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静安区家庭养老(照护)床位扶持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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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养老服务机构:

  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推动静安区家庭养老(照护)床位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积极推动本市家庭照护床位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沪民规〔2023〕11号)等文件精神,现印发《静安区家庭养老(照护)床位扶持政策》。

  静安区民政局

  2024年5月13日

静安区家庭养老(照护)床位扶持政策

  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推动家庭养老(照护)床位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积极推动本市家庭照护床位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沪民规〔2023〕11号)、《关于推进静安区“十四五”期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静府规〔2022〕1号)、《静安区“十四五”期间机构养老设施扶持和监管实施细则》(静民发〔2022〕2号)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静安区家庭养老(照护)床位扶持政策如下:

  一、扶持对象

  按照《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登记与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关于积极推动本市家庭照护床位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沪民规〔2023〕11号)及相关规定,在静安区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性质的养老机构和长者照护之家、设有保基本床位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营利性养老机构,且符合以下条件:

  (1)运营一年以上,或其运营单位已有一年以上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经验;

  (2)配备包括照护计划制定、养老护理、社会工作、心理咨询、营养保健等服务开展必需的团队,团队人员均应符合行业要求并具备相关资质或能力;

  (3)建有服务派单管理系统或机制,具备应急响应设施设备与处置能力;

  (4)依法依规备案;

  (5)经社团管理部门年检合格或完成企业年度报告公示;

  (6)家庭养老(照护)床位服务质量日常监测为“优秀”或“良好”等次。

  二、扶持措施

  养老机构和长者照护之家提供的家庭养老(照护)床位符合市级相关政策要求和规定的,可申请静安区家庭养老(照护)床位日常运营维护补贴。

 三、扶持补贴发放标准

  根据养老机构和长者照护之家每月最后一个自然日服务本区户籍服务对象占总服务对象的比例(本条款中称为“比例”,比例=本区户籍服务对象数÷总服务对象数),按月实行梯度补贴。本条款中的本区户籍是指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材料中,户籍地址显示为静安区或闸北区的情形。

  本条款中服务对象是指首次接受家庭养老(照护)床位服务,同时接受家庭养老(照护)床位服务时间满1个月且不超过6个月的老人。

  当月比例未达到30%的养老机构和长者照护之家,按总服务对象数,以每人100元的标准核定当月日常运营维护补贴。即:当月补贴额=100×总服务人数,以下条款类推。

  当月比例达到30%且未达到50%的养老机构和长者照护之家,按总服务对象数,以每人120元的标准核定当月日常运营维护补贴。

  当月比例达到50%且未达到70%的养老机构和长者照护之家,按总服务对象数,以每人150元的标准核定当月日常运营维护补贴。

  当月比例达到70%且未达到90%的养老机构和长者照护之家,按总服务对象数,以每人250元的标准核定当月日常运营维护补贴。

  当月比例达到90%的养老机构和长者照护之家,按总服务对象数,以每人350元的标准核定当月日常运营维护补贴。

  每人每月补贴金额不得超过该老人实际支付费用;如实际费用低于当月核定补贴金额,则以实际费用为准。实际费用以发票和实际收款为准。

  当服务机构在市级开展的家庭照护床位服务质量日常监测中,监测结果为“优秀”的,日常运营维护补贴满额发放;监测结果为“良好”的,日常运营维护补贴按总额的80%发放。

  一旦发现服务机构存在作假骗补或违反补贴资金使用相关规定的,依法采取取消补贴、退赔补贴等措施。

  四、扶持补贴发放流程

  1、申请

  申请主体:符合实施细则中有关养老机构和长者照护之家扶持措施的基本要求的机构。

  申请时间:每年4月

  申请材料:

  (1)机构养老设施运作阶段补贴申请审核表;

  (2)盖有申请单位公章的上一年度家庭养老(照护)床位老人情况汇总表。

  (3)《静安区家庭养老(照护)床位服务协议》复印件。

  (4)服务对象购买家庭养老(照护)床位服务的费用凭证。

  2、复核审定

  复核方法:书面审核结合委托第三方复核

  复核依据:

  (1)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

  (2)家庭养老(照护)床位管理系统的相关数据;

  (3)第三方复核意见。

  五、实施期限

  本扶持政策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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