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民政局,驻沪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
为了切实解决驻沪部队军人婚姻登记中遇到的有关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驻沪部队分布特点,特明确如下规定:
1.军人办理婚姻登记时,部队政治机关在出具《军人婚姻登记证明》时应在备注栏写明部队驻地所在区,婚姻登记机关应以此为据。
2.军人的军官证(士官证)与军人身份证信息不一致时,出具《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的部队政治机关应当另外出具两个身份证件是同一人的证明。
3.对部分官兵无法提供办理婚姻登记所需材料问题的时,按照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办公厅2016年4月29日军政办函〔2016〕175号和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2018年3月18日军政组函〔2018〕186号的解决意见办理。
4.退役军人以前用军官证(士官证)办理婚姻登记的要办理补领婚姻登记证时,应到原单位开具军官证与身份证是同一人的证明,原单位整编撤销的可向上一级政治机关开具证明。
5.部队非现役人员要求办理婚姻登记时,应当回到男方或女方户籍所在地办理。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警备区政治工作局
201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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