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区关于支持高质量孵化器建设的若干意见
徐科委规〔2025〕3 号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孵化器在全过程创新、全要素集聚、全链条加速等方面作用,加快建设科创街区,全面支撑徐汇科创中心重要承载区建设,为产业高质量发展激发新动能,根据《上海市高质量孵化器培育实施方案》(沪府办规〔2023〕16号)、《上海市高质量孵化器建设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沪科规〔2023〕14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培育25家左右高质量孵化器,培育孵化一批面向全球,拥有自主、前沿、颠覆性技术的硬科技企业,带动全区新增企业技术中心30家,瞪羚企业、隐形冠军企业达到60家,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保持高增长态势,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数量达到25家。
二、扶持对象及条件
本意见中高质量孵化器是指在徐汇区经营的,由一流孵化人才、科技领军企业、高校院所、顶尖投资机构等牵头建设,聚焦硬科技创新策源、颠覆性科技成果转化、高成长科技企业孵化以及全要素资源整合并纳入市、区高质量孵化器建设布局的高水平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分为“上海市高质量孵化器”“上海市高质量培育孵化器”和“徐汇区高质量孵化器”三类。
高质量孵化器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聚焦本市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创新发展前沿方向和重大需求,符合本区数字经济、生命健康、高端制造等产业布局,体现元宇宙、智能终端、绿色低碳等新赛道产业特点,引领大模型、量子计算、具身智能、合成生物等未来产业方向,特色鲜明,专业化程度高。
(二)孵化团队长期从事孵化相关领域工作,熟悉相关领域发展趋势、技术创新特点、产业发展规律、投融资情况等,且具有较高的行业影响力和号召力。
(三)拥有专业化的孵化服务与管理运营团队,具备技术和产业敏锐度,擅长企业经营和市场拓展。孵化器发展模式和战略清晰合理,人才培养、团队激励等方面模式先进、机制灵活,专业服务收入稳定,且在总收入中占较大比重。
(四)具有投资功能,实施孵投联动。通过我区投资平台或与社会基金、社会资本合作基金等形式出资,偏向于早期硬科技投资,具备良好自我造血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具备发现、筛选一批前沿性、颠覆性、关键核心、“卡脖子”技术和人才的能力,能提供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的孵化服务,在孵化培育创新型科技企业方面有着丰富成效和经验。
(六)孵化器需满足本区对产业集聚度、创新浓度和发展贡献度等方面的相关要求。
三、扶持方式
1.加强启动建设经费支持。给予高质量孵化器建设装修、场地使用等经费支持,经分类认定,支持经费原则上不高于高质量孵化器建设总投入经费的50%,一般不超过3000万元。
2.支持公共孵化设施建设。支持高质量孵化器运营主体建立公共实验室、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产业协同创新平台等孵化设施。鼓励引导高质量孵化器运营主体与大院大所大校大企、专业服务机构等开展合作,共享实验室等平台设施,开展概念验证、实验检测、市场拓展等专业服务。经分类认定,成效显著的,对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不超过费用50%,最高1000万元的经费支持。
3.加大运营补贴支持力度。市高质量孵化器(含培育)按照市级支持资金1:1配套,经分类认定,第一年最高1000万元,第二年、第三年最高500万元。区高质量孵化器运营经费第一年支持资金一般最高300万元,第二年、第三年一般最高200万元。
4.支持在孵企业创新发展。鼓励高质量孵化器帮助在孵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市级以上“专精特新”等,每成功认定一家,视高质量孵化器运营主体投入,经分类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被认定的企业,按照本区相关政策享受经费支持。对于高校院所、医疗机构等创新主体的科研成果转化项目设立企业入驻高质量孵化器的,经评审,按照在孵期间企业研发投入给予适当经费支持,累计不超过50万元。
5.支持设立早期孵化基金。支持高质量孵化器联动各类社会资本,设立早期硬科技投资专项基金;在基金注册、投资退出、出资比例、超额收益让渡等方面开展试点。鼓励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或引进优质企业入孵,对效果明显的,经综合评估,可给予一定支持。
6.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入驻企业通过质押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经认定,按实际支出贷款利息的50%予以财政经费支持。同一申请人当年度申请以上贴息贴补总额最高100万元。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以外的贷款,按区相关贴息贴费政策予以支持。支持专利、商标保险,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发专利技术交易保险、海外维权保险等新产品。入驻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专利、商标保险的,经认定,给予实际支付保费金额50%的财政经费支持,同一家企业当年度专利、商标保险保费经费支持总额最高20万元。
7.做实做细人才服务保障。对用人单位引进的国内外优秀人才,按照相关政策推荐申请“光启人才行动计划”,并提供人才落户、安居、医疗、出入境等方面便利化服务。
8.落实环评便利化措施。支持并指导高质量孵化器根据规划主导产业及载体规模,分类实施规划环评(含优化调整论证)或区域环境影响分析。对位于本市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产业园区名录内的高质量孵化器,根据市级相关政策规定,对引进项目落实环评审批便利化措施。对本市产业园区目录外的高质量孵化器,根据市生态环境局推行环境影响评价纳入区域评估相关政策规定,对引进项目落实环评审批便利化措施。
9.给予绩效评价后奖励。建设期满后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对市高质量孵化器超额完成的绩效指标,按照市级奖励经费1:1配套,最高500万元。对区高质量孵化器超额完成的绩效指标,结合企业引进情况,区级奖励资金最高200万元。
10.加大高成长科技企业的引进力度。鼓励高质量孵化器依托自身资源优势,加大对高成长科技企业的引进力度,每引进一家优质企业,经综合评估,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附则
1.在享受本意见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本区其他同类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上海市颁布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2.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行为,将追究扶持对象的责任。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扶持对象,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取消对象申报扶持资金的资格。
3.对于特别重大的高质量孵化器项目,可以由相关职能部门报区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审批。
4.本意见规定的经区政府批准、经综合评估、经评审等(以下统称认定),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客观的认定条件和规范透明的认定程序,依法依规开展相关认定工作。
5.本意见由徐汇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徐汇区投资促进办公室、徐汇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6.本意见自2025年2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29日。在本意见实施前享受原政策的,按本区原政策执行至政策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