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静安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提高生活垃圾收运质量,深化推进生活垃圾分类,静安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等规定,2023年2月起,我局牵头起草了《静安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适用范围和征收原则。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以“公平、公正、公开”为核心,倡导“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理念,助力生活垃圾全程分类达标,坚持“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少产生、少付费”原则。明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凡在本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均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第二、三、四、五条)
二是责任主体和工作流程。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区发改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共同推进我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和监督管理,局下属市容环境综合管理中心和各街镇城市运行管理中心具体实施。征收工作严格按照“单位申报”“基数核定”“合同订立”“费用征收”标准化流程,以按量计费为基础,明确不同行业基数内和基数外不同的收费标准,并设定了费用减免的条件。(第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条)
三是征收规范和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收费人员一律持证上岗,合规开具票据,做到应收尽收,杜绝重复收费,严禁乱收费。明确区绿化市容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等部门监督管理职责,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截留和挪用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应收不收、应收少收,占用、挪用生活垃圾处理费,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严肃查处。(第十四、十五条)
静安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2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