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区困难重度残疾人养护机构扶持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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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障残疾人基本养护需求,推动本区困难重度残疾人养护机构及床位建设,根据《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推进本市“十四五”期间困难重度残疾人养护机构及床位建设的实施意见》(沪民规〔2022〕13号)和《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本市困难重度残疾人养护机构扶持保障工作的通知》(沪民规〔2024〕12 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对象

  扶持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根据《关于推进本市“十四五”期间困难重度残疾人养护机构及床位建设的实施意见》(沪民规〔2022〕13号)要求建设并依法登记、为有照护需求的困难重度残疾人提供住养和日常生活护理服务的重残养护机构。

  2.机构的设施和服务到达《困难重度残疾人养护机构建

  设和服务指引(试行)》(沪民残福发〔2023〕1 号)要求的相关标准。

  3.收住对象为具有本区户籍18周岁及以上,纳入本区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畴且残疾等级被评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含低保、重残无业、传统救济对象)。

  4.机构收费标准以困难重度残疾人每月所获各类补助金总和为上限,适当留存一定的生活费,平均 3400元/月,包含床位费、护理费与餐费。

  二、扶持标准

  (一)建设补贴

  重残养护机构按照《困难重度残疾人养护机构建设和服务指引(试行)》(沪民残福发〔2023〕1 号)建设改造的,对每个照护单元给予补贴5万元,补贴上限为10个照护单元。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设施设备采购、更换和维护。

  照护单元内设置床位数一般为5张。

  (二)房租补贴

  对核定床位数达到100张的重残养护机构给与租金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市场评估价或周边同期、同类房屋租赁均价的80%,每日每平米不高于2元。

  (三)岗位补贴

  重残养护机构应按《困难重度残疾人养护机构建设和服务指引(试行)》(沪民残福发〔2023〕1 号)要求配置与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护理员和工勤人员,包括:

  1.管理人员不少于 3 人;

  2.专业技术人员包含专职医师、 护士、康复治疗师(康复护理师)、出纳、会计不少于 5人;

  3.护理人员按入住残疾人数的1:3比例配置;

  4.工勤人员包含水(电)工、安保、厨师,清洁工等不少于4人。

  对按规定配置服务人员的重残养护机构给与岗位补贴,参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规〔2022〕8号),每月补贴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每人每月2740元)。

  (四)床位补贴

  对重残养护机构给予床位补贴,经评估后按核定床位数给与每张床位补贴1300元/月。对入住床位,每张床位增加补贴500元/月。

  三、补贴申请、审批与划拨

  建设类补贴每年拨付一次,实行先预拨后结算,经重残养护机构书面申请,区民政局拨付补贴资金,根据实际建设情况进行结算。

  房租、岗位和床位补贴每3个月拨付一次,经重残养护机构书面申请,区民政局通过服务监测、第三方评估、审计等措施,对重残养护机构运营情况进行评估,依据相关评估结果拨付补贴资金。

  四、工作要求

  各类补贴保障资金应单独设置科目,专款专用,账目清晰,合理、规范使用。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将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不规范的单位将责令整改,退还相关经费。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二)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部门颁布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虹口区民政局

  202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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