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服务运营扶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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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服务运营扶持办法

虹民发〔2024〕4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上海市养老服 务发展“十四五”规划》,推动本区养老服务设施高质量发展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十四五”期间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1〕13号,以 下简称《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 彻“人民至上”重要理念,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结合虹口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目标,进一步织密网点,均衡布局,推动 机构养老服务更加专业优质、社区养老服务更加方便可及、 家庭照料能力不断增强;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应保尽保”,设施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功能不断提升,多层次多样化养老 服务更加充分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认真履行政府在规划、投入、服务 、监管等方面的职责,合理布局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逐步优化 养老服务设施功能。将养老服务事业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体现政府在保障基本养老服务中的主导作用。

  (二)坚持需求导向。社区、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应符 合市、区两级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根据区域内老年人 口、结构、分布和需求等因素,通过新增优质、提升存量,推 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三)坚持多元参与。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养老服务, 促进养老服务专业化、品牌化、连锁化发展,形成养老服务机 构公平竞争、老年人择优选择的市场环境。 (四)坚持综合监管。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贴机制, 加强属地和行业综合监管,逐步实现运营补贴与需求导向、与 工作绩效相统一的补贴模式,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提高财政资 金使用效率。

  三、扶持政策

  (一)建设类

  1.加大新增养老机构补贴力

  (1)对政府投资新建或改造并形成产权的保基本养老机 构,以及社会投资举办并形成产权的保基本养老机构,给予相 应补助。以上政策补助对象、标准及申请流程等详见《虹口区 “十四五”期间保基本养老机构建设财力补助实施办法》(附 件)。

  (2)对社会投资改造并形成产权的保基本养老机构,由 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每张床位2万元的标准予以补贴;对 其他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每张床位1 万元的标准予以补贴。区财政按照1∶2配比。 新增养老机构的床位不可叠加享受市、区两级建设财力补 助和市、区两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补贴。

  2.加快建设认知障碍照护床位

  对养老机构(含长者照护之家)中设置的认知障碍照护床 位,根据《实施意见》,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每张床位 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区财政按照1∶1配比;由市级 福利彩票公益金补贴的新增养老机构(含长者照护之家)同时 设置认知障碍照护床位,可叠加享受新增床位和认知障碍照护 床位补贴。 根据《实施意见》,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对每个认知障碍 照护单元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区财政对认知障碍照护床位 给予运营补贴,自正式执业之日起补贴三年,按照每张床位第 一年5000元、第二年3000元、第三年2000元的标准进行扶持。

  3.加快建设护理型床位

  支持养老机构(含长者照护之家)设置护理型床位,对符合 本市设置标准的护理型床位,按照每张床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 一次性补贴,根据《实施意见》,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和区 财政各承担50%。

  4.支持存量养老机构升级改造

  推动全市存量养老机构升级改造,对符合要求的改造项目 ,根据《实施意见》,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总投资额的30% 给予补贴,区财政按照1∶1配比。市、区两级总补贴金额按照 每张床位1万元封顶。 除文件规定内容之外,上述第1、2、3、4四项补贴政策中 对每张养老床位的补贴政策均不可叠加享受。

  5.积极推进“智慧养老院”建设

  根据《关于资助扶持本市智慧养老院建设的通知》(沪民 规〔2024〕3号)要求,对于经市民政局验收通过的养老机构 ,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项目总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 补贴,最高补贴50万元封顶。其中,用于网络环境布设、物联 网、远程医疗设备等硬件设施设备金额不得低于总补贴金额的 60%。

  6.全面推进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1)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引导各街道建设含托养功 能的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将日间照护中心作为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的标配,形成综合补贴机制。根据《实施意见》, 对建筑面积在800平方米(含)以上的,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一 次性补贴100万元;建筑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下500平方米以上 的,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一次性补贴50万元。区财政按照1:1 配比。以上面积标准不含设置在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内的长 者照护之家面积。

  (2)长者照护之家。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每张床位1 万元给予一次性补贴,区财政按照不低于1:2配比。由区财政 给予运营补贴,自正式执业之日起补贴三年,按照每张床位第 一年5000元、第二年3000元、第三年2000元的标准进行扶持。 公用事业收费、购买综合责任保险等优惠及资助标准参照养老 机构相关政策执行。

  (3)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单独设置的老年人日间照护 机构,根据《实施意见》,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按项目建设 投资额分档补贴:30万元(含)-59万元的,一次性补贴15万元 ;60万元(含)-99万元的,一次性补贴30万元;100万元(含)-149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40万元;150万元以上(含)的,一次性补 贴60万元。区财政按照1∶1配比。

  (4)社区老年助餐服务场所。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 供餐能力分档补贴:社区长者食堂供餐能力在每天800客及以 上的,一次性补贴50万元;500(含)-799客的,一次性补贴30万元;150(含)-499客的,一次性补贴10万元。老年助餐点, 一次性补贴1万元。区财政按照1∶1配比。

  (5)家门口养老服务站。鼓励各街道建设具有“微日托 ”“微助餐”等照料功能的家门口养老服务站(点)。根据《 实施意见》,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对每个点位给予一次性补 贴1万元。区财政按照1∶1配比。

  (6)长者运动健康之家。鼓励各街道建设面向老年人的 社区体养结合场所,为老年人提供体质测试、基础健康检测、 科学健身指导、慢性病运动干预、运动康复训练、健康知识普 及等“一站式”运动康养服务。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含)至99 平方米的,一次性补贴15万元;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含)至 149平方米的,一次性补贴20万元;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及以 上的,一次性补贴25万元。根据《实施意见》,由市级福利彩 票公益金和区财政各承担50%。运营补贴按照区体育局要求实 施。

  上述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设施相关的市级补贴资金不超 过相应设施实际投资金额的50%,市、区补贴总和不超过相应 设施实际投资金额。社会投资建设的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设施 不纳入补贴范围。

  (二)运营类

  1.养老服务机构“以奖代补”。根据《上海市民政局上 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以奖代补”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民规〔2021〕5号),奖补项目包括招用 持证人员奖、品牌连锁运营奖、内设医疗机构奖、服务质量 提升奖、家庭照护床位奖。

  2.养老机构“运营考核”奖补。对参与年度“市级养老 机构服务质量日常监测”且年度验审合格的机构实施分档奖 励。

  (1)基础奖励:服务质量监测结果为优秀(含免检), 一次性发放20万元;服务质量监测结果为良好的一次性发放15 万元。

  (2)增发奖励:对符合相应情形的,在基础奖励的基础 上按比例增发10%-30%。单项符合情形的,可叠加发放;表内 序号第1、2行内涉及跨情形的就高发放;序号第3行内符合相 应情形的,可叠加发放。

增发奖励情形
序号 增发基础奖励的10% 增发基础奖励的10% 增发基础奖励的30%
1 社会组织规范化评估为1A、2A 社会组织规范化评估为3A、4A 社会组织规范化评估为5A
2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为2级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为3、4级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为5级
3 年度考核时,养老护理人员持等级证比例均达标的(中级证培养 人数、等级证持证率) 机构承接的养老类为民办实事项 目、民心工程通过验收的,按项目 个数奖励。 区民政局认定可增发的特殊情 形。

  对违反《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上海市养老服务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有关情形的养老机构,取消全年运营考核奖励。

  3.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补贴。对年度公布的保基本 养老机构(床位),在纳入区民政局统一监管的前提下,收 住虹口区户籍老人入住保基本床位时,按照每人每月200元 的标准对养老机构实行补贴。

  4.护理人员和专技人才补贴。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承担养老服务补贴业务或者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的营 利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设有保基本床位提供基本养老 服务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招用持证养老护理员或者专技人员 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本市社会保险的施行分类补贴。 未登记为养老服务机构的公建养老设施委托其他主体运营 的,其运营方也可享受护理人员和专技人才补贴。

  (1)持证护理员补贴:初级证书(五级)每人每月300 元、中级证书(四级)每人每月400元、高级证书(三级) 每人每月500元、技师每人每月600元、高级技师每人每月 800 元。各等级证书就高享受,且应当人岗相匹配。 其中:由人社部颁发的原养老护理员等级证书按现有相 应等级认定。由市养老服务行业协会颁发的养老护理员技能 水平评价证书、市社区卫生协会颁发的养老护理(医疗照护、 健康照护)证书在有效期内按养老护理员初级标准认定。

  (2)专技人才补贴:专技人员指具有医护、康复、社会 工作等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初级证书每人每月400元,中级证书每人每月500元,高级证书及以上的每人每月600元。

  其中,经年度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测水平达到“良好” 及以上的,给予符合前述录用要求且持有“上海市养老服务 管理人员(院长)岗位合格证书”的养老机构院长(限1人), 每人每月500元的补贴。对于事业性质的福利院院长,暂不 纳入奖励范围。

  上述各类、各等级证书间不可叠加享受;同一证书等级 就高享受,且应当人岗相匹配。相关人员信息须在本市养老 服务平台上录入。

  申请招用持证养老护理员奖的,其养老护理员的基本工 资应当符合本市关于养老护理员薪酬等级体系建设有关文件 的规定。

  5.人员能力提升补贴。鼓励全区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 老服务组织、长护险定点服务机构内的护理人员参加学历提 升和各类专业考培和竞训,为机构住养老人提供全面优质服 务。

  (1)职业教育。护理人员参加在职成人学历教育毕业的, 凭取得的国家认可的学历证书,一次性奖励自付学费的20%。 考取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的,一次性补助自付培训 费的10%。

  (2)技能竞赛。区级养老服务“十佳”护理能手竞赛活 动中,获得“十佳”护理能手称号的个人可获得一次性奖补2000 元。在市级养老服务护理能手竞赛、市级养老护理员职 业技能竞赛活动中,获得称号的个人可获得一次性奖补5000 元。

  6.社区长者食堂质量监测奖补。对参与本市社区长者食 堂服务质量监测或综合评估,服务质量结果为“良好”的, 给予3万元/年奖补,对“优秀”的给予5万元/年奖补。

  7.困难老年人就餐补助。对经市级助餐平台审核通过的, 实际居住地为虹口区的60周岁及以上低保、特困供养等老年 人,在核定范围的餐厅就餐,给予每人2元/天的就餐补贴。

  8.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日常运营。各街道应将综合为老 服务中心、长者照护之家、老年人日间照护中心、社区助餐 服务场所、家门口养老服务站等设施的运营经费纳入部门预 算,确保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正常运行。落实水电煤气等公用 事业费价格优惠政策,满足辖区老年人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 需求。

  四、补贴申请、审批与划拨

  (一)建设类

  1.新增养老机构的建设补贴。使用建设财力的,按虹口区 “十四五”期间保基本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政策执行。

  2.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补贴。原则上每年第三季度,由各 街道向区民政局提出次年建设项目计划;经区民政局审核后, 统筹安排全区建设任务,报区发改委核定,次年年初下达任务指标。项目验收合格后,各街道按要求提供审价报告、合同发 票等材料至区民政局,经审核无误的可申请一次性建设补贴, 纳入区民政局部门预算。

  (二)运营类

  1.市级养老服务机构“以奖代补”,按照市级规范执行。

  2.其他项目,由机构或设施向区养老服务发展中心申请。

  3.困难老年人就餐补助另作规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目标管理。各街道和相关职能 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养老服务工作的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落 实工作职责,抓好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各街道要建立和完善养 老服务组织管理机构,落实相应管理人员,确保养老服务设施 建设、管理、运营高效有序,切实保障老年人实际需求。

  (二)保障财力投入,落实各项资金。各街道要根据本地 区人口老龄化快速增长和养老服务需求不断加大的实际,合理 加大养老服务经费投入,形成相对稳定的财力投入保障机制。 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严格落实各项经费保障, 推进养老服务工作高质量发展。

  (三)强化审计监督,严格财经制度。各类补贴保障资金 应单独设置科目,专款专用,账目清晰,合理、规范使用。需 要街道配比的经费,须按时、足额到位。建设性补贴资金主要 用于项目的建设和设备、设施的添置;运营类补贴主要用于改善住养老人生活,支付公用事业费和设备、设施的添置与维修 等,严禁用于分红或挪作他用。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 责”的原则,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将对补贴资金使 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不规范的单位将责令整改,退还 相关经费。

  六、附则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止。

  (二)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部门颁布新政策,则按 新政策执行。

  (三)原《关于印发<虹口区养老机构运营考核奖励实施 意见>的通知》(虹民规〔2021〕1号)、《关于对虹口区养老 机构养老护理人员队伍实施奖励补贴的通知》(虹民发〔2021 〕41号)两份文件同步废止。

  附件:虹口区“十四五”期间保基本养老机构建设财力补 助实施办法

  附件: 虹口区“十四五”期间保基本养老机构 建设财力补助实施办法

为推进本区保基本养老服务结构优化、提质增效,加强保 基本养老机构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强化主体责任。各街道是组织实施基本养老服务设施建 设的责任主体,应当优先保障基本养老服务需求。

  2.坚持保障基本。保基本养老机构主要面向本市失能、失 智老人提供基本照护服务,要按照集约节约用地原则进行建设 ,坚持功能优先、实用适用。优先保障本区户籍老年人的入住 需求。

  3.促进结构优化。根据城市发展和人口分布,合理布局保 基本养老机构,“十四五”重点在老年人口居住集中区域等综 合配套条件较好区域新建设施,着力增加有效服务供给。

  二、财力补助对象、条件及时限 养老机构获得建设补助,具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市、区两级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

  2.属于公办或民办非营利性机构;

  3.保障对象为经本区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达到相应照 护等级的户籍老年人;

  4.机构设施和服务达到保基本养老的相关标准;

  5.收费按照本市保基本养老机构收费有关规定执行。

  补助时限为:2021年—2025年(2025年底前完成项目可行 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报告的批复)。

  三、补助标准

  (一)政府投资新建并形成产权的养老机构

  1.根据《实施意见》,市级建设财力按照核定的每平方米 7000元床均建设成本折算,对每床建设资金的50%给予支持( 不含土地费用),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3500元,每张床位补助 上限为12万元。

  2.对于大型居住社区内养老机构补助,根据《实施意见》 ,市级建设财力按每床建设资金的75%给予支持(不含土地费用) ,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5250元,每张床位补助上限为18万元。 对列入市属征收安置住房二次定价差价支持范围的大型居住 社区养老项目,根据《实施意见》,不再叠加享受市级建设财 力补助政策。

  (二)社会投资举办并形成产权的养老机构

  根据《实施意见》,对社会投资举办并形成产权的非营利 性养老机构,在土地性质锁定、机构性质锁定(民办非企业) 且签订纳入保基本养老机构管理协议的前提下,按照核定的每 平方米7000元床均建设成本折算,市级建设财力对其承诺提供 的保基本床位给予每平方米3500元补助,每张保基本床位补助 上限为12万元。

  (三)利用存量资源实施改扩建形成产权的养老机构

  对区级政府利用存量资源实施改扩建新增的养老机构,根 据《实施意见》,市级建设财力对于改造投入(不含存量购置费用)给予投资补助,投资补助按实计算,不超过改造投资的50%,每张床位补助上限为12万元。

  四、项目审批(核准)及资金下达

  (一)统筹安排养老机构建设

  区民政局按照经审批的区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结合实际需求编制下一年度养老机构建设计划,报市民政局备案。按照年度建设计划和基本建设程序,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养老机构新建或改建项目的审批(核准),协调推进项目建设。项目信息应当录入固定资产投资信息系统。

  (二)流程及要件

  申请补助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报告获得批复后,由区发展改革委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资金申请表。项目资金申请包括以下要件:(1)项目资金申请表;(2)每个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批复;(3)项目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规划土地意见书(若自有土地,请一并提供房地产权证)。相关要件必须齐备合规。

  社会投资举办并形成产权的养老机构,除上述要件外,应当附送区政府确定的出资人代表情况说明、受助机构章程及申请建设补助的保基本养老床位数、床位补助资金协议。利用存量资源实施改扩建项目,除上述(1)(2)(3)(4)外,还应当附房产购置合同、规划文件、产权证书等。

  (三)市、区补助资金拨付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后,拨付补助资金的80%;项目获得养老机构设立备案后,拨付补助资金

  的20%。项目法人自有资金到位进度不得低于市、区两级建设财力的拨付进度。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落实床位建设任务

  各街道要根据全区保基本养老床位建设目标,结合区域床位现状,老年人口分布及交通、医疗等综合配套条件,合理规

  划建设保基本养老机构,确保到2025年,符合相应标准的保基本养老床位数不低于本区户籍老年人口的1.5%。

  (二)提高机构专业照护能力

  按照市有关部门明确的保基本养老床位建设管理要求,统筹加强床位的软硬件建设,配置专业设备,加强人员培训,推

  进医养结合,原则上保基本养老床位均应达到护理型床位标准,并符合长护险服务的相关要求。

  (三)严格规范项目日常管理

  项目法人单位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区相关职能部门对补助项目的落实情况、项目进度等进行检查。

  虹口区民政局

  虹口区财政局

  202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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