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 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氮氧化物超量减排配套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管理局(管委会),各相关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为持续改善浦东新区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削减氮氧化物排放量,区生态环境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研究制订了《浦东新区氮氧化物超量减排配套补贴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
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浦东新区财政局
2024年11月13日
浦东新区氮氧化物超量减排配套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全面落实高水平保护服务高质量发展,持续改善浦东新区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削减氮氧化物排放量,鼓励和支持企业采取设施设备改造、加装治理设施或者设备淘汰等方式,实现氮氧化物超量减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持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浦东新区(临港新片区除外)列入排污许可证重点和简化管理的氮氧化物排放企业,其2024年12月1日后启动实施,2028年12月31日前完成验收的可减少氮氧化物排放的设施设备改造、加装治理设施或者设备淘汰等减排项目,在获得市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可以申请浦东新区氮氧化物超量减排配套补贴。
第三条(资金来源)
本办法涉及的补贴资金通过浦东新区节能低碳专项资金安排,纳入区生态环境局部门预算。
第四条(补贴标准)
通过设施设备改造、加装治理设施或者设备淘汰等方式实现较大氮氧化物超量减排量的企业,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鼓励金山地区氮氧化物超量减排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沪环监测〔2024〕21号)规定,经报市政府同意后,可参照享受相关补贴。企业在获得市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区财政配套予以每吨一次性补贴15万元。市、区财政补贴资金总和不高于企业实际投入费用,单个企业区级补贴资金总额不高于3000万元。
第五条(超量减排量核定)
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金山地区氮氧化物超量减排量核算和补贴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沪环监测〔2024〕58号)的核算方法,企业氮氧化物超量减排量由区生态环境部门进行预审后,报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核定。
第六条(申请条件)
申请补贴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浦东新区(临港新片区除外)生产经营的企业;
2.企业自愿通过设施设备改造、加装治理设施或者设备淘汰等方式,实现氮氧化物超量减排,且减排量不小于1吨/年;
3.企业已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市财政补贴的超量减排量已从现有排污许可证上予以扣除;
4.企业近三年无环保、安全生产等失信行为。
第七条(申请流程)
1.企业在完成设施设备改造或淘汰并实现正常运行后,根据沪环监测〔2024〕21号文申领市财政补贴资金。
2.企业获得市财政补贴资金后,按照核定后的超量减排量向区生态环境局申请区级配套补贴。
3.区生态环境局向区发改委报送申请资金计划,区发改委审核后下达资金计划,区生态环境局根据资金计划向区财政局请款,区生态环境局根据请款申请向相关企业拨付补贴资金。
第八条(超量减排量扣除)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申请补贴资金的企业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在企业获得市区两级补贴资金后及时将其相应的排放量从企业现有排污许可证中予以登记并扣除。
第九条(职责分工)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企业申请区级配套补贴资金的相关材料进行受理和核实。区发改委负责下达资金计划。区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区生态环境局落实资金拨付。
第十条(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于2028年12月31日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