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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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

  现将《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切实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17日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为建立健全我局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机制,推进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依法快速、妥善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故的整体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办法》、《上海市虹口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本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规定,本市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分别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见附件1)。

  本预案用于疑似食品安全事故IV级以下,即本区内发生的食物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下且无死亡病例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置和认定。

  疑似食品安全事故达到Ⅳ级或Ⅳ级以上的,按《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虹口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衔接和调整。

  二、组织结构

  (一)领导机构

  成立局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作出重大事故处置决策,决定应对措施。

  领导小组组长由局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处置指挥小组,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和指令,具体指挥食品安全应急小组对突发事故实施应急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小组组长由分管食品安全监管的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食品安全监管科负责人担任,下设组织协调组、调查处置组和协同配合组,具体负责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组织协调组

  食品安全监管科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调查的全过程进行指挥、联络、部署、协调和督办;负责与区卫健委、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等工作;组织撰写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总结报告;负责与市局相关处室的协调联系和情况汇报。

  食品安全协调科负责对接区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街道食安办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和综合协调。

  (三)调查处置组

  1.调查处置组由综合执法大队和各市场监管所食品安全应急小组成员组成。

  2.综合执法大队:对10人以上(包含10人)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综合执法大队是调查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涉嫌肇事单位、危害涉及单位所在街道的市场监管所是协同处置单位,全程参与调查处置工作。

  3.市场监管所:对10人以下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涉嫌肇事单位所在市场监管所是调查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危害涉及单位所在市场监管所是协同处置单位,全程参与调查处置工作。市场监管所接到指令、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调查,承担先期调查处置职责。

  局8个市场监管所根据相邻地域分为南片联动组和北片联动组。根据涉嫌肇事单位所在的街道,启动相应的调查处置组,如遇到紧急情况的,食品安全监管科将以就近原则调配人员开展工作。南片联动组包括四川北街道、北外滩街道、嘉兴街道、欧阳街道;北片联动组包括江湾街道、凉城街道、广中街道、曲阳街道。

  4.对于跨区域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当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办法》、《虹口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第六条的要求,由食品安全监管科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协调执法大队和相关市场监管所积极配合牵头市场监管所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5.领导明确指示或批示的疑似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以领导的指示和批示为准。

  (四)协同配合组

  局办公室、公平交易科、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等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及相关工作。办公室负责本局食品安全事故的舆情处置,落实应急处置车辆的安排调度和后勤保障等工作;公平交易科负责指导食品安全事故的后续案件查办工作,将涉嫌刑事犯罪等信息向同级公安机关通报;消费者权益保护科负责将12315、12345等公众诉求平台中食品安全事故投诉举报分派至相关市场监管所,同时抄告相关科室和分管消保、食品条线的局领导,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并及时答复举报人。

  三、报告和调查处置的程序

  (一)接报登记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未启动应急预案前,事发单位所在街道的市场监管所应做好情况登记工作,根据自身的职责范围和现场情况,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并及时向局食品安全监管科报告情况。

  (二)初步核实

  食品安全监管科对上报的信息和线索进行研判,初步判定可疑中毒人数、分布情况及关联性。对判定为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且符合启动应急响应情形的,按应急响应流程立即向分管领导报告。

  经初步核实,涉及疑似食物中毒人数在3人以上的,认为需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的,食品安全监管科应立即通知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三)协调分派

  食品安全监管科根据初步判定情况和分管领导意见,向调查处置组发出应急调查启动指令。同时,视实际情况,食品安全监管科向局各协同配合组成员通报情况,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食品安全协调科向区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街道食安办通报情况,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四)调查处置

  1.接到指令后的调查处置组应携带相关文书及食物中毒调查箱,30分钟内赶赴肇事单位(就医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核实情况开展卫生学调查,并协助区卫健委(区疾控中心)调查小组开展食品采样、卫生处理等工作。调查过程中,我局调查处置小组和区卫健委(区疾控中心)调查人员应充分沟通交流,相互协作,共同完成好现场卫生学和流行病学的调查工作。

  根据职责分工:我局调查处置组主要负责询问相关人员;现场调查可疑食品的原料来源、卫生状况、工艺配方、加工过程及现场环境、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等危害因素;采取临时控制措施,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对肇事单位的食品留样、可疑食品原料、环节的现场保护;撰写肇事单位的调查报告。

  区卫健委(区疾控中心)调查小组主要负责流行病学调查,开展食品留样、从业人员肛拭、咽拭等生物样品、可疑食品原料、可疑操作环节等样品的采集、送检工作,并出具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2.食品安全事故的肇事单位(危害涉及单位),如涉及跨街道的市场监管所,由食品安全监管科负责通知相关辖区所调查处置组。

  3.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伤害人数急剧增多的,由局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分管局领导统一调动应急支援工作。

  (五)控制措施

  调查处置组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中,为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危害进一步扩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规定,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

  (六)初步报告

  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安全监管科根据调查处置组的初步调查核实信息,1小时内口头报告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和虹口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并在2小时内将初步调查情况书面报告市市场监管局和区政府。

  发生10人以下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组应在初步调查核实后24小时内,将初步调查情况报食品安全监管科。

  调查处置组汇总区卫生健康委(区疾控中心)的调查情况后,撰写初步报告。初步调查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接报时间、到达现场时间;2.食品安全事故涉嫌肇事单位和危害涉及单位的名称、地址;3.发病人数,有无危重病人或死亡病例;4.病者就诊医疗机构,主要临床表现及医院初步诊断;5.食品安全事故简要经过、可能原因及目前采取的措施;6.调查联系人、联系方式及报告时间。

  (七)调查进程报告

  调查过程中,如出现患者病例、检验结果、事故性质、发生原因、肇事单位等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调查有重要发现的,调查处置组应及时上报食品安全监管科,由食品安全监管科负责通报区卫生健康委。如达到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的,我局应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书面报告,并同时将调查进程信息抄报区政府。

  (八)调查终结报告

  调查处置组在接报后30日内,结合区卫健委提供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等技术性结论和执法检查证据,进行综合判断,撰写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终结报告。食品安全监管科报请局领导批准后,报送市市场监管局和区政府。

  调查终结报告的结论内容应当包括是否定性为食品安全事故,事故涉及区域范围、确认病例数、致病因素、污染食品及污染原因。不能做出调查结论的,应当在调查终结报告中说明原因。

  (九)其他报告

  在调查中发现存在死亡病例的,或者可疑投毒等涉嫌刑事犯罪情形的,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公安部门。

  在调查中发现事故涉及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人群的,应及时向同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四、肇事单位查处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结束后,判断为食品安全事故的,由肇事单位所在地的市场监管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及时启动行刑衔接程序。

  五、培训和演练

  食品安全监管科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培训和演练,以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调查处置能力。

  六、附则

  (一)本预案所称的“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则包含本数。

  (二)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法律、法规和本市文件对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作出新规定时,本预案将作相应调整。

  (三)原《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虹市监食〔2017〕15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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