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书院镇关于推动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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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科室、各企事业单位及各村居:

  《书院镇关于推动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实施办法》已经镇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浦东新区书院镇人民政府

  2026年7月7日

书院镇关于推动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就业优先导向,优化创业环境,提升劳动者技能素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7部门关于健全创业支持体系提升创业质量的意见》,《浦东新区关于推动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浦人社规〔202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书院镇就业创业实际情况,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一、用人单位一次性就业补贴

  凡录用本镇户籍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失业人员的企业,与劳动者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实际安排在一线非管理类工作岗位就业,且按规定为其办理招工录用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稳定就业满3个月,自录用之日起18个月内提出申请,经核准后,予以一次性补贴3600元/人。对同一名被录用人员每年度最多享受一次补贴。

  二、长期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补贴

  本镇户籍法定劳动年龄段内,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登记状态满6个月及以上的人员(市就业困难人员、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除外),与企业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及以上的,经核准后,予以个人一次性补贴1000元/人。

  三、失业人群实现就业补贴

  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自2026年1月1日后,通过在当年度进行失业登记的本镇户籍失业人员,按规定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备案手续,实现灵活就业,给予个人一次性失业人群实现就业补贴,补贴每人500元。已享受市、区两级灵活就业相关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四、高校毕业生首次就业补贴

  1.书院镇户籍当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当年度内实现首次单位就业,并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兼职协议,给予大学生首次就业补贴1000元。

  2.书院镇户籍当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当年度内实现首次单位就业,并与本镇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的,办理就业参保登记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大学生一次性就业补贴3500元。

  对同一名大学生,上述两项补贴,不同时享受。

  五、交通误餐费补贴

  参加本镇组织举办的各类促进就业、创业等活动的用人单位,给予参会代表交通误餐费补贴300元/人(每家企业最多不超过2人)。

  六、创业扶持补贴

  1.凡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本镇户籍人员以及本科以上的非本镇户籍人员,积极参与本镇辖区内创业活动,成功注册创业组织且正常经营,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书院镇,注册一年内接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供创业服务,并在区级创业平台信息登记成功,自开办之日起18个月内提出申请,给予一次性补贴2000元。

  2.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本镇户籍劳动者,以及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在本镇创办的具有高潜力的OPC(One person Company)一人独资公司,正常经营满6个月,给予OPC创业组织一次性补贴5000元。

  同一名自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不同初创期创业组织,只有一个组织可享受一次创业组织创业扶持补贴,并且上述两项补贴不能同时享受。

  七、初创孵化补贴

  创业团队(含个人)实地入孵经本镇认定备案的街镇创业孵化实验基地、园区创业孵化基地,每孵化成立1家新注册的创业组织,创业组织的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书院镇,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2人及以上劳动力就业的,给予基地运营方3000元/家的孵化补贴。同一名自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不同初创期创业组织,只计算一个组织。

  八、培训补贴

  本镇户籍劳动年龄段内人员,参加由本镇劳动部门组织、推荐的培训取得相应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补贴。

  1.考试鉴定合格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补贴600元/人;

  2.考试鉴定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初级补贴500元/人,中级补贴600元/人,高级补贴700元/人;

  3.参加创业能力培训,考试鉴定合格取得证书的,补贴800元/人;

  4.参加青年求职能力实训营,考试鉴定合格取得证书的,补贴1200元/人。

  九、资金来源及兑现

  根据补贴方案相关要求,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向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初审、确认后,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核拨,资金从镇促进就业专项经费中列支。

  十、其他

  1.用人单位一次性就业补贴中的“企业”,是指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财政出资的其他单位以外的企业,劳务派遣公司除外。

  2.本办法中的“初创期创业组织”是指自登记注册成立之日起36个月之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3.用人单位一次性就业补贴、初创孵化补贴、培训补贴中同时满足区、镇两级补贴条件的,可叠加享受。

  4.当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是指上级人社部门下发的纳入当年度就业帮扶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名单内的人员。

  十一、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7月14日期间,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二、本办法解释权属书院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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