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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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小学:

  根据教育部《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关于严格规范大中小学招生秩序的紧急通知》(教学厅〔2019〕8号)和《上海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沪教委规〔2017〕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落实依法治教原则,杜绝学籍管理中的不良现象,现对本区中小学学籍管理部分内容的操作口径作出规定,希望各学校严格遵照执行。

  一、入学注册

  1.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新生入学须遵循“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民办学校新生入学须遵循“网上报名、摇号录取”的原则,具体招生办法按当年区教育局公布的相关招生政策执行,学校不得违规招生。普通高中起始年级入学学生须符合当年度本市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政策要求,并经区教育局和教育考试中心确认。

  2.小学各年级班级学额一般为40人以内,初中各年级班级学额一般为45人以内。如有特殊情况,区教育局可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合理设定班级学额。

  普通高中班级学额一般按当年度招生计划设定。

  3.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凭入学通知按学校规定的时间为学生办理注册手续。已在籍学生每学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注册就读手续。学校应向学生家长发放“学年注册告知书”,明确注册对相关证件核对的要求,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提醒家长及时到相关部门续签或补证,确保学生可以及时注册,作为连续就读的重要证明。

  普通高中起始年级入学学生应凭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并缴纳学费。已在籍学生每学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注册手续并缴纳学费。

  二、转学

  1.凡符合《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的本区或跨区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转入公办学校应予以接收,并将其编入原就读年级。确因班级学额过多无法接纳者,应报请区教育局协调安排。非本市学校转入本区的学生,学校可以对学生学业情况进行评估后按其实际学业水平编入相应的年级就读。

  2.同一城区或镇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办理校际转学。

  3.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原则上不办理转学。

  4.凡从外区或外省市转入本区高中学校的学生,须先经区教育局资格审查。

  5.转学手续一般应在新学期开学前后一周内办理。学期中途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

  三、重读/留级

  1.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实行留级,小学阶段原则上不设重读,学生确因特殊原因在同一年级需要重读的,须由家长在学年结束前10个工作日内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区教育局后,可予以重读,但每生重读不超过1次。毕业年级不设重读。义务教育阶段重读最多不超过2次。

  2.高中阶段留级人数应严格控制在年级人数的3%以内。

  四、其他说明

  区教育局中小学学籍管理职能部门为基础教育科。相关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区教育局。

  各学校要切实肩负起学籍管理的主体责任,增强学籍管理工作的严肃性,进一步规范学籍管理工作程序,提升学籍管理质量水平。

  金山区教育局

  202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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