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
现将《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6日
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规则(试行)
为有效落实我局市场监管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44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沪市监信用〔2021〕547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工作原则
我局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按照“谁办案谁承办、谁案审谁管理、谁会审谁把关”的原则,与所依据的行政处罚案件一并同步实施,报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后作出决定。
二、工作职责
执法大队、市场监管所(以下简称所队)等办案机构负责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承办工作,包括列入建议、文书制作、告知、送达等。
各业务科室根据《管理办法》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涉及的领域原则,按照职责分工,作为业务会审机构对是否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以及实施相应管理措施负责审核把关,并作出书面会审意见。
公平交易科作为案审机构负责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管理工作,会同相关业务科室对是否构成《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进行审核,并作出书面审核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
主体监管科作为信用监管机构负责本规则的制定、指导和协调,推进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并对列严后实施内外部联合惩戒做好联系、协调工作。
政策法规科会同相关业务科室、公平交易科、主体监管科做好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听证工作。
三、列入流程
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时,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主观恶意、违法频次、持续时间、处罚类型、罚没款数额、产品货值金额、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危害、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等因素。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的,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其列入程序,嵌入在所依据的行政处罚程序中一并实施。具体流程如下:
(一)行政处罚调查终结的,由所队提出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建议(包括但不限于事实、理由、依据及列入期限、管理措施等),制作告知书草案,连同行政处罚案件材料一并提交公平交易科。
(二)公平交易科会同相关业务科室按职责分工完成是否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审核并分别作出会审和审核意见,连同行政处罚案件材料一并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审核意见表见附件)
(三)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结果(决定列入或者不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由分管案件的局长代表局长室在相关审批表栏签字。
(四)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经批准同意后,由所队制作告知文书,与行政处罚告知书一并送达当事人;对于不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终止列入程序。
(五)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由政策法规科会同相关业务科室、公平交易科、主体监管科等,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的规定办理。
(六)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以及经听证程序作出列入决定的,由所队制作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影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信力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由原承办机构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列入工作,申请、审核、审批、告知、听证、送达等程序参照本规则实施。
四、移出流程
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日起满3年的,由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出,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按照法律法规实施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等措施超过3年的,按照实际限制期限执行。相关操作流程由系统自动执行。
五、信用修复
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三)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移出,同时提交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义务的相关材料,说明事实、理由。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管理系统“信用修复”——“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模块中操作,具体流程如下:
(一)线上流程
1.受理。由所队或原承办机构负责,2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报公平交易科。
2.审核。由公平交易科负责,6个工作日内组织原列入会审科室完成会审和审核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3.审批。同意移出或者不予移出决定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由分管案件的局长负责。
4.公示。由主体监管科负责,在3个工作日内内停止公示相关信息,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二)线下流程
1.主体监管科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信用修复申请当日,将申请材料转交公平交易科审查。
2.公平交易科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可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络等方式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3.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后公平交易科应当组织核查和会审,综合核查意见和会审意见,拟定信用修复建议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审批决定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
4.是否准予信用修复由主体监管科告知当事人。
依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提出信用修复的,由原承办机构受理。信用修复程序参照上述流程实施。
六、撤销流程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由所队提出撤销建议报公平交易科。公平交易科会同政策法规科审核后,报分管案件的局领导审批。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申请信用修复的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由所队或原承办机构负责组织核查。建议撤销信用修复决定的,报分管案件的局长审批。作出撤销信用修复决定的,应当恢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状态。
七、文书归档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应当使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的规范文书,相关会审审核意见文书由主体监管科、公平交易科共同制定。
依据《管理办法》第五条至第十条情形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文书,由所队归入行政处罚案卷副卷。上述名单的撤销列入、信用修复和撤销提前移出所产生的文书,由所队另行立卷归档。
依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情形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文书,由相关业务科室或者所队将列入、撤销列入、信用修复和撤销提前移出所产生的文书,交主体监管科按规定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