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出台的《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200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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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底,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第3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和产权交易市场的运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对规范全国产权交易市场的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3号令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建立了产权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市场竞价机制,体现市场化运作的功能。因此,上海的产权交易市场必须适应这一新的要求。

  鉴于上述原因,1998年12月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发展的需要,有必要作相应的修改和完善。去年11月,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国资委、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外经贸委等部门配合,听取多方意见,在原《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系统修改,经过一年努力,制订了《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修改后的《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从以前的以抓进场交易、规范交易为重点,转向以规范交易与全面提升产权交易平台的市场化服务功能并举,以做强做大产权交易市场为主线,在加强市场监管、明确信息发布功能、建立市场发现和决定价格机制、强化政府服务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这个《办法》对推动上海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的《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共有五个章节33个条款。其中: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和交易产权的含义,规定了产权交易的原则和管理机构。
  第二章为“产权交易市场”,明确了产权交易市场的性质与服务功能,规定产权交易市场建立会员制度。
  第三章是“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活动”,规定了产权交易的具体程序、行为方式及其规范性要求。
  第四章是“争议处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是“附则”。

  修改后新的《办法》与原《办法》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加强了政府对市场的监管职能

  《办法》的标题,已改为《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增加了“市场”两个字,体现了政府监管市场关系的定位。政府职责主要是建立一个规范有序的“产权交易市场”,制订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规则,加强对交易市场的监督。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产权交易市场的管理和协调工作。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是本市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机构,负责拟订产权交易市场的政策、规划和管理制度,监督产权交易市场的业务活动和中介机构活动,查处违规行为,指导产权交易中介行业协会工作。本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国资委和市产管办做好产权交易市场的管理工作。

  二是明确了交易平台的信息发布功能

  产权交易信息的充分披露是对产权交易市场实行公开、公平、公正交易的基本要求。为此,必须建立产权交易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包括信息的采集、发布与反馈等。《办法》规定,产权交易市场应当建立信息发布网络平台,形成可供上网查询的信息网站和数据库系统,及时提供产权交易的信息、管理制度、交易规则以及相关的法律规章等;产权交易市场实行产权交易信息挂牌制度,产权交易信息除了在信息网络发布平台上发布外,还可以通过媒体或采用推介会等形式对外公布,使交易信息公开,交易行为透明,为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社会监督创造有利条件。

  三是建立了市场发现和决定交易价格的机制

  市场发现和决定价格机制的建立,需要充分披露信息和运用市场竞价的方式。为此,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办法》规定,产权交易信息挂牌发布后,如果只有一个受让意向人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有两个以上受让意向人的,出让方可以与产权交易市场协商,根据交易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招标或者竞价方式确定受让人和受让价格,以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

  四是新增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

  《办法》规定,国有、集体企业出让整体产权,除需提交《办法》中规定的其他材料外,应当依法经出让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出让方提交委托交易方案时,应当出具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的证明材料。《办法》还规定,国有、集体企业产权交易合同除其他内容外还应当包括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安置方案等内容。

  五是增加了外资购并产权的条款

  《办法》规定,外资在产权交易市场购并产权的,还应当符合国家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并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手续。

  本市积极鼓励外资并购国有企业,已经制订了《关于外资并购本市国有企业的若干意见》以及实施细则,要求在产权交易市场专门设立外资并购综合服务窗口,为双方提供并购信息、并购申请、评估交易等事项的服务。今年1—10月,外资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购并产权达38.89亿元人民币。

  六是强化了政府的服务功能

  为了提高政府管理部门的办事效率,缩短权证变更时限,鼓励非公产权进场交易,《办法》规定,产权交易市场应当与国资、工商等有关权证变更登记管理部门实现网络互联或者信息交换。各有关部门在收到变更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权证变更的决定。

  新《办法》保留了原《管理办法》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主要有:

  一是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应当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

  二是明确市产管办是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机构;

  三是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出让方、受让方可以委托会员进行产权交易活动;

  四是产权交易市场应当对产权交易合同进行核实,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作为权证变更手续的必备材料;

  五是对产权交易中止和终止所作的规定;六是产权交易发生纠纷的,可以向产权交易市场或者市产管办申请调解,等等。

  此外,新《办法》对原有《管理办法》中的一些规定作了修改。譬如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删除了原《管理办法》中关于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对产权经纪机构资质认可的规定。

  目前,市国资委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加紧研究制订《办法》的实施细则,将《办法》所体现的精神和规定的内容进一步程序化、规范化和具有可操作性。同时,要继续探索本市产权转让监管运行的有效模式,进一步发挥国资、财政、监察、工商、审计、产权监管等部门的合力作用,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增强市产管办对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功能,加强产权经纪人的队伍建设和执业管理,探索产权经纪行业的自律工作,开展对从事国有企业产权交易业务中介机构的选择认定工作,为下一阶段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现“阳光交易”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总之,新的《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后,将有助于鼓励各类产权进场交易,为进一步提高上海产权交易市场的辐射能力和资源配置能力,为促进上海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有效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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