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为有力有序推动我区经济恢复和重振,加强落实宽严相济、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理念,建立完善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容错机制,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加快推进北转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科创中心主阵地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全面依法治区,以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落脚点,强化重点领域违法行为的查处。围绕创新监管方式,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优化区域营商环境,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领域尝试在更大范围内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针对其性质、特点,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预留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为宝山科创中心主阵地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
二、工作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在本市《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二)》的基础上,细化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具体情形,明确不予处罚裁量实施措施,将包容审慎理念切实体现在监管执法全过程中,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包容审慎监管制度。通过不断实践,开创具有良好产业集聚、创新驱动、资源优化、企业满意的营商环境新局面。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合法原则。坚持全面依法治区,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贯彻落实监管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做到依据合法、程序合法、措施合法、处理合法。
(二)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处罚幅度同违法情节相适应,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时,所涉法种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相适应,避免畸轻畸重。
(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把纠正违法行为作为首要目标,教育经营者自觉守法。坚持行政处罚同“事中事后监管”有机结合,以高效的监管体系促进企业自律、行业自治,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综合裁量原则。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综合分析违法行为的主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是否处罚及处罚种类、幅度进行判断,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五)坚持监管执法方式创新。逐步推行和尝试同现代企业治理相适应的远程取证、电子文书送达等高效便捷的执法手段和方式,不断优化执法程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四、工作内容
(一)服务新兴产业。在新技术、新业态层出不穷的当下,出台灵活政策应对新事物,加快培育壮大新兴产业,结合新兴产业特点和我区实际,本着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制定新兴产业监管规则,全面厘清企业发展全过程中关键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轻微违法易发点,将轻微违法容错和事前指导深度结合。
(二)加强制度落实。强化本市《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二)》的执行力度,对符合免罚清单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以更加开放和包容的执法理念对待新行业和创新企业,定期对免罚清单执行情况进行评估,通过评估、分析不断调整服务方向,深化服务内容。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上级部门制定的自由裁量意见,执法过程中合法、全面地收集证据,合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一步发挥容错机制的积极作用,督促企业改正相关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三)精准处罚裁量。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过程中,更加精准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的相关条款,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规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及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予以工作指引。
(四)强化宣传教育。定期开展企业走访,了解企业需求,组织有关企业、学者进行座谈,听取对本区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的相关意见建议。加强对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的搜集梳理,通过多种形式对外宣传我区优化营商环境的做法和实际成果,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完善事后监督等措施,促进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五)提升执法水平。坚持文明执法、公正廉明,通过打造一支熟悉现代企业治理、理解前沿科技发展、善于创新执法方式的执法队伍,以更加高效和廉洁的执法理念,体现文明执法的温度。
附件: 宝山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工作指引(一)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宝山区司法局
2022年6月23日
附件
宝山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工作指引(一)
为切实落实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实施意见,完善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容错机制,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宝山加快经济恢复重振和北转型,服务宝山科创中心主阵地建设,在中共上海市宝山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行政检察协调小组指导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
2.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十四条的下列情形:
(一)生产、经营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未经备案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三)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四)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3.违反《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未在经营场所、官方网站、网络交易平台经营活动主页面的醒目位置公示相关信息,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4.违反《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属于事业单位法人且面向社会接受委托的检验检测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检验检测服务,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下列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责令改正后及时办理登记的。
2.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责令改正后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
3.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三、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初次违法,责令改正后及时报送的。
2.违反《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不能提供证明进货来源的文件资料的,初次违法,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3.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七条,未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初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