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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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科室、各所队:

  我局对2014年制定的《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意见(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2日

 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切实提高特种设备应急处置能力,规范特种设备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特种设备事故,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订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有关规定、《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处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虹口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虹口区处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

  (三)适用范围

  1.本预案适用于虹口区范围内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

  2.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3.特种设备事故,是指由于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特种设备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事故。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协调联动;科学救援,依法规范;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二、特种设备事故分级及处理权限

  (一)事故分级

  按照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及社会影响等因素,特种设备事故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事故(Ⅳ级)、较大事故(Ⅲ级)、重大事故(Ⅱ级)、特别重大事故(Ⅰ级)四个级别。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种设备一般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种设备较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种设备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4.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二)处理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由区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对一般以上的特种设备事故,由《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三、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1.成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分管局长任副组长,组员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执法大队、办公室、各市场监管所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负责协调处理具体工作。

  2.执法大队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队伍(以下简称:应急处置队伍),负责人为执法大队特种设备分管负责人。

  3.各市场监管所设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组(以下简称:应急工作组),组长由各所特种设备分管负责人担任。

  (二)职责分工

  1.领导小组

  负责领导部署我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领导小组办公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1)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组织建立与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联络协调机制;

  (2)负责汇集和上报特种设备事故信息,提出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建议,按照领导小组决定实施具体工作;

  (3)根据事故隐患或事故发生情况,提出在区域内发布特种设备安全预警的建议;

  (4)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办公室

  (1)负责舆情监测及媒体应对工作;

  (2)协调并参与我局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做好后勤保障。

  4.应急处置队伍

  (1)参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应急工作组

  (1)参与辖区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工作流程

  (一)信息报告

  1.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于1小时内向区市场监管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2.我局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核实有关情况,30分钟内向区政府值班室和市市场监管局电话上报事故初步概况,1小时内书面上报《特种设备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表》(附件1)以及处置情况。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及特种设备种类;联系人、联系电话;

  (2)事故发生的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初步确定事故等级、初步判断事故原因;

  (3)已经采取的措施;

  (4)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5)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报告事故后出现新情况以及对事故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逐级续报。续报内容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表》(附件1)。

  (二)现场处置

  1.各市场监管所在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后,立即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一时间报局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根据局领导小组要求启动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51851086。

  2.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通知应急处置队伍和事发地应急工作组。对需要技术支持的,通知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派技术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处置队伍和事发地应急工作组在接到通知后第一时间赶赴事发场所,核实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并将事故情况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配合现场应急救援和先期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3.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在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对现场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指挥调度,同时按照《虹口区处置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提请区政府成立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故发生地街道、区政府有关部门、应急队伍,共同实施救援和应急处置行动。

  4.我局特种设备监察科和应急处置队伍对事故当事人、设备操作人员、检查人员等相关人员要在第一时间询问和记录,并派专人进行必要的摄、录影像工作;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必须作出标志、录像或拍照,详细记录,并由见证人签字,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物证。

  (三)后期处置

  事故的善后处理、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应急保障等有关工作按照《虹口区处置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执行。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具体流程参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附件2)。

  (四)事故调查处理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处理权限,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我局应及时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消防救援支队、区房管局、区教育局、区卫健委、区建管委、区商务委、区民防办、区科委、区新闻办等部门、街道办事处及聘请的专家组成,事故调查组依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1.查清事故发生前的特种设备状况;

  2.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特种设备损坏、经济损失情况以及其他后果;

  3.分析事故原因(必要时应当进行技术鉴定);

  4.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

  5.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6.提出防范事故发生和整改措施的建议;

  7.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应当将调查报告报送区政府进行批复。我局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之日起10天内,将批复意见连同事故调查报告,通报有关部门、相关单位。由有关部门、相关单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五)事故结案材料报送

  我局在接到区政府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45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相关资料以及区政府批复报告等资料通过信息报送系统,同时以纸质版(复印件形式)、电子版(光盘或U盘)报送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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