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教育局关于印发《奉贤区教育系统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基层单位,局机关各科室(条线):
现将《奉贤区教育系统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联系人:花军兰 联系电话:37597017
附件:奉贤区教育系统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方案
上海市奉贤区教育局
2024年3月29日
奉贤区教育系统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方案
为深刻汲取江西新余市“1·24”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河南南阳市“1·19”重大火灾事故教训,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领导同志批示要求,坚决彻底整治重点场所突出消防风险隐患,坚决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按照区安全生产会议和区安委办部署要求,自即日起至今年底,在全区教育系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两个至上”、立足“两个根本”,充分认清当前极其严峻的火灾形势以及本系统消防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紧盯重点领域、聚焦关键环节,精准发力、重拳除患,多措并举、综合施策,切实提高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切实提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全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通过开展集中大排查、大整治、大曝光、大演练、大约谈、大督导等“六个集中行动”,全面排查各级各类学校、校外培训机构突出风险隐患,严格落实重点整治要求,切实压实火灾防范责任,全力防范火灾事故发生。
二、组织领导
成立由区教育局分管领导为组长,局机关各科室(条线)负责人,区教育保障中心负责人为成员的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工作专班,专班办公室设在局安全应急办。负责全区教育系统消防安全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的统筹计划、监督检查和整体推进等工作。各基层单位成立相应工作专班。
三、整治范围
全区公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含中职校)、校外培训机构和托育机构,重点对宿舍、教学楼、食堂、图书室、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体育场馆、多功能活动室、各类库房、建筑工地等重点场所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
四、整治重点
(一)消防安全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
1. 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消防工作管理部门(具体工作人员)及其职责不明确,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逐级按岗位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
2. 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不知晓消防安全职责,对本单位主要风险区域的相关火灾风险掌握不清;实验室、图书馆、计算机房、食堂、宿舍等重点部位责任人不清楚相应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3. 消防巡查检查、隐患整改等工作记录不及时、不齐全,火灾隐患整改未落实“闭环”管理要求。
4.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学校,未落实双人持证值班要求;进行电气安装、维护的电工未取得相应资质。
(二)火灾风险源管控不严格
1. 未经审批施工作业、无证施工作业、违规拆除作业、违规层层转包施工作业、未落实作业安全措施冒险作业;施工现场违规使用明火或者电焊、气焊作业,动火、电焊、气焊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电焊、气焊作业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作业现场未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施工现场动火动焊作业、带火花作业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作业交叉进行;动火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校内建筑采用彩钢板尤其是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搭建。
2. 电气线路存在线路老化、绝缘层破损、线路受潮、水浸等问题,存在过热、烧损、熔焊、电腐蚀等痕迹,未按要求安装使用漏电保护装置、防雷击保护装置。
3. 电动自行车、电瓶车、电动平衡车等使用蓄电池的交通工具违规在室内、楼梯间、公共走道、门厅等部位停放和充电,违规将蓄电池带至室内充电。
4. 对携带火种及违规吸烟等行为的检查和监管不力;违规设置明火设施,违规使用、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物品;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小型液化气炉、油气炉等其他甲、乙类液体燃料。
(三)安全疏散条件不足
1.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
2. 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数量不足、宽度不够。
3.地上和地下共用疏散楼梯,且未进行防火分隔。
4. 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缺失、损坏。
5.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网、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
6. 人员密集场所设置户外构筑物(宣传、广告牌)影响灭火救援和安全疏散。
7. 未结合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师生、宿管员不掌握初起火灾扑救和组织疏散逃生技能。
8. 共用区域未明确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统一管理。
(四)重点场所及部位管理不力
1. 学生宿舍,面积、人数不符合《中小学设计规范》(GB50099-2011)要求;私自接拉电线、使用电炉、电取暖、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设备,每间宿舍未设置一旦超负荷使用就能自动断电的用电过载保护装置;违规采用电暖器、电热毯取暖;违规使用蜡烛、酒精炉等明火器具;宿舍值班室未配置灭火器、喊话器、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对讲机等消防器材;寄宿制学校、幼儿园未按要求至少每两小时组织开展一次夜间防火巡查。
2. 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重要危险源未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安全信息牌内容不全面;燃烧、腐蚀等风险的区域未按要求配备应急喷淋和洗眼设备,应急喷淋进水阀未设为常开状态;气瓶、气瓶柜、排风、检测报警装置未正常工作。
3. 计算机房,未设置禁止吸烟、禁止使用明火、禁止使用电炉和生活用电加热器等明显标志;存放腐蚀性物品、易燃易爆品和其他引起安全隐患的物品;未严格控制维修机器使用的酒精、丙酮等易燃溶剂;存在使用易燃易爆品擦拭、清洗带电设备等行为。
4. 图书馆,未设置禁止吸烟、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入内以及防火标志;管理人员下班,未及时关好门窗、关闭电灯开关及电器设备。
5. 食堂,厨房未与其他区域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燃气管道、连接软管、法兰接头、仪表、阀门存在破损、泄漏和老化现象;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切断阀;违规使用“环保油”等醇基燃料;炉具未定期检测和保养;液化石油气钢瓶未定期检测,存在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 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 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等违规情况。
五、整治措施
(一)集中开展大排查行动。春节前组织正常办学校园和培训机构开展消防安全“十个一”活动(见附件1)。在3 月中旬前根据统一发布的三类重点场所整治通告,全面发动、督促各单位开展自查自改消防安全突出风险隐患,职成教科、早教中心督促指导校外培训机构和托育机构场所完成场所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带队开展自查工作,找出突出风险隐患,并签字确认《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行动单位自查自纠表》(见附件2)存档备查。安全应急办、校安中心要进一步深化“联动防控”工作机制,协调区消防救援支队、公安分局加大校园、机构各类场所消防检查指导力度。在基层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找出突出风险隐患,推动落实整改,对于难以整治的,及时向局主管部门报告,由相关部门组织联合查处。
(二)集中开展大整治行动。各单位要按照《三类重点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指南》(见附件3),重点排查建立三类重点场所底数和隐患清单,对排查发现的突出风险隐患,要逐条登记、分类施策、逐一销账,落实闭环管理,及时总结上报《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行动工作情况》(附件4)。对于自身能整改的,要按标准规范全部整改到位;对于难以整改的,要作为攻坚整治对象,明确整改责任及方案,细化整改措施和时限,整改一处、销案一处。对于逾期不改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要坚决整治校园内违规动火动焊施工作业、疏散通道占堵和违规设置铁栅栏等问题,尤其要将畅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作为此次整治的重中之重。
(三)集中开展大曝光行动。教育行政部门要集中曝光典型隐患、突出问题和严重违法行为,公布单位名称和具体问题,推动隐患整改。各基层单位要加强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剖析火灾事故原因教训,提高师生消防安全能力素质;要广泛开展畅通生命通道、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畅通生命通道、应急疏散逃生等常识宣传,引导师生员工自觉落实“三清三关”。引导师生、学生家长树立牢固的消防安全和防火意识。
(四)集中开展大演练行动。安全应急办、校安中心要结合工作实际,对各单位基层有关人员集中开展培训及现场带教。各单位要聚焦宿舍、教学楼、食堂、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体育场馆等重点场所部位以及校外培训机构,突出教职员工、物业人员、安保员、学生等重点人群以及微型消防站“义务消防员”,按照制定演练预案、做好演练准备、组织实施演练、开展复盘评估的方法步骤,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大演练活动,切实提升人员初起火灾扑救和疏散逃生能力,努力实现人人会逃生、个个会应急。
(五)集中开展大约谈行动。区、街镇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大排查、大整治行动,认真研判学校消防安全风险,及时发出工作提示函,指出突出风险隐患,提出防范对策措施。对问题隐患突出的学校、校外培训机构,要敢于曝光,推动隐患整改。视情召集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具体管理人召开消防安全约谈会,现场督办。针对突出问题拒不整改、严重违法行为等,协调区消防救援支队、公安分局依法督办。
(六)集中开展大督导行动。抽调骨干力量,会同区消防、公安部门,组织对学校重点部位、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进行深入督导检查。春季学期开学前,组织工作组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督查。区校安中心要开展分片集中督导检查,并开展“穿透式”“印证式”“关联式”明查暗访,做好检查实录(像),结束后召开警示会,播放警示教育片,剖析深层次原因,通报工作问题不足,传递工作压力,提出建议措施。
(七)统筹开展年度消防安全工作。各单位要将建筑工地、电动自行车、微型消防站建设和校园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治理等专项和基础性工作与专项行动统筹开展,持续推进制度机制建设。要按照“边排查边整改”的工作模式,推动开展重大风险点位季度滚动排查,明确隐患问题、整改责任、推进节点、成效评估“四份清单”。
六、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春节前)。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细化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方案,明确整治范围和整治重点,细化任务分工和工作责任,作出专题布置发动,并将工作方案于2月20日前以电子版发至FTP:教育局-安全办-除患攻坚(文件夹)。春季开学后,要向师生广泛发布消防安全大整治通告,形成强大除患攻坚声势。
(二)除患攻坚(2024年3月中上旬前)。各单位按照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部署,集中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大曝光、大演练、大约谈、大督导“六个集中行动”,全面排查消防安全突出风险隐患,严格落实整治重点要求,切实消除一批突出风险隐患,确保大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最大限度整合发动师生员工投入一线检查,发挥基层末梢作用,组织全面培训,提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提升检查质效。
(三)验收评估(2024年3月底前)。各街镇要组织对学校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阶段性成果进行阶段性评估,总结成效,通报问题。评估不合格的,要进行重点督办,责成重新组织开展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
(四)巩固提升(2024 年12 月底前)。各单位要持续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大曝光、大演练、大约谈、大督导行动,针对前期上账隐患点位加快督改销案,固化滚动排查、隐患上账、闭环销案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各类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常态长效工作机制。局级层面要结合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考评等统筹开展验收。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切实站在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把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作为当前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政治任务来抓,加强组织领导、指挥调度,压紧压实各层级责任,采取各项有效措施,认真排查风险隐患,狠抓大整治工作质效,坚决防止各类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二)强化统筹推进。各单位要将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与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寒假安全工作、全国两会安保工作等重点任务以及当前正在开展的冬春消防安全防范、安全问题隐患突出区域场所综合治理等工作任务有效结合、同步推进,强化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依法治理。要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风险评估,找准隐患问题集中的重点领域、敏感场所、薄弱环节,采取精准有力措施,全力维护学校消防安全形势平稳。
(三)强化分类整治。各单位要对排查发现的各类风险隐患,按照先急后缓、先难后易原则推动单位制定整治工作计划,细化整改措施和时限,整改一处、销案一处。对于单位场所逾期不改或拒不整改的,要硬起手腕,用足用好执法手段,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要录入信用管理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对涉嫌犯罪的,加强行刑衔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迁就。
(四)严格监督问效。各单位要将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纳入日常督导检查内容,加强过程监管和责任追究。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依法查处。发现行动迟缓、工作敷衍的,查不出问题、发现问题不处理的,要通报批评、整改督办,问题严重的严肃追责问责。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期间,发生较大火灾及有影响火灾事故的,局安全应急办将按程序启动责任倒查机制,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区教育局将单位工作开展情况作为重点指标纳入2024年度平安校园建设考核内容。
(五)强化长效监管。各单位要及时总结提炼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经验做法,针对各类重点场所研究制定出台一批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分门别类确定源头管控和日常检查责任主体,明确管理要求和检查标准。要借助信息化手段,加强数据赋能,不断健全完善底数实时更新、定期滚动排查、问题跟踪督改、隐患动态清零的工作机制。
3月底前,各单位将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行动工作情况和汇总表等报送局安全应急办(见附件4、5);4至12月,每月20日前报送。校安中心每月对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两学院五中心、各职成校、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本方案,组织本单位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消防各类消防隐患,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附件:
1.消防安全“十个一”
2.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行动单位自查自纠表
3.三类重点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指南
4.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行动工作情况
5.大整治以来工作情况汇总表
附件1
消防安全“十个一”
一、开展一次消防设施维保。联系消防设施维保单位对本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开展一次全面维护保养,对损坏、故障的要及时修复,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用,并将记录系统上传。
二、开展一次电气线路检修。落实单位专业电工开展一次电气线路全面检修检查,单位自身不具备检修能力的,要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坚决确保用电安全。
三、开展一次油烟管道清洗。有内部食堂和餐饮场所的单位要委托专业服务企业,对油烟管道和灶台进行一次彻底清洗,确保管道保持清洁,并做好燃气安全检查,确保用火用气安全。
四、开展一次全面安全自查。检查单位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等是否畅通;对建筑管道井、风机房、配电间等功能房间开展物品堆放存放全面检查,严禁违规占用。
五、开展一次充电防范教育。对单位电动自行车及新能源汽车停放充电场所开展一次全面检查,落实消防设施、智能安全充电管理等针对防范措施,严禁违规停放充电。
六、开展一次重点部位梳理。根据单位自身实际,全面梳理单位容易发生火灾部位、发生火灾时危害较大部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逐一落实“实名制”管理。
七、开展一次消防责任签约。结合单位部门以及岗位实际,逐级签订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具体消防工作责任与日常职责,确保消防工作有岗就有责,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到位。
八、开展一次全员安全教育。针对单位生产、经营、储存或办公等业态以及建筑现状,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安全教育和重点岗位专题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一懂三会”基本技能。
九、开展一次灭火疏散演练。结合节假日、夜间歇业以及单位其他实际情况等不同场景,立即修订完善单位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并开展一次全员消防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十、制定一份安保工作方案。结合春节假期,制定一份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方案,落实重要时段领导带班、维保人员驻场以及重点部位实名制值守等重要防控措施。
附件2
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行动单位自查自纠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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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基础 信息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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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镇 路 弄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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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类别 (可多选) |
1、人员密集场所:□宾馆饭店 □公共娱乐场所 □大型商业综合体 □医院 □寄宿制中小学□养老院 □旅游场所 □儿童福利院□其他类型人员密集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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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多种业态、多功能于一体的经营场所 □分租、转租具有生产、储存多种功能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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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九小场所:□小型学校幼儿园 □ 小型医疗机构 □小商店 □小餐饮 □小旅店 □小歌舞娱乐 □小网吧 □小美容洗浴 □小生产加工企业 □其他小规模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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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作业 和生产经 营 |
未经审批施工作业、无证施工作业、违规拆除作业、违规层层转包施工作业、未落实作业安全措施冒险作业。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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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使用明火或者电焊、气焊作业,动火、电焊、气焊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电焊、气焊作业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作业现场未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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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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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动火动焊作业、带火花作业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作业交叉进行。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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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地下建筑的冷库 |
违规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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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改造、拆除施工期间未严密落实火灾防范措施。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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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 疏散 条件 |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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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数量不足、宽度不够。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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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损坏。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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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和地下共用疏散楼梯,且未进行防火分隔。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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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结合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员工、宿管员不掌握初期火灾扑救和组织疏散逃生技能。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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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未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统一管理。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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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网、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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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建筑消防设施损坏停用。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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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一”违规住人。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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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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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使用燃气。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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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建临时建筑或改变建筑使用性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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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发现 其他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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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情况 及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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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 (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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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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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三类重点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指南
为指导各地做好“九小场所”、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制定以下指南:
一、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
1.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场所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是场所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场所应当明确逐级和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具有承包、租赁或委托关系的场所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消防设施、器材设置、维护保养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2.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和管理,确保完好有效。应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应每月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公众聚集场所应在营业期间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防火巡查、检查时,应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3.应当组织教育培训演练。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应对新入职人员开展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对学生和儿童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人员密集场所应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各类场所应当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宾馆、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4.应当开展消防宣传提示。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视频、警示牌或者采用广播等形式对公众提示下列消防安全事项:一是向公众提示所在场所的火灾危险性;二是提示所在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以及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正确逃生、自救方法;三是提示所在场所内简易防护面罩、手电筒、灭火器等灭火、逃生设备器材的具体位置和使用方法。
(二)消防安全基本条件
5.应当符合耐火等级。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场所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场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有困难时,可采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相关规定。
6.应当严格场所设置。设置在地下的公共娱乐场所不应设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米。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场所、甲乙类生产加工企业、医院的住院部分、养老院当中的生活用房等场所严禁设在地下和半地下。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当中的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也不应设置在四层及以上的楼层。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存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民用建筑内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
7.应当实施防火分隔。附设在非住宅民用建筑内的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当中的儿童活动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和1小时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经营性场所与住宅位于同一建筑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且无门窗洞口的不燃烧墙体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楼板与居住部分完全分隔,且不应与居住部分共用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8.应当设置消防设施。商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校外培训机构等场所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配置相适应的灭火器。不满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条件的场所,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餐饮场所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三)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9.应当规范明火使用。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公共娱乐场所内禁止使用明火表演或燃放烟花。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配备消防器材,并在场所主入口和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动火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人员密集或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场所严禁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作业。
10.应当加强用电管理。应建立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场所内各类电气设备的采购、使用、检查和操作。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指定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实施,并留存线路图纸和施工记录。不得随意私拉乱接电气线路,擅自增加用电设备。购物、餐饮和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非必要电源。场所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场所内严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
(四)易燃易爆可燃物安全管理
11.应当控制装修材料。场所内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门厅顶棚,地下层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墙面和地面,场所内厨房和重要设备用房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不燃装修材料。场所内配电箱、控制面板、接线盒、开关、插座等不应直接安装在易(可)燃装修材料上。严禁采用聚氨酯、聚苯乙烯及其芯材的金属夹芯板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分隔。附设在单层、多层建筑内和地下、半地下的场所严禁使用易(可)燃材料装修。人员密集场所采用的内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应为A级;人员密集场所所在建筑的外墙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应为A级。
12.应当规范燃料使用。场所内燃气(油)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场所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地下场所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燃料存放设备应设置独立房间。燃料供给总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切断装置。禁止违规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料设备和用具。宾馆、饭店、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等场所厨房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五)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13.应当规范设置疏散设施。各场所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折叠门。疏散楼梯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或设置防烟设施,且其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与地下层共用的疏散楼梯应在首层进行有效防火分隔。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和垃圾桶、更衣柜、休息椅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气)体管道。
14.应当确保出口通道畅通。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门禁系统的场所,应保证火灾时不需要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标识。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装固定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禁止在公共区域的外窗上安装金属护栏或防盗网、广告牌等影响疏散、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人员密集场所使用、营业期间不应锁闭安全出口的门。
15.应当加强疏散提示引导。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应保持完好有效,损坏后应及时维修更换。宾馆、商场、饭店、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和公共娱乐场所应在各楼层明显位置设置疏散指示图,标明所在位置、疏散路线、安全出口等要素信息。地下或半地下购物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地面增设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歌舞厅及其包房影音系统应设置火灾初期声音视像切换警报功能。
二、消防安全检查要求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要求
1.场所是否落实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否是场所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是否明确逐级和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场所为租赁的,是否在租赁协议中明确出租方、物业方和承租人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
2.场所是否制定符合实际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的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是否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3.宾馆、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间是否至少每2小时巡查一次,营业结束后是否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是否每日组织夜间防火巡查,是否少于2次,每月是否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4.场所是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开展消防安全“三提示”。从业人员是否掌握本场所火灾风险和消防安全常识,熟练掌握消防设施操作使用方法,知晓“119”火警报警方法,具备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和组织人员应急疏散逃生的能力。
5.场所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按要求组织开展全员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所在建筑消防控制室和微型消防站是否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场所设置在大型商业综合体或者与其他场所在一栋建筑合并设置时,是否建立火灾联动响应处置机制,开展联合消防演练。
6.场所营业期间,是否违规进行电焊、气焊、切割等动火施工作业。非营业期间动火施工作业是否经动火审批,是否落实现场安全监护措施。
7.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是否违规在场所内、公共门厅、楼梯间、走道、安全出口停放、充电。
(二)消防安全基本条件检查要求
8.消防车道是否划线管理,其净宽度和净空高度是否小于4米。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是否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9.公共建筑的安全出口是否少于两个,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是否小于5米。安全出口处是否设置门槛、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疏散门是否向疏散方向开启,是否违规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
10.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的净宽、其他场所的疏散通道净宽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场所是否设置满足照度要求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11.场所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场所消防设施的设置是否与其所在建筑的设置标准匹配。设有消防设施的场所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12.场所电气线路、装置的设计、敷设是否由具备电气设计施工资质的机构或人员实施,是否采用合格的电气设备、电气线路。是否违规将电气线路、插座、电气设备直接敷设在易燃可燃材料的内部及表面,是否存在其他违规敷设电气线路的行为。是否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当靠近易燃、可燃材料时,是否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灯饰是否选用不燃、难燃材料;场所内是否违规私拉乱接电线。
13.场所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人员密集场所及所在建筑采用的内保温材料、外墙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是否为A 级。
14.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违规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安全出口是否分别设置。
(三)各类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要求
1.商场、集贸市场
(1)商场与住宅位于同一建筑的,商业部分是否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分开设置,楼梯首层是否能够直通室外。商场、市场内的小型中转仓库是否独立设置,如必须设置在商场、市场内,是否用防火墙隔开。
(2)高层、多层公共建筑内的商场、市场,其顶棚、墙面是否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
(3)营业厅内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是否靠外墙布置,是否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小时的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是否采用电加热设施。
(4)商场内经营指甲油、摩丝、丁烷气等易燃易爆商品时,储量是否控制在1 日的销售量以内,是否采取防止日光直射措施,是否与其他高温电热器具隔开。地下商场是否违规经营销售烟花爆竹、发令枪纸、汽油、煤油、酒精、油漆等易燃易爆商品。
2.餐饮场所
(1)设置在商住楼或住宅楼内的餐饮场所是否与住宅部分分开设置。
(2)餐厅场所的用餐区域内是否违规存放、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厨房使用的煤气、天然气管道是否从室外单独引入,是否违规穿过用餐区域或其他公共区域。以柴油等丙类液体为燃料的餐饮场所,是否设置单独的储油间,柴油总储存量是否小于l立方米,是否采用防火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是否设置甲级防火门。固定用火设施和大型用电设备是否确定专人负责。烟道等容易聚集油污的部位是否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3)多层及高层公共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其顶棚、墙面是否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
(4)场所是否张贴或悬挂安全疏散示意图,在出入口、楼梯口、疏散走道、疏散门等部位是否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营业期间是否违规将安全出口上锁。
3.宾馆
(1)宾馆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是否少于2 个。
(2)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宾馆是否按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采用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楼梯间内是否违规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是否违规设置甲、乙、丙类液体管道,是否违规设置或穿过可燃气体管道。
(3)高层宾馆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是否大于30 米,单、多层宾馆是否大于40米;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是否大于15 宾馆,单、多层宾馆是否大于22 米。
(4)高层宾馆和体积大于5000 立方米的单、多层宾馆是否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 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平方米的宾馆是否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宾馆是否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是否大于20 米;对于袋形走道,是否大于10 米;在走道转角区,是否大于1 米。客房内是否设置醒目、耐久的“请勿卧床吸烟”提示牌和楼层安全疏散示意图。
(6)宾馆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材料是否采用不燃材料装修,其他部位是否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装修。
(7)宾馆的客房内是否配备应急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
4.公共娱乐场所(含歌舞娱乐、网吧、美容洗浴等场所)
(1)场所是否违规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是否违规设置在“三合一”场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彩钢板建筑和村(居)民自建房内;是否违规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是否违规与甲、乙类危险品仓库毗邻设置。经营服务对象主要为儿童的场所是否违规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
(2)场所与住宅位于同一建筑内的,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是否分开设置。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设备用房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是否违规布置在公共娱乐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是否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要求。
(3)场所设置在多层建筑、高层建筑内的,顶棚是否采用不燃装修材料,墙面、地面、隔断等是否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设置在地下的,顶棚、墙面是否采用不燃装修材料,其他部位是否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是否违规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4)场所营业期间是否违规将安全出口上锁,门窗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场所是否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设置在地下的场所是否违规使用液化石油气。
(5)场所是否违规自乱拉临时电线。是否在营业期间违规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是否违规在室内燃放烟花。营业期间和营业结束后,是否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是否注意无遗留烟头、烧香、蜡烛、使用明火等火种。确认安全后,是否切断电源。
(6)歌厅、舞厅及其包房内,是否设置声音或图像警报,是否能够实现在火灾发生初期,将歌厅、舞厅各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5.医院、养老院、儿童福利院
(1)养老院当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的住院部分是否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
(2)氧气站是否违规设在地下室内。液氧储罐是否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与住院楼、门诊楼之间的防火间距是否小于10 米。在液氧储罐周围5 米范围内是否禁止明火、是否杜绝一切火源和可燃物,是否设置明显的禁火标识。
(3)医院、养老院的病房、疏散走道等场所是否堆放可燃物品及其他杂物,是否加设床位,疏散门是否上锁。是否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影响疏散逃生的封闭式栅栏等设施。
(4)病房楼内是否违规使用液化石油气罐。医院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是否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确因医疗、科研、试验需要而必须使用时,使用部门是否制定安全管理措施,明确责任人并报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备案后,方可使用。
6.学校(含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非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
(1)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是否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寄宿制学校的图书馆、教学楼、实验楼和集体宿舍的安全出口数量和宽度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公共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是否违规设置卷帘门、栅栏等影响安全疏散的设施。
(2)寄宿制学校的集体宿舍是否违规使用蜡烛、电炉;当需要使用炉火采暖时,是否设专人负责,夜间是否定时进行防火巡查。
(3)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是否违规使用明火取暖、照明,当必须使用时,是否采取防火、防护措施,是否设专人负责。
4)场所的厨房、烧水间是否单独设置。每间集体宿舍是否设置用电超载保护装置。电路熔断器是否违规使用铜丝、铝丝替代。
7.生产加工企业
(1)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的住宿与非住宿部分是否进行防火分隔,安全出口是否相互独立。厂房、仓库内是否违规设置员工宿舍。
(2)车间内中间仓库的储量是否违规超过一昼夜的使用量。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是否违规集中摆放,机电设备周围0.5 米的范围内是否违规堆放可燃物。生产加工中使用电熨斗等电加热器具时,是否固定使用地点,是否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是否按操作规程定时清除电气设备及通风管道上的可燃粉尘、飞絮。
(3)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是否违规擅自拉接电气线路、设置炉灶。
8.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场所
(1)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场所是否违规附设在民用建筑内。易燃易爆危险品经营门店是否为独立的单层、框架或砖混结构的建筑,是否设置在建筑的一、二层,是否违规设置在地下、半地下。
(2)门店内的货物是否违规超量储存,化学性质不同以及相互发生反应的物品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是否违规混存,储存场所是否有通风、降温措施。物品的包装是否牢固、密封,是否违规存在跑、冒、滴、漏情况。
(3)易燃易爆危险品经营门店内电气装置是否采用防爆电器,敷设的配电线路是否穿金属管或难燃塑料管保护。
(4)门店内是否存在吸烟、违规动火作业情况,是否违规使用电炉、明火等取暖、照明、烹饪食物。
9.仓储场所
(1)仓储场所与建筑物之间是否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
(2)露天存放物品是否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是否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库存物品是否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垛与垛间距,垛与墙面间距,垛与梁、柱的间距,主要通道的宽度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3)场所内是否违规设置员工宿舍;确需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的,是否采用不燃烧体隔墙、楼板与库房分隔,是否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宽度、间距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4)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 平方米的仓储场所,是否设置室内消火栓。
(5)场所内是否违规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 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是否穿金属管或硬质阻燃塑料管保护;每个库房是否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是否拉闸断电;是否违规使用不合规格的电路熔断器或断路器。
(6)场所的电气设备周围和架空线路下方是否堆放物品;对进入场所的机动车尾气管部位,是否设置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
(7)场所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设置防雷装置,是否定期检测。库房内是否违规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
(8)物品入库前是否有专人负责检查,是否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库房内和堆场是否违规使用明火,是否违规使用火炉取暖;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是否经过审批,是否做好防护措施。场所是否设置醒目的防火警示标识。
附件4
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行动工作情况
一、制发方案及部署情况。主要包括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的工作方案、通知等和动员部署情况。
二、领导带队检查情况。主要包括各级领导带队开展检查、督导等情况。
三、联合检查情况。主要包括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大排查、大整治情况,重点突出整治数据。
四、宣传演练情况。主要包括开展大演练、大曝光及开展消防宣传等情况,重点突出相关数据。
五、典型案例及工作亮点。主要包括在行动中的值得推广的经验做法及大排查、大整治中的典型案例。
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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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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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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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整治以来工作情况汇总表(填报时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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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业态混合 生产经营场所 |
人员密集场所 |
整治重点问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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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底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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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隐患数 |
督改隐患数 |
场所底数 |
检查数 |
发现隐患数 |
督改隐患数 |
场所底数 |
检查单位数 |
发现隐患数 |
督改隐患数 |
违规动火动焊作业(起) |
设置在人密、地下的冷库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处) |
停用拆除冷库数 |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处) |
发现违规设置防盗网、铁栅栏、广告牌(处) |
拆除防盗网、铁栅栏、广告牌(处) |
人密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处) |
拆除违章建筑(平方米) |
建筑消防设施损坏停用(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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