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工业区)人民政府、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根据市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沪卫计家庭〔2014〕16号)、《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沪卫计家庭〔2015〕16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本区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医疗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操作意见:
一、服务对象
持有《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以下简称“特扶证”)的本区户籍的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父母,凭《特扶证》(具体样张见附件1)享受就医便利等医疗服务。
二、服务内容
(一)优先落实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1.金山区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全面推广家庭医生制度时,要优先满足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的签约需求,把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作为重点服务人群。
2.各镇(街道、工业区)负责将本辖区内全部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的花名册于2016年5月1日前提供给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科,并通知每个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按照自愿原则进行家庭医生签约,签约率要达到90%以上。对于今后新增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各镇(街道、工业区)计生办要在每年的5月1日前将花名册提供给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优先为签约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提供健康管理服务
1.家庭医生应为已签约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建立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100%。加强动态更新与利用,作为签约服务的基础与核心。
2.家庭医生应对已签约并有需求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提供每月一次的健康服务,每年对已签约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至少进行一次健康评估,了解、确定其主要健康状况与需求,并提出针对性干预方案。
3.家庭医生在对签约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按照健康状况与需求进行分类的基础上,根据本市社区卫生服务基本项目目录及标准,应对不同分类人群提供有针对性、防治结合、持续有效的健康管理服务。
4.每年为本区户籍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以及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独生子女伤残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提供一次免费体检,体检标准不少于每人500元,经费由区、镇两级财政负担,其中区级财政按照每人25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各镇(街道、工业区)负责就近选择一家医疗机构承担免费体检工作,并做好组织保障。
(三)落实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的优先就诊和转诊等服务
1.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建立完善家庭医生门诊预约服务制度,签约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在约定时段至签约家庭医生处就诊,可享受优先就诊、优先转诊等服务。
2.在签约医疗机构内建立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预约优先就诊的机制,让签约对象享受优先就诊的便捷。本区内的二、三级医院应优先满足家庭医生转诊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所需专科门诊、住院病房等资源,使通过家庭医生转诊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可以在上级医疗机构优先就诊或入院。
3.行动不便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在各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诊时,凭《特扶证》享受优先挂号、就诊、化验、检查、取药“五优先”便利措施。
4.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
5.加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的老年护理服务,落实医养结合。拥有老年照护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可为我区范围内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符合入住老年护理院条件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优先提供老年护理服务。
三、工作要求
各镇(街道、工业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的医疗服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加强领导、协调和推进,形成长期服务制度。
区卫生计生委将该项工作纳入对各单位的年度工作考核中,并加强检查和督导。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明确1名分管领导,明确职能科室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相关工作,并将具体名单(表格见附件2)及时上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科。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
2.金山区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联系人情况表
2016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