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虹口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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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小学、职校、幼儿园(含民办普惠性幼儿园):

  现将《虹口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虹口区教育局

  2023年5月30日

虹口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健全学生资助制度体系,提升学生资助管理水平,探索和构建符合新形势发展的资助工作体系,进一步做好本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2〕8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规〔2019〕7号)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认定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幼儿)。

  本细则中的学生包括: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

  二、认定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三、认定机构和职责

  1.区教育局负责管理并指导所属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按要求汇总报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解释与答复工作。

  2.学校(幼儿园)负责组织实施本学校(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各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要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成员一般应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等,其构成人员名单应在本校范围内公示。

  四、认定依据

  各学校(幼儿园)要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制,以相关部门认定结果为基础依据,同时考虑影响家庭经济困难的成因,以及实际状况等作为参考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

  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

  主要指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等。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

  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

  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

  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

  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五、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各学校(幼儿园)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程序,要加强对认定资格的复查机制,要建立健全认定结果复核机制,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一)提前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期进行一次。学校(幼儿园)应在新学期开学后及时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过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栏、书面通知等形式,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按有关规定向学生或监护人发放申请表,同时加强学生资助政策宣传。

  (二)学生或监护人申请。由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生或监护人应对所填信息与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时效性负责。出具证明并盖章的部门应为镇一级及以上政府机构,村委会、居委会开具的证明不予认可。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在全国学生资助系统显示的名单内,且开具相关证明,证明其曾是建档立卡人员或已在某年脱贫。

  (三)学校认定。学校(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等方式进行核实,提高认定工作的精准度和可信度。

  (四)结果公示。学校(幼儿园)应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等级,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幼儿园)汇总名单,将最后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相关申请资料按学期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和上海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六、相关要求

  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各学校(幼儿园)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应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幼儿园)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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