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运行机制更为完善。新《规定》确立了三项重要的工作机制:一是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要求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审查,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这项机制在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同时,也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第二,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要求行政机关在发布政府信息前知道该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等情况下,应当启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并规定了相应的协调规则。这项机制有利于防止政府信息涉及多个行政机关时可能产生的信息内容不一致,保证公众获取全面、准确的政府信息。第三,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机制。设定了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定期检查和责任追究等具体制度,并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和社会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虽然通过立法的形式被确立下来,但贯彻落实的效果怎样、各级行政机关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各项要求执行、公众的反响如何、还有哪些环节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都需要通过后续的监督机制来检验。确立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机制,可以促使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不断提高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意识、能力和水平。

  四、政府信息公开与档案查阅制度的衔接更为顺畅。政府信息公开与档案查阅制度如何衔接,在修订《规定》时专门予以明确。为了保证原先在行政机关保存的、处于公开状态的政府信息,移交至国家档案馆后也能及时向社会开放,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向国家档案馆移交的档案涉及政府信息的,应当将该政府信息原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情况书面告知国家档案馆。这一制度衔接今后在操作层面还将进一步细化。

  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新《规定》,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是本届市政府加强自身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相信通过上海各级行政机关的共同努力和全社会的监督,上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在原有基础上再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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