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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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实施特殊支持政策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9〕20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支持人才发展若干措施》(沪自贸临管委〔2019〕41号)以及《上海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意见》(沪建委〔2021〕46号),进一步缓解人才阶段性住房需求,改善人才居住环境,积极吸引和鼓励优秀人才来临港新片区创新创业,结合区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总体原则)

  临港新片区人才公寓是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提供政策支持,定向提供给重点用人单位符合条件的人才居住的短期租赁过渡性周转公寓,按照“资源统筹、平台运作”的原则进行契约租赁管理,采用“排序轮候、契约管理、只租不售”的办法实施。

  第三条(认定范围)

  临港新片区人才公寓是指经认定的位于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范围内且用作人才公寓的相关房源,包括限价商品房小区人才公寓、国有企业投资新建的全自持租赁住房小区人才公寓以及经认定的代理经租机构运营的人才公寓。临港新片区采用政策扶持、财政投入等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市场主体自筹房源,共同参与人才公寓建设。人才公寓房源开展认定、纳入平台管理前应符合套内装修标准,配置必要生活设施,可实现人才拎包入住,满足人才品质居住需要。

第二章 申请要求

  第四条(申请条件)

  临港新片区人才公寓保障单位清单内机构,引进的各类人才、青年人才、技能人才、创新创业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本人及其家庭在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无住房或住房困难的、本人及其家庭未享受过临港新片区各类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可个人申请租住人才公寓。

  对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项目、城市功能性重点项目、重要科技研发机构等重点用人单位,实施单位申请、额度管理、重点保障机制,优先满足重点用人单位的紧缺急需核心骨干住房需求。

  第五条(租赁要求)

  人才公寓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租赁合同原则上实行一年一签,若租期不满一年的,按双方约定租赁期限签定,续租或退租需提前一个月办理手续。合同期满后,因特殊情况确需续租的,经行业主管部门或属地主管部门同意,临港新片区人才办研究通过后可续签一次,续租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租赁价格)

  人才公寓年度基准租金价格按照市场化运作、略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参照周边房屋租赁市场行情,综合考虑公寓户型设置、市场价格水平、管理运行成本等因素,由临港新片区人才办会同人才公寓提供方等相关单位综合评估确定。一般在每年年初或新房源纳入时,公布基准租金价格。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七条(办理流程)

  (一)单位准入申请:满足工商注册地、生产经营地、财税户管地均在临港新片区的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向主管处室、各镇提出申请,由主管处室、各镇上报至临港新片区人才办,研究纳入人才公寓政策享受单位清单;

  (二)单位注册:纳入清单内的用人单位,登录临港新片区人才服务系统(https://rcfw.lingang.gov.cn/)进行注册,并为员工添加信息;

  (三)个人申请:申请人个人登录临港新片区人才服务系统(https://rcfw.lingang.gov.cn/)线上提交申请材料;单位申请:申请单位登录临港新片区人才服务系统(https://rcfw.lingang.gov.cn/)线上提交申请材料。

  (四)审核:对已受理的个人申请,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由临港新片区人才办出具入住通知;对已受理的单位申请,将申请提交临港新片区人才办审批,审批通过的明确公寓配额,由临港新片区人才办出具单位租赁配额通知。

  (五)入住: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至对应的人才公寓运营单位签署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如人才公寓申请房型或数量超过可供房源的,按批准时间实行排序轮候。个人申请采取小区房源统筹、随机配租,单位申请采取小区房源就近配租。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八条(退出管理)

  在人才公寓租赁期内,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人才公寓租赁合同:

  (一)个人或家庭在临港新片区购买限价商品房、商品房的;

  (二)个人或家庭在临港新片区租赁公租房等保障房的;

  (三)工作调离本区域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享受政策期满,不再具备人才公寓租赁资格的;

  (五)有严重违反租赁合同的其他行为的。

  如出现上述情况,租赁个人及用人单位应及时告知人才公寓产权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并在3个月内办理退租手续。对因购买住房,但不具备入住条件的,经临港新片区人才办认定可酌情予以最长不超过1年的人才公寓续租保障。

  第九条(责任追究)

  (一)人才公寓内不得进行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一经发现,取消人才公寓租赁资格,并通报用人单位及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二)对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个人,一经查实,取消其人才公寓的租赁资格。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对于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隐瞒真实情况,或在审核时把关不严,且在后续管理中未能尽到责任,一经查实,记入单位诚信档案,并取消该单位员工申请人才公寓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临港新片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原《人才政策单位清单(人才公寓)》继续有效,临港新片区人才办根据用人单位运营情况对单位清单给予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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