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介绍《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9件法规的主要内容 2009-04-09
在4月9日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市绿化市容局副巡视员李子韦介绍了《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置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本市流动户外广告管理的通告》、《关于对乱刻画乱涂写乱散发乱张贴乱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行为加强管理的通告》、《关于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的通告》主要内容。
一、关于《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改内容
2009年2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修改决定,并将对2009年5月1日起实施。主要修改内容:
一是细化完善了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的责任,明确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有对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义务的职责;同时,鼓励居委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活动,以体现公众参与原则。
二是完善了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外立面容貌管理要求,对外立面破损的,明确其所有者或者约定的责任者负有修复的义务。
三是建立了景观灯光、户外广告设施源头管理机制,强化了监管力度,规定景观灯光设施、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进行设置,符合技术规范,违反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规定,景观灯光设施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规划由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对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定有关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补偿,从而对设置者的合法权益予以充分保护。
四是加大了对乱张贴、乱悬挂、乱刻画等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通过增加对利用或者组织者的责任追究,对拒不接受处理的违法行为人可实行暂停通讯工具号码使用等措施,来提升法规的威慑力,增强制裁力。同时对政府部门职责作了进一步规定,要求街道办事人和镇人民政府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招贴栏;对乱张贴、乱悬挂、乱刻画等现象,所在区(县)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有组织清除的责任。
五是以疏堵结合的方式,强化对乱设摊的管理。规定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商业配套设施,制定鼓励设摊者进入经营场所的措施。同时,进一步规范了城管执法行为,要求对暂扣物品,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及时返还、妥善保管和处置。
六是强化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管理力度,规定承运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应当取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许可证,运输车船应当设置统一标识,统一安装、使用电子信息装置;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给予相应处罚。此外,要求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接纳场所。
七是对管理执法人员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要求管理执法部门建立并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对管理执法中存在乱作为、不作为,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的,明确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乱倒垃圾、损坏环卫设施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应调整了罚款幅度,其中对垃圾乱倒的,明确对个人最高可处200元罚款,对单位的,可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关于《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置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2008年8月1日市政府发布了《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并明确于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共计28条,主要内容包括:细化了分类收集标准,规范了垃圾投放、处置要求,明确了居住区和其他公共场所生活垃圾设施设置责任人,全面、系统的对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单位的市场准入、作业服务行为等方面要求作了规定,确立了生活垃圾收费制度等。
三、关于《关于加强本市流动户外广告管理的通告》主要内容
2009年1月4日,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强本市流动户外广告管理的通告》,明确在世博会筹办和举办期间,本市对流动户外广告采取如下管理措施:
禁止非客货运输用途的船舶在黄浦江、苏州河水域发布户外广告;禁止利用飞艇、航空运动器等飞行器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禁止除轨道交通车辆、公交车、长途客运车、出租车、货运出租外以外的其它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设置、发布户外商业广告;禁止利用车辆、船舶设置、发布可能产生不良影响内容的户外广告;对利用轨道交通车辆、公交车、长途客运车、出租车、货运出租设置广告的,规定应当符合技术规范。同时,对违法规定的,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海事、民航、气象、公安交通、工商等有关部门依规定予以处理。
四、关于《关于对乱刻画乱涂写乱散发乱张贴乱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行为加强管理的通告》主要内容
2009年1月4日,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对乱刻画乱涂写乱散发乱张贴乱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行为加强管理的通告》,规定在世博会筹办和举办期间,本市对对乱刻画乱涂写乱散发乱张贴乱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行为采取如下管理措施:
禁止在树木和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禁止在道路、地铁站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散发经营性宣传品;禁止未经批准擅自在树木和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对违反规定的,规定由城管执法部门给予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同时,对组织或者利用刻画、涂写、散发、张贴、悬持等形式发布宣传品、标语的单位和个人,规定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此外,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违法行为人,设定了暂停其通讯工具号码使用的强制措施,由城管执法书面通知电信管理部门予以实施,待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后再予以恢复。
五、关于《关于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的通告》主要内容
2009年1月12日,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的通告》,明确在世博会筹备和举办期间,本市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采取如下管理措施:
一是实行建筑渣土处置申请制度,由产生建筑渣土的建筑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建筑渣土处置计划,经管理部门核准后,予以处置。
二是实行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单列制度,要求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预算中专门列支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并在工程开工前存入其设立的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专用帐户,实行专款专用。
三是实行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政府指导价,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市容环卫部门制定建筑渣土运输处置指导价;由区(县)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根据政府指导价,按照本区(县)建筑渣土运输路程、处置成本等,确定本区域内的运输处置价格并向社会公布。
四是实行建筑渣土运输单位招标确立制度,由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以招标方式确定本区域建筑渣土运输单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该招标确定单位运输建筑渣土。
五是实行运输联单制度和运输结算凭证制度,要求运输单位承运前,施工单位将填有出土量、出土时间、承运车辆号牌、运输线路、处置场所等事项的联单,分别提交运输单位、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处置场所管理单位;运输单位按照规定将建筑渣土运输至处置场所后,领取建筑渣土消纳结算凭证,经管理部门核实后,领取建筑渣土运输费。
六是明确了法律责任,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建设、公安交通、海事、交通港口、海洋等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予以处理。
在4月9日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市建设交通委秘书长徐建群介绍了《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本市道路上指示牌的通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加强本市高速公路管理意见〉的通知》主要内容。
一、市政府规章《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管理办法》
架空线是架设在城市道路上空的线缆,包括高(低)压输配电线路、信息传输线路、电车供电馈线等。2001年8月,市政府颁布了《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加强架空线的管理,积极推进架空线的入地建设,改善本市市容面貌和提升城市形象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本市城市建设现代化的不断推进和对城市环境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本市架空线管理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对于在已有架空线杆架上增设线缆的行为缺乏相应的控制管理手段;对于本市架空线的基本情况缺乏全面掌握;部分架空线的架设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或行业标准,视觉污染严重。
为确保以良好的市容环境迎接世博会的召开,本市开展了迎世博架空线入地三年整治行动,市政府于2008年8月1日公布了“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办法》主要对架空线的规划控制、入地规划、同步入地建设、日常管理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对以下方面加强了管理措施:
(一)架空线的控制管理
架设架空线包括两类情形,一是同时设置架空线杆架和线缆;二是在已有的架空线杆架上增设线缆。对上述两类情形进行严格控制管理,是降低架空线入地建设成本、顺利推进架空线入地整治工作的必然要求。
此次修改,对“在已有的架空线杆架上增设线缆”这一类情形进一步强化了管理,明确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范围内不得在已有的杆架上增设架空线,并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此类增设架空线的行为进行管理。为防止假借架空线维修更新之名擅自在已有杆架上增设架空线,规定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范围内的架空线如需维修更新的,架空线权属单位应当事先告知市道监办或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并由被告知部门派员进行实地核查,从而更有效、更有针对性地控制擅自增设架空线现象的蔓延。
(二)架空线的备案管理
为完整、准确地掌握本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的基础数据资料,有助于提升管理部门的管理效率,控制架空线入地“搭便车”现象,同时也有助于相关管理部门以此为必要依据,更为科学地制订相关管理措施。为此,增设了架空线备案管理制度,对申报备案单位、受理备案部门和需备案的资料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关于架空线的日常监管
部分架空线权属单位在架设架空线时,不遵守相关技术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架设随意性大,乱拉线,乱挂线圈,产生严重的城市空间环境“黑色污染”。《办法》规定设置架空线、架空线杆架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并对违法行为增设了行政处罚。
二、市政府通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本市道路上指示牌的通告》
近年来,在道路上出现越来越多的指示牌用于指向特定的单位,或者在指示方向的同时传递企业各类商业信息。这些指示牌多是由营利性质的企业为了吸引消费者注意,或者为了制造更多商机而自行设立的,在设置上没有规范可循,完全由各设置单位按照自己的意愿随意设置。
这些指示牌的随意设置,导致道路及公共绿地内杆牌林立,严重破坏了城市道路景观的协调性和美观性,妨碍了行人的正常通行。
为了加强本市市容环境建设,有效的清理整顿在本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类指示牌,改善城市道路景观,迎接世博会。市政府发布了本《通告》。《通告》的主要内容是:
(一)本市道路、公路以及公共绿地范围内禁止设置指示牌(不包括交通标志和少量的公益性指示牌)。各单位及个人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分别自行拆除擅自设置的指示牌;逾期不拆除的,分别由市市政、公路管理机构,区(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或者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拆除。
(二)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道路交通标志,应当参照本通告进行清理。设置单位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调整不符合标准的道路交通标志;逾期未调整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拆除。
(三)公益性指示牌的设置规定,由市建设交通委另行制定。
三、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加强本市高速公路管理意见》
至2008年底,本市高速公路有14条,通车里程为637公里。目前本市高速公路运行管理中存在着部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忽视对公路的养护,或者虽然进行养护,却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面对路况质量差的状况又未投入足够资金整改,“上海到,汽车跳”成了对上海高速公路路况质量的写照;并且由于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常常发生滴漏、散落、抛撒物品等现象,致使路容环境也不能令人满意。
因此,为改善上海高速公路的路况质量水平和路容环境,确保本市高速公路迎世博600天行动各项目标与任务的完成,为公路使用者提供安全、舒适的通行环境,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加强本市高速公路管理意见》。该《意见》的主要内容是:
(一)提出了高速公路路况质量平整度要求(达到90%以上路段的平整度达到每公里每车道国际平整度指数≤2.0m/km)和路容环境应当达到要求。
(二)市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巡视或者检查中,发现路况质量以及路容环境不符合标准和规范的,应当责令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及时整改。
(三)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由市公路行政管理部门通知暂停清分其车辆通行费,暂停清分车辆通行费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市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或者整治,费用由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
(四)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以非法手段扰乱高速公路收费经营秩序拒不改正或者已严重影响整个路网正常运行秩序的,市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按照规定程序,收回其特许经营权。
在4月9日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市交通港口局副总经济师杨长海介绍了《上海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设置暂行规定》主要内容。
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2月11日批转了市交通港口局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设置暂行规定》,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该《规定》主要是对以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车站设施为载体的广告设置和发布进行了规范。
公共汽电车方面:一是车厢广告,规定车厢内除车载信息视频设施可以插播广告外,其它任何地方都不能设置和发布广告。视频设施最多为两个,并不得播放有声广告,且应当具备开启、关闭以及调节音量、亮度功能。二是外车身广告,规定有广告的车辆不得超过该条线路配车的50%;两侧广告只能设置在车窗玻璃下沿以下,相邻两个车轮护套之间;铰接车广告不能覆盖铰接棚;车尾广告设置在后车窗玻璃下沿以下及尾灯以内。同时明确车身广告不得遮挡服务标识和车灯、经营者名称和监督电话。三是站点广告,规定公共汽电车站牌不得设置广告;候车信息亭的广告单面面积不能超过2.5平方米,广告总体面积不能超过候车信息亭立面的40%。
出租汽车方面:一是外车身广告,规定只有两个地方可以设置广告,一个是前车门玻璃下沿以下可以发布企业叫车电话,但面积不得大于前车门的30%;第二个是后车窗底部可以设置宽度不超过15厘米的透视广告。二是站点广告,规定出租车扬招牌不得设置和发布广告。三是车厢广告,规定由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市交通港口局已于3月30日发布了《上海市出租汽车车厢广告设置规范若干规定》,明确车厢内除两个位置外,其他任何地方都不能设置和发布广告:一个是后车窗底部可以设置宽度不超过15厘米的透视广告;第二个是对原有的右前座位头枕后背部位采用车载信息视频设施发布的广告,允许经营者在现有合同期内维持现状,但现有合同期满后要求予以拆除并恢复原状,同时要求经营者在2009年12月31日前在视频设施上设置可由乘客开启、关闭以及调节音量、亮度的开关。同时还明确,除车载信息视频外的广告清理工作于2009年6月底前结束。
轨道交通方面:一是车厢广告,规定只有两个地方可以设置广告,一个是车门和车窗间的固定位置,该位置如采用视频设施发布广告的,明确不得播放有声广告,且具备开启、关闭以及调节音量、亮度的功能;第二个是车门玻璃下方二分之一处可以设置透视广告。二是外车身广告,规定只能在车窗玻璃下沿以下部位设置,但不能遮挡安全及运营设施和标志、影响线路识别色带和车辆编号使用以及各线列车的区分。三是车站广告,规定不能在安全设施和标志、服务设施和标志、工作人员工作区域以及地面、顶部、台阶、候车椅上设置和发布广告;禁止在站厅、站台、通道、出入口等处设置与乘客互动的广告;设置和发布的广告不得影响安全、服务标志的识别和安全、服务设施的使用,不得影响正常的采光和通风;墙面广告大小应当统一、均匀分布,并不能采用喷涂方式;站厅层立柱广告不得超过站厅独立立柱总量的50%,站台层立柱广告不得超过站台独立立柱总量的30%;除站台层运营信息显示设施外,车站内不得播放有声广告,不得设置悬挂式广告;除规划预留占地广告位置外,车站内不得设置占地广告。
在4月9日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市公安交警总队副总队长左天福介绍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管理的通告》主要内容。
近年来,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的现象较为普遍,特别是人行道以及与人行道相连的区域,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的现象尤为严重,对本市的市容环境和城市形象造成了不良影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管理,确保2010年上海世博会召开期间本市市容环境整洁、文明和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市政府制定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管理的通告》,并于2009年2月16日颁布实施。
《通告》共分为六个都分。第一部分“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设置和管理”规定了各区、县政府负责编制本区、县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设置规划,确定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并实施日常管理;第二部分“非机动车停放规范”规定了非机动车驾驶人在停放非机动车时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第三部分“沿街单位门前责任区制度”规定了沿街单位在遵守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管理规定的同时,还应当配合管理部门劝阻、引导他人遵守规定;第四部分“处罚措施”规定了道路主管部门、市容环卫管理都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对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管理中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罚职责;第五部分“适用范围”规定《通告》适用于本市外环线以内人行道以及与人行道相连的公共区域;第六部分“施行时间”规定通告自发布之日(2009年2月16日)至2010年上海世博会结束(2010年10月31日)有效。
作为迎世博临时性政府规章,《通告》具有针对性强、操作性强的特点,在内容上有以下几个亮点:1、各政府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进一步明晰。首先,《通告》明确了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设置和管理主体,明确了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管理中可能出现的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罚主体,改变了以往管理职责不清,重复管理或者相互推诿的消极局面。2、非机动车道路停放规范更加严格。为确保2010年上海世博会召开期间市容环境整洁、文明,展示良好的城市形象,《通告》明确了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停放点停放,与以往规定相比,更为严格。3、沿街单位门前责任区制度法定化。由于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的现象较为普遍又相对分散,在管理力量有限的情况下,建立沿街单位门前责任区制度,可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带动沿街单位共同参与管理,推动非机动车“入位停放、有序停放”良好氛围的形成。因此,《通告》中写入了沿街单位门前责任区制度。
《通告》颁布实施后,各区、县政府高度重视,迅速根据《通告》要求并结合本区实际,明确了本区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设置和管理单位,并新增规范化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1.7万余个。此外,市区12个区均设置了免费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黄浦、卢湾、徐汇等中心城区已初步建立起非机动车停放“门前责任区”管理制度,形成了政府、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道路主管部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根据《通告》明确的职责分工,积极开展执法管理,公安交警部门和市容城管部门针对非机动车违法停放情况严重的路段和区域,多次开展联合执法。据统计,2009年3月,全市共处罚非机动车违法(指所有的违法行为)17.8万起,比《通告》颁布前同比上升128%,通过执法整治,部分区域和路段的非机动车停放秩序明显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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