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人社〔2022〕48号
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各区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沪人社职〔2021〕51号)及《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办法加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财发〔2020〕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职工职业技能,加快培养适应本区产业发展的高素质劳动者队伍,现就本区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工作职责
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总工会等相关部门组成区职业培训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区工作协调小组”),统筹推进本区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职业技能和专业技术类培训项目的组织管理;
区教育局主要负责综合素质和学力提升类培训项目的组织管理;
区总工会主要负责岗位能力类培训项目的组织管理;
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落实专项资金的分配、核拨,会同区各相关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并落实相关工作经费。
二、资金使用
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下达本区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本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在确保补贴资金需求的基础上,本区可按当年下达资金的一定比例统筹一部分资金(以下称“区县统筹资金”),用于职工职业能力提升项目。
三、组织实施
(一)关于对企业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实施培训补贴
1.补贴范围。本区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本区企业”)在职从业人员(含企业实际用工的劳务派遣人员等)。
2.申请条件。具备培训能力、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企业可申请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
(1)根据企业职工职业培训需求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有能力自行组织内训或委托开展职工职业培训;
(2)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重点用于一线职工的职业培训;
(3)年度培训计划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职工教育经费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监督(对承诺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年度培训计划以及职工教育经费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应在企业内公示无异议)。
3.申请材料。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应按职业技能、专业技术、岗位能力、综合素质和学力提升等不同培训需求,分类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企业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申请表》;
(2)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或经企业内公示无异议的年度培训计划,以及上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情况说明;
(3)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4.受理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按不同培训需求,通过全市统一的职工职业培训信息系统,分别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区总工会提出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申请。
每年上半年集中受理一次企业当年度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申请(必要时还可再补充受理),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总工会按各自职责对企业是否符合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条件进行审核,必要时由区工作协调小组进行联合审核。
5.培训实施。经认定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企业应当根据经审核的年度培训计划开展培训,既可组织职工内训,也可委托具备办学资质的院校、社会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并做好培训资料归档以备查。
6.资金拨付。企业可通过职工职业培训信息系统,就已实施完成的培训项目,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区总工会申请培训补贴,并承诺培训真实性。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区总工会按各自职责,根据企业实际开展培训情况通过第三方审计、核定实际补贴金额,必要时由区工作协调小组进行联合审定。审核通过的补贴信息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补贴经费原则上在每年11月底前拨付。
7.补贴标准。对企业开展职工内训实施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个项目600元(补贴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适时调整)。企业委托培训机构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参照职工内训补贴标准享受培训补贴。
(二)关于为企业集中提供培训服务并实施培训补贴
1.项目范围。缺乏培训能力、不具备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参加由相关部门依托培训机构集中提供的职业技能、岗位能力、综合素质和学力提升等项目的培训服务。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企业也可根据需要同时申请参加集中培训项目。
2.申请提交。税收征管关系在静安区的企业可通过职工职业培训信息系统提出培训申请。企业应按职业技能、岗位能力、综合素质和学力提升等不同项目,分类提交培训需求信息。
3.需求整合。对企业提出的培训需求,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区总工会按各自职责分类受理并汇总整合后,选择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与企业对接。
4.申报备案。实施培训前,培训机构应结合企业培训需求,与企业共同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培训项目名称、培训方式、培训人数、培训内容、考核或评价办法等),按培训项目分类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区总工会申请项目实施方案备案。必要时,也可由区工作协调小组联合审核备案。
5.培训实施。培训机构应按照备案通过的实施方案开展培训,实施培训时可全程录像并保存。按照“谁审核、谁监管”的原则,培训督导和岗位培训考核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区总工会按各自职责分别实施。
6.资金拨付。企业职工完成培训后,由企业通过职工职业培训信息系统,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区总工会申请培训补贴,经第三方审计、审核并核定补贴金额,且补贴信息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或为企业提供培训服务的培训机构。补贴经费原则上在每年11月底前拨付。
7.补贴标准。企业集中培训补贴标准按本市各相关部门公布的各类培训项目补贴标准执行。
(三)关于使用区级统筹资金支持高技能人才培养
对符合本区产业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本区技能人才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的培训项目,使用区统筹资金予以支持。通过资助扶持区域重点培训项目的方式,建立多层次、多形式、多类型的高技能人才选拔、评价、培养机制,加强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1.实施项目
(1)高级工以上技能人才培训。为进一步鼓励本区企业、其他单位和组织培养高技能劳动者,凡在职人员当年度在本区参加高级工及以上等级培训并鉴定合格的,次年可申请一次性补贴600元/人。
(2)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凡代表本区组队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并获奖的单位予以一次性补贴10万元,参加国家级竞赛并获奖的单位予以一次性补贴5万元,参加上海市级一类竞赛并获奖的单位予以一次性补贴5万元。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并获奖的个人予以1:1配套奖励,参加国家级竞赛并获奖的个人,予以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参加上海市级一类竞赛并获奖的个人予以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
对参加区级职业技能竞赛成果展示活动,获得前三名的个人予以一次性补贴,第一名1000元、第二名800元、第三名600元;优秀组织单位予以一次性补贴20000元。
(3)评选表彰技术能手和杰出技术能手。当年度获评静安区技术能手和杰出技术能手的个人,次年可申请一次性补贴5000元、10000元。
(4)资助首席技师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当年度获评静安区首席技师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单位,次年可申请一次性资助50000元、100000元。
(5)优质培训机构建设资助。办学质量和诚信等级评估为A级、年度无责任性投诉的本区社会化职业培训机构,按50000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资助,每三年一次。
根据培训机构当年度网络化核检情况综合考评,网检合格且年度无责任性投诉,其中评分80分以上、获得前三名的本区社会化职业培训机构分别予以一次性资助40000元、30000元、20000元。
(6)新型学徒制培训费补贴。实施单位组织职工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在培训后达到技能水平要求的,在市级补贴基础上,予以区级培训费补贴2000元。
对于新招用人员,完成培训和考核鉴定后,经实施单位评价合格的,按补贴标准100%给予补贴。
对于转岗人员和其他在职人员,培训后经考核鉴定取得相应证书,并经实施单位评价合格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培训后经考核鉴定未能取得相应证书,但实施单位评价合格的,按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7)静安区培训目录补贴。对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静安户籍人员及社保缴费在静安的在职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经考核鉴定取得静安区培训补贴目录内项目证书的,可申请培训费补贴。其中,对于静安户籍灵活就业人员、静安户籍在职人员及社保缴费在静安的在职人员,按照实际培训费用的8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元;对于其他静安户籍人员,按照实际培训费用的10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元。
对于通过培训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静安户籍失业人员还可申请一次性就业岗位补贴1000元。
(8)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为充分发挥劳模工匠人才的示范引领和骨干带头作用,对获评的静安区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次年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贴10000元,用于围绕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技术培训、业务交流等创新活动。
(9)资助区级实训基地建设。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发展的趋势,以加快提升职业能力建设为目标,发挥政府部门在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中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整合优质资源,统筹规划,资助建立面向社会开放、具有区域特色的各类技能实训基地,搭建面向全区开放的培训资源共享平台。
(10)其他重点扶持的培训项目。对于其他符合本区产业定位和经济发展需要,或结合企业、其他单位或组织用工实际需求、用人单位紧缺急需的培训需求而开展的职工职业培训项目等相关支出,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给予重点扶持项目补贴。
2.实施方式
(1)制定实施细则。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区总工会按各自职责范围制定统筹资金使用的实施细则,明确统筹资金使用的职工职业培训项目及补贴内容。(各部门实施细则可根据当年度市级要求及区域内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2)预算申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区总工会于每年9月向区财政局申报下年度统筹资金使用预算。区财政局负责审核预算,并纳入统一管理。
(3)资金拨付。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区总工会分别受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补贴申请,核定实际补贴金额,必要时由区工作协调小组进行联合审定。审核通过的补贴信息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统筹经费原则上在每年11月底前拨付。
四、监督管理
(一)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管,确保资金安全。专项资金应全部用于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不得截留、挪用;企业应将申请获得的职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全部用于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并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内控机制,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
(二)发挥企业内部民主监督制度的作用。发挥企业工会组织作用,通过实行厂务公开、推进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合同等制度,加大对企业职工培训计划制定、培训实施方案落实、补贴资金使用等方面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力度。
(三)对违规企业和培训机构的处理。对查实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或挪用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的企业和培训机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区教育部门、区总工会按各自职责取消其再次申请培训补贴或承担培训任务的资格,追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及区总工会按各自职责分别实施专项资金预决算管理。各相关部门按照报经批准的预算,加强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和分析,根据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及市总工会要求,及时报送专项资金执行情况。
(二)区工作协调小组应根据本办法共同推进和加强本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政策宣传、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的实施、公共服务平台的运作、专项资金的监管及绩效评估等工作。
(三)各单位、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市、本区对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要求,做好资金使用、审核、监督、管理工作,保证资金使用的安全、高效。
(四)企业应进一步发挥职工职业培训主体作用,根据生产服务实际提出职工职业培训需求,制定并落实职工职业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按规定提取并用好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确保职工培训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力争使企业职工都能得到职业培训机会,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
六、其他
(一)企业每年可享受的自行培训补贴原则上不高于该企业上年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二)企业职工参加培训后评价合格的,由专项资金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给予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补贴一般不超过3次。每课时45分钟,每人每天培训不超过8课时。
(三)企业已获得专项资金给予的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的,不得就同一名职工、相同的培训项目向其他资金渠道重复申请培训补贴。
(四)企业或培训机构可采用线上线下相融合的方式实施培训,其中,职业技能类培训项目按照本市“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有关规定执行,领取培训券,进行培训签到打卡;其他培训项目按各相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上海市静安区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静人社〔2016〕54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六)本办法实施后,如市级以上部门新制定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以上级部门新制定的文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