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徐汇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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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徐汇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华泾镇: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工作,区民政局、区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制定了《徐汇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徐汇区民政局

  徐汇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2月16日

徐汇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工作,提升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规[2020]28号)和《上海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办法》(沪民规[2022]11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我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的条件和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具有本市户籍、持本市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属于以下范围的,可对应申请其中一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本市重残无业人员、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补贴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410元。

  2.本市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90元。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含本市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电、水、气、暖等费用补贴。

  残疾人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应当符合本市社会救助有关认定标准。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有本市户籍、持本市核发的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属于以下范围的,可对应申请其中一项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2.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的残疾人和三级智力、三级精神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

  (三)同时符合上述申领条件的残疾人,可以同时申请享受。

  二、申请发放流程

  (一)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以自愿申请为原则。残疾人本人可以通过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本市“一网通办”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如“随申办”APP、“随申办”微信小程序、“随申办”支付宝小程序等)、自助终端等渠道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核表》(附件1)、《上海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表》(附件2),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和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三类证件能通过调用电子证照等信息共享交换途径获取的,免于提交实体证件。

  残疾人两项补贴由监护人或代理人办理申请手续的,一般应当通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并提供监护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还应当提交委托书(附件3)。

  需要进行经济状况核对的,应当按照本市低保、低收入有关办法进行认定。

  (二)受理。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负责接收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受理并出具《受理告知单》(附件4);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5),并说明理由。残疾人通过本市“一网通办”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自助终端等渠道提出申请的,受理结果通过对应的线上渠道进行反馈。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信息的核对,并在《上海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核表》或《上海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上提出意见。

  (三)初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将审核表递交所在街道(乡镇)进行初审,街道(乡镇)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所在区残联进行审核。

  (四)审核。区残联自收到街道(乡镇)提交的审核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送区民政局审定。

  (五)审定。区民政局自收到审核材料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定意见。审定结束后,审核表等材料返还至街道(乡镇)。

  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区民政局出具《准予补贴通知书》(附件6),将审定结果通知街道(乡镇),由街道(乡镇)及时告知申请人,并通知申请人提供金融机构账户;审定未通过的,出具《不予补贴通知书》(附件7)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六)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纳入“上海市民政资金内控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内控平台”)进行资金审核发放。

  上海市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每月自动生成各街道(乡镇)资金发放清单,生成规则即“每月19日晚自动生成次月应发清单”。

  街道(乡镇)应在1-2个工作日内对资金发放清单进行校对,在业务系统中完成确认并提交至内控平台。清单提交至内控平台后,街道(乡镇)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区民政局递交资金支付申请,并报送《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名单汇总表》(附件8)、《上海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名单明细表》(附件9)、《上海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名单明细表》(附件10)、《上海市残疾人两项补贴补发名单明细表》(附件11)。相关资金审核发放流程按照《关于做好徐汇区残疾人两项补贴民政资金内控监管平台发放工作的通知(试行)》执行。

  区民政局于每月10日前将补贴资金通过金融机构存入残疾人账户。对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

  三、补贴申请“全程网办”

  按照全国统一部署,本市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全程网办”,本市户籍残疾人凡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终端提交补贴申请的,街道(乡镇)应登陆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全国系统”)收集残疾人申请信息,并将申请信息及时录入本市业务系统进行审核认定,审定结束后及时在全国系统中填报办理结果。

  四、变更与退出

  (一)补贴变更。已享受补贴的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或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并导致补贴标准调整的,应提出补贴变更申请,残疾人未主动提出变更申请的,街道(乡镇)应通过业务系统实时数据比对获取的资格变更信息通知残疾人办理,业务流程参照上述申请发放流程,出具《补贴变更通知书》(附件12)并及时告知残疾人;未导致补贴标准调整的,由街道(乡镇)工作人员在业务系统中对残疾人基本信息进行变更。

  (二)补贴退出。残疾人退出重残无业或低保、低收入家庭范围、残疾人死亡、迁出或注销本市户籍、残疾人证登记残疾类别、等级变化以及残疾人证过期、冻结、注销等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街道(乡镇)通过业务系统实时数据比对等方式核实后出具《补贴停止发放通知书》(附件13),并于次月停止发放补贴。

  残疾人在享受补贴期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的,自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停发补贴,服刑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按照程序申请补贴。

  五、定期复核

  根据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机制要求,区民政局和区残联联合指导辖区内各街道(乡镇)每半年通过业务系统数据比对和排摸走访等方式,对照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经济状况、户籍状况、生存状态等补贴条件对补贴对象及补贴发放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作出相关补贴对象继续享受、变更申请或退出等决定。

  区民政局和区残联每年对全区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情况开展不定期抽查工作。

  六、残疾人证件管理与补贴发放工作的衔接

  市残联实时向市民政局提供补贴对象残疾人证基础信息,便于区民政局、街道(乡镇)及时掌握残疾人证信息变更情况。对于新办残疾人证且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区残联协助区民政局告知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街道(乡镇)主动了解残疾人需求。

  (一)已享受补贴的残疾人所持残疾人证到期前,街道(乡镇)残联应当提前6个月提醒残疾人重新换领残疾人证,以免影响申领补贴。

  (二)残疾人证有效期满后,应于次月停发补贴;停发补贴后重新办理残疾人证并提出补贴申请的,应于申请之月计发补贴,可视情况按照新发残疾人证登记的类别和等级对应的补贴标准补发最多不超过3个月的补贴。

  (三)已享受补贴的残疾人因残疾状况变化申请残疾类别、等级变更的,重新核发期间按照原补贴标准发放补贴。

  (四)已享受补贴的残疾人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及时换证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一定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原标准发放补贴。

  七、档案管理

  (一)归档范围

  1.人员申请审核档案:包括残疾人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证等证件复印件或电子证照;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核表;残疾人金融机构账户复印件(扫描件或照片);由监护人或代理人办理申请手续的,需保存监护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扫描件或照片)、代理人委托书原件;其他需要另行补充说明的材料,如社会救助关系不在本区的本区户籍人员的救助关系证明等。

  2.资金发放档案:包括《上海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名单明细表》、《上海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名单明细表》、《上海市残疾人两项补贴补发名单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和《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名单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等资金发放明细材料;其他在补贴发放过程中需要补充的材料,如残疾人银行账户为非本人银行账户、残疾人补贴发放形式为街道垫付的特殊情况说明等。

  (二)归档部门

  1.人员申请审核档案:一式一份,由业务办理所在地街道(乡镇)负责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2.资金发放档案:一式一份,由区民政局负责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三)归档方式

  1.人员申请审核材料:以电子或纸质形式收集,残疾人相关证件主要通过调用电子证照方式直接存入业务系统的电子档案管理模块,其余纸质材料经审核结束后通过扫描或拍照方式上传至业务系统的电子档案管理模块。

  2.资金发放材料:主要以纸质形式归档。

  (四)材料要求

  1.审核表

  一是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核表。残疾信息核对意见由街道(乡镇)残联干部填入意见和签名;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结果由街道(乡镇)经济状况核对员填入重残无业、低保、低收入情况和签名;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意见由街道(乡镇)救助所所长填入意见和签名;街道(乡镇)初审意见由街道(乡镇)服务办主任填入意见和签名,并加盖街道(乡镇)公章。

  二是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表。残疾信息核对意见由街道(乡镇)残联干部填入意见和签名;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意见由街道(乡镇)救助所所长填入意见和签名;街道(乡镇)初审意见由街道(乡镇)服务办主任填入意见和签名,并加盖街道(乡镇)公章。

  2.资金发放明细材料

  资金发放明细材料包括明细表和汇总表。明细表由街道(乡镇)残疾人两项补贴具体经办人员签名,加盖街道(乡镇)公章。汇总表分别经街道(乡镇)救助所所长、服务办主任、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名后,加盖街道(乡镇)公章。

  3.特殊情况说明材料

  特殊情况说明材料包括残疾人银行账户为非本人银行账户、残疾人补贴发放形式为街道垫付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需盖街道(乡镇)公章。

  八、发放关系转移

  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全市通办”,残疾人户籍在本市内变更的,默认为异地申请发放,由原办理地街道(乡镇)保留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档案;残疾人要求办理发放关系转移的,由原办理地街道(乡镇)与新接收地街道(乡镇)对接,原办理地街道(乡镇)向新接收地街道(乡镇)出具《两项补贴发放关系转移单》(附件14),并通过业务系统完成残疾人电子档案转移,电子档案不齐全的,则通过机要方式完成档案转移。

  九、资金保障

  (一)资金预算

  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列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范围,自2022 年起纳入区民政局年度部门预算。

  (二)跨区发放资金结算

  跨区申请并发放补贴的,所需资金由被申请区先行垫付,年终结算。区民政局根据业务系统统计结果,每年3月底前汇总上一年度非本区户籍残疾人的补贴发放情况,填报《外区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汇总表》(附件15)、《外区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汇总表》(附件16),并附《外区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花名册》(附件17)、《外区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花名册》(附件18),报市民政局审核。市民政局审核并汇总形成全市跨区发放轧差表后报市残联。由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在分配下一年度各区残保金时统一进行清算。

  十、政策衔接

  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以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其中,享受本市现行的老年综合津贴、养老服务补贴、长期护理保险、因公致残人员抚恤补助等政策的残疾人,符合条件的可以同时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因公致残人员享受的伤残人员护理费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

  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以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免于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十一、开展补贴申请“跨省通办”

  本市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相关业务内容、办理程序、工作要求等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职责分工

  (一)区民政局

  负责落实补贴对象资格审定和补贴资金组织发放工作,会同区残联对街道(乡镇)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1.严格资格审定。依托“上海民政救助信息管理平台”数据基础,对业务系统内补贴申请对象的重残无业、低保、低收入、特困供养等资格进行认定,强化数据统计和信息比对,严格把控人员准入,规范补贴发放。

  2.加强资金管理。通过内控平台进行补贴资金审核发放,进行发放信息和数据核查,实行资金发放动态监督管理,落实好资金预算编制和跨区发放资金结算工作。

  3.强化业务指导。会同区残联组织开展两项补贴发放工作培训,定期组织政策解读,业务实操等,积极回应街镇疑难个案,并指导街道(乡镇)落实好补贴定期复核机制和“跨省通办”工作要求,加大“政策找人”力度,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4.开展监督检查。会同区残联对本区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和不定期抽查,重点对街道(乡镇)政策宣传、补贴享受人员档案等台账进行核查。

  5.规范档案管理。落实好补贴资金发放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二)区残联

  负责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审核和监管,及时掌握反映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会同区民政局对街道(乡镇)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1.严格资格审核。通过“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管理信息系统”对业务系统的补贴申请对象残疾信息进行资格审核,确保人员残疾信息准确无误。

  2.强化残疾人证管理。加强残疾人证核发及动态管理,严把残疾人证评定发放关。

  3.加强业务指导。会同区民政局开展两项补贴发放工作培训,积极回应街镇疑难个案,指导街道(乡镇)落实好补贴定期复核机制和“跨省通办”工作要求,加大“政策找人”力度,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4.开展监督检查。会同区民政局对本区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和不定期抽查,重点对街道(乡镇)政策宣传、补贴享受人员档案等台账进行核查。

  (三)街道(乡镇)

  负责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对象发现、申请受理、情况核实、受理初审、定期复核、动态管理等工作,并做好两项补贴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1.完成补贴申请发放流程环节各项工作。及时接收申请材料并进行受理反馈,在规定时间节点内完成补贴初审工作。待区民政局审定后将补贴审定结果告知申请人,并通知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申请人提供金融机构账户。每月通过业务系统核对资金发放清单并提交内控平台,完成内控平台资金支付申请工作。

  2.加强补贴对象动态管理。强化系统内人员数据实时跟踪管理。对补贴已享人员,通过业务系统数据比对或排摸走访等方式定期开展对象资格条件和补贴发放情况的复核,发现需变更或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及时做出变更申请或补贴终止的决定。发现户籍在本市内变更的,根据残疾人意愿及时进行补贴关系转移。

  3.落实好补贴申请“跨省通办”和“全程网办”工作。按照相关文件要求,依托本市业务系统和全国系统,落实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跨省通办”和“全程网办”各项工作。

  4.强化残疾人证管理。及时掌握残疾人证信息变更情况,对于已享受补贴的残疾人所持残疾人证到期前,及时提醒残疾人换领残疾人证,以免影响申领补贴。

  5.规范人员档案。落实好人员申请审核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及两类档案的各项签字盖章要求,做到档案形式规范、内容完整。

  6.开展政策宣传。加大日常走访排摸力度,主动发现、主动宣传,可通过微信、短信、电话、入户走访、政策咨询、社区救助顾问等“政策找人”方式,将宣传与告知有效结合,便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时了解政策和申请补贴。并充分运用“助残一件事”服务渠道,在开展残疾人证办理业务时,同步告知和提醒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街镇在进行政策告知时,要留存微信短信截图、电话内容记录、政策告知单(附件19)等资料。

  十三、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意识。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明确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协同做好本区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管理工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制度落到实处。

  2.加强宣传引导,推进政策落实。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灵活运用多种媒介、采取多样化形式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宣传,特别是使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政策,将残疾人纳入到申请享受名单中。强化主动发现,通过入户走访、大数据监测等方式发现符合申领条件的残疾人,实现“政策找人”。

  3.强化监督管理,提升工作质效。要切实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应补尽补、应退尽退”原则,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区民政局、区残联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的事中事后监管,每年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抽查,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套取,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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