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闵行区数字广告众创空间、产业园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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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市场监管所、执法大队: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推动上海市数字广告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上海广告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文件要求,推进闵行数字广告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推动闵行广告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将《闵行区数字广告众创空间、产业园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5日

闵行区数字广告众创空间、产业园区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广告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沪市监广告〔2021〕578号)、《关于推动上海市数字广告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沪市监广告〔2021〕616号)等文件要求,推动闵行区数字广告业高质量发展,结合闵行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抢抓发展机遇,推动提升广告产业专业服务能级,推进广告产业创新发展,探索广告经营新模式、新业态,发挥广告业在服务生产、引导消费、塑造品牌、传播文明等方面的引领和赋能作用。

  二、工作重点

  1.加强企业培育。支持传统广告企业转型升级,加强数字广告企业培育,以数字化转型为主攻方向,“技术+创意”双核驱动,构建“数字赋能、创新引领、业态融合、跨圈联动”的产业生态,促进广告业转型升级。

  2.推进产业集聚。支持广告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通过数字广告众创空间、产业园区建设,聚集设计、制作、代理、发布、验证、监测、分析、数据管理等广告上下游各类生产要素,促进行业补链强链,建设完善广告生态系统和生态链。

  3.引导行业创新。引导和鼓励广告行业创新,持续提升广告创意水平,做强数字广告核心竞争力。鼓励尊重原创广告作品,包容多元创新互动,深化跨界融合。

  三、具体任务

  1.支持申报数字广告众创空间、产业园区。支持具有完善的公共服务体系且具有一定广告企业聚集度的产业园区申报数字广告众创空间、产业园区,培育数字广告新业态。市场监管部门为广告企业注册入驻等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

  2.发挥产业集聚链条带动效应。依靠数字广告众创空间、产业园区,积极带动一批专业程度高、经营活力强、发展前景好的中小广告企业有序进入规模以上企业行列,孵化一批以数字广告为特色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3.发展数字广告新型业态。鼓励探索数字广告经营新模式、新业态,推进数字广告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发挥数字广告对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的宣传推动作用,激发实体经济活力,推动数字广告与网络文化、旅游、电商、电竞、直播等新业态融合发展。

  4.推动数字广告企业高质量发展。打造高质量数字广告业交流合作平台。鼓励数字广告企业申报“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上海品牌”“上海标准”等认定和认证。支持数字广告企业积极参与“中国国际广告节黄河奖、长城奖”“长江杯”等具有影响力的广告活动评比。

  四、保障措施

  1.建立政企协调机制。建立区市场监管部门与数字广告众创空间、产业园区的协调机制。加强广告业发展政策、法律法规宣传指导,引导企业健全管理制度,依法规范从事广告活动。搭建政企交流平台,加强信息互通、解决急难愁盼。

  2.协同推进相关政策对广告产业的支持。协助园区、企业申报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鼓励数字广告众创空间、产业园区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升政策宣传引导、技术创新服务、配套产业孵化、人才政策咨询、促进交流合作等综合服务水平。

  3.加强数字广告社会共治。支持和鼓励依托数字广告众创空间、产业园区,发挥市场监管部门、广告行业协会、相关研究机构作用,整合部门公共服务、市场专业服务、机构专家服务资源,加强广告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推进社会共治体系,促进数字广告领域的良好生态。

  附件一:《闵行区数字广告众创空间认定标准》

  附件二:《闵行区数字广告产业园区认定标准》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4日

  附件一

闵行区数字广告众创空间认定标准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推动上海市数字广告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沪市监广告〔2021〕616号)、《上海广告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沪市监广告〔2021〕578号)文件要求,推动闵行区数字广告业高质量发展,结合闵行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数字广告众创空间是指在闵行区行政区域内设立,由独立法人机构运营,整合各类资源,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为企业提供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广告产业数字化转型、创新服务平台。

  二、申报主体

  本区区级数字广告众创空间认定采取推荐申报原则,本区范围内符合申报条件的运营主体经属地市场监管所推荐后方可提出申请。

  三、申报条件

  区级数字广告众创空间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众创空间的建设符合上海广告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闵行区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广告产业的发展规划;

  (二)众创空间建设和运营主体明确,在本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机制规范,管理制度健全,能够有效组织开展众创空间的运营和管理;

  (三)运营主体成立并实际运营1年以上;

  (四)众创空间发展目标明确,以广告产业及关联产业为产业特色和发展定位,经营范围含有“广告”的广告企业及关联产业企业占入驻企业40%以上;

  (五)众创空间具有优良的公共服务平台和支撑体系,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双创支撑平台及企业孵化、市场交易、专业化技术支持、专业培训和人才培养、市场推广、信息交流、展示等专业服务和基础服务;

  (六)众创空间和入驻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七)有比较完善的基础设施,能够为广告企业集聚发展提供必要的硬件环境,安全生产、节能环保等符合国家规定;

  (八)众创空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报材料及程序

  申报闵行区数字广告众创空间的,众创空间运营主体应当填写《闵行区数字广告众创空间认定申报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众创空间运营主体营业执照;

  (二)众创空间建设和发展规划;

  (三)众创空间建设和运营发展报告;

  (四)《闵行区数字广告众创空间认定申报书》要求填报数据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提交相关材料。

  属地市场监管所收到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在认定申报表中出具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向区市场监管局申报。

  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申报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或补正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申报。

  五、申报认定

  数字广告众创空间的申报、认定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成立认定评估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开展实地考察、论证与评估,形成评审意见,提出拟认定或者暂不予认定的意见。拟认定为区级数字广告众创空间的,经审核同意,提请区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审定的数字广告众创空间由区市场监管局发文公布,认定为“闵行区数字广告众创空间”。

  六、认定保护

  未经区市场监管局发文认定,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闵行区数字广告众创空间”名称及类似表述。获得认定的应规范使用认定称号。

  七、管理制度

  区级数字广告众创空间应于每年2月10日之前将上一年度年报按《闵行区数字广告众创空间建设和运营发展报告》要求报送至属地市场监管所。建立重大事项专项报告制度,及时上报园区重大变化情况。建立园区档案管理制度,定期记录园区运营状况、平台建设与规划完成情况。落实广告业统计工作,督促被确定为统计对象的入驻企业按时填报广告业统计报表。

  区级数字广告众创空间属地市场监管所应在每年2月15日前对园区提交的上一年度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报告签署意见,上报区市场监管局。日常监管中发现园区经营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区市场监管局。

  八、评估考核

  区市场监管局组织考核组或委托第三方对众创空间进行实地考察评估,提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对已认定的众创空间原则上每2年开展一次,考核内容包括:

  (一)众创空间发展方向和状况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的要求;

  (二)众创空间建设和发展规划实施情况;

  (三)众创空间管理和运营情况,包括众创空间组织机构和制度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众创空间内广告企业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区域广告业发展、众创空间和入驻企业配合相关部门工作等情况;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所对众创空间管理的意见;

  (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九、政策措施

  (一)优化政策协调机制。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强化指导服务工作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运营主体、入驻企业申报享受项目申报类、市场主体认定类、人才培育类、产业聚集类等市、区两级广告业高质量发展政策;

  (二)建设广告实训基地。支持和鼓励众创空间运营主体整合资源,建设广告实训基地,提供广告普法宣传、专业技能等培训和服务,打造高技能广告人才培养基地。

  (三)建立广告服务站。支持和鼓励以众创空间为载体,发挥市场监管部门、广告行业协会、相关研究机构作用,整合部门公共服务、市场专业服务、机构专家服务资源,为众创空间和广告企业在技术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方面提供政策合规、专业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公益性咨询和服务。

  附件:

  1.闵行区数字广告众创空间认定申报表

  2.闵行区数字广告众创空间建设和运营情况报告制度

  附件1

闵行区数字广告众创空间认定申报书

          申报众创空间名称:

          申报众创空间地址:

          运营主体名称:                          (盖章)

          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签名)

          众创空间联系人:

          联系人手机号:

          电子邮箱地址:

          申报日期:

园区基本情况

众创空间成立时间

 

投资总额

万元

众创空间规划总面积

已建面积

众创空间运营模式

 

众创空间运营主体名称

 

入驻企业总数

 

入驻广告企业总数

 

上年度众创空间企业

营业收入合计

万元

其中广告企业

广告营业收入合计

万元

当期众创空间企业

营业收入合计

(    年   月至   月)

万元

其中广告企业

广告营业收入合计

万元

审核意见

属地市场监管所

审查意见

 

 

 

 

 

(盖章)

属地政府同意

申报的意见

 

 

 

 

 

(盖章)

认定评估小组

结  论

(具体评估意见另附页)

 

 

组长签字:

闵行区市场监管局

审 核 意 见

业务处室:

分管领导:

××众创空间管理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职务

学历

 

 

 

 

 

 

 

 

 

 

 

 

 

 

 

 

 

 

 

 

 

 

 

 

 

 

 

 

 

 

 

 

 

 

 

 

 

 

 

 

 

 

 

 

 

 

 

 

 

 

 

 

 

 

 

 

 

 

 

 

 

 

 

 

 

 

 

 

 

 

 

 

众创空间入驻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上年度营业收入

合计(万元)

上年度营业税收

合计(万元)

企业取得的荣誉

 

 

 

 

 

 

 

 

 

 

 

 

 

 

 

 

 

 

 

 

 

 

 

 

 

 

 

 

 

 

 

 

 

 

 

 

 

 

 

 

 

 

 

 

 

 

 

 

 

 

 

 

 

 

 

 

 

 

 

 

 

 

 

 

 

 

  注:企业取得的荣誉包括但不限于上海品牌、上海标准、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专利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

  附件2

闵行区数字广告众创空间建设和运营发展报告

  闵行区数字广告众创空间建设和运营发展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备注的除外):

  一、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一)建设面积(单位:平方米)

  1、规划建设总面积;

  2、本报告期截止日累计已建成面积;

  3、本报告期截止日累计在建面积。

  (二)建设公共性、公益性项目(单位:个)

  1、规划建设项目;

  2、本报告期截止日累计已建成项目;

  3、本报告期截止日累计在建项目。

  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提供服务情况(上报正在建设和已运行的公共平台)

  (一)专业化技术支持平台;

  (二)专业培训和人才培养平台;

  (三)市场推广平台;

  (四)信息交流平台;

  (五)产权保护平台;

  (六)综合基础服务平台;

  (七)其他服务平台。

  三、资金投入使用情况(单位:万元)

  (一)计划总投资;

  (二)本报告期截止日累计已完成投资;

  (三)本报告年度已完成投资。

  四、众创空间经营及入驻企业情况

  (一)众创空间经营基本情况

  1、报告期众创空间广告经营额及与同比情况(增加或减少%);

  2、报告期众创空间广告经营额占园区技工贸总收入比例(%)。

  (二)众创空间入驻企业情况

  1、截止报告日众创空间企业总数;

  2、截止报告日广告产业及直接关联产业企业数。

  五、众创空间建设运营组织管理情况

  (一)报告期内众创空间运营、管理的主要工作;

  (二)众创空间管理制度(无新增制度可报告无变化);

  (三)报告期内众创空间参与全国、地方广告业活动情况;

  (四)其它众创空间工作信息。

 附件二

闵行区数字广告产业园区认定标准

  为贯彻落实《国家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广告产业园区规范建设促进广告产业园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上海广告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关于推动上海市数字广告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推动本区广告产业集聚发展,规范本区区级数字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数字广告产业园区,是指在闵行区范围内,依托相对集中的物理空间,具有功能完善的广告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形成广告产业要素集聚,广告产业及相关产业链集中度高、创新能力强,对全市数字广告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引领作用的特定区域。

  二、申报主体

  本区区级数字广告产业园区认定采取推荐申报原则,本区范围内符合申报条件的园区运营主体经属地市场监管所推荐后方可提出申请。

  三、申报条件

  申报区级数字广告产业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园区建设符合国家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广告产业发展规划;

  (二)园区有完整的建设和发展规划,园区规模适应产业集聚需要,产业集聚度明显或龙头企业集中;

  (三)园区建设和运营、管理主体明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机制规范,管理制度健全,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的运营和管理;

  (四)园区运营1年以上;

  (五)园区发展战略目标定位明确,以广告产业及关联产业为产业特色和发展定位,经营范围含有“广告”的广告企业、广告验证、监测等上下游企业及关联产业企业占园区入驻企业60%以上,园区产业布局完善且相关产业间形成互补;

  (六)园区广告业务收入等经济效益指标在所在地区内有代表性或示范性,对区域广告产业发展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有效服务于区域经济发展;

  (七)园区拥有功能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和支撑体系,能够为入驻企业及区域广告企业提供双创支撑平台及企业孵化、市场交易、金融服务、专业化技术支持、专业培训和人才培养、市场推广、信息交流、展示等专业服务和基础服务;

  (八)园区和入驻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九)园区具备完善的基础设施,能够为广告产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硬件环境。园区安全生产、节能环保等符合国家规定;

  (十)园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报材料及程序

  园区运营主体填写《闵行区数字广告产业园区认定申报表》,并附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报告、园区建设发展规划文件,向属地市场监管所提出申请。属地市场监管所收到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在认定申报表中出具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向区市场监管局申报。

  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申报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或补正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申报。

  五、认定程序

  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报送的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园区进行实地考察评估,提出拟认定或者暂不予认定的意见。拟认定为区级广告产业园区的,经审核同意,提请区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审定的数字广告产业园区由区市场监管局发文公布,认定为“闵行区数字广告产业园区”。

  六、变更报告

  园区重大变更事项,如调整规划内容、变更运营主体等,应向所在属地市场监管所报告,属地市场监管所应及时上报区市场监管局。

  七、认定保护

  未经区市场监管局认定,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闵行区数字广告产业园区”称号或类似表述。获得认定的园区应规范使用认定称号。

  八、动态管理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用动态管理机制,对园区开展发展指导、日常监管、评估考核,视情采取行政约谈、限期整改、撤销称号等措施。

  九、管理制度

  区级数字广告产业园区应按照《闵行区数字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报告制度》要求,于每年2月10日之前,将上一年度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报告报送至属地市场监管所。建立重大事项专项报告制度,及时上报园区重大变化情况。建立园区档案管理制度,定期记录园区运营状况、平台建设与规划完成情况。落实广告业统计工作,督促被确定为统计对象的入驻企业按时填报广告业统计报表。

  区级数字广告产业园区属地市场监管所应在每年2月15日前对园区提交的上一年度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报告签署意见,上报区市场监管局。日常监管中发现园区经营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区市场监管局。

  十、评估考核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专家组成考核小组,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园区进行实地考察评估,提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

  对已认定的园区原则上每2年考核一次,考核内容包括:

  (一)园区发展方向是否符合国家、市、区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要求;

  (二)园区建设发展是否按既定规划实施;

  (三)园区管理工作是否规范、运营情况是否正常;

  (四)区人民政府支持园区建设和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五)区市场监管局对园区建设和运营的评价意见;

  (六)园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对首次考核不合格的园区,由区市场监管局开展行政约谈、限期6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限届满后再次考核,拒绝整改或整改后考核结果仍不合格的,撤销称号。考核意见及考核结果均应书面通知被考核园区。具体细则按照《闵行区数字广告产业园区评估工作制度》执行。

  十一、撤销称号

  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市场监管局撤销其“闵行区数字广告产业园区”认定称号:

  (一)因政策或经营方向调整而改变广告业发展主业性质的;

  (二)经营管理不善,已不符合区级广告产业园区认定条件的;

  (三)考核不合格,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的;

  (四)存在重大的治安、消防、环保、卫生、资金使用管理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

  (五)园区和园区入驻企业广告宣传出现重大导向问题、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或提供虚假违法广告服务,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区级广告产业园区认定称号,或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拟撤消认定称号的,提请区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附件:

   1.闵行区数字广告产业园区认定申报表

  2. 闵行区数字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报告制度

  附件1

闵行区数字广告产业园区认定申报表

        申报园区名称:

        申报园区地址:

        运营主体名称:      (盖章)

        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签名)

        园区联系人:

        联系人手机号:

        电子邮箱地址:

        申报日期:

园区基本情况

园区成立时间

 

投资总额

万元

园区规划总面积

已建面积

园区运营模式

 

园区运营主体名称

 

入驻企业总数

 

入驻广告企业总数

 

上年度园区企业

营业收入合计

万元

其中广告企业

广告营业收入合计

万元

当期园区企业

营业收入合计

(    年   月至   月)

万元

其中广告企业

广告营业收入合计

万元

审核意见

属地市场监管所

审查意见

 

 

 

 

 

(盖章)

属地政府同意

申报的意见

 

 

 

 

 

(盖章)

认定评估小组

结  论

(具体评估意见另附页)

 

 

组长签字:

闵行区市场监管局

审 核 意 见

业务处室:

分管领导:

××数字广告产业园区入驻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上年度营业收入

合计(万元)

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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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闵行区数字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闵行区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和运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闵行区数字广告产业园区认定标准》《关于加强广告产业园区规范建设促进广告产业园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报告制度。

  第二条 经区市场监管局认定的闵行区广告产业园区,应按照规定报告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新申请园区参照本制度规定报告。

  第三条 报告事项为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和运营进展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1.建设面积(单位:平方米)

  (1)规划建设总面积;

  (2)本报告期截止日累计已建成面积;

  (3)本报告期截止日累计在建面积。

  2.建设公共性、公益性项目(单位:个)

  (1)规划建设项目;

  (2)本报告期截止日累计已建成项目;

  (3)本报告期截止日累计在建项目。

  (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提供服务情况

  1.市场交易平台;

  2.金融服务平台;

  3.专业化技术支持平台;

  4.专业培训和人才培养平台;

  5.市场推广平台;

  6.信息交流平台;

  7.产权保护平台;

  8.综合基础服务平台;

  9.其他服务平台。

  (三)资金投入使用情况(单位:万元)

  1.基本情况

  (1)计划总投资;

  (2)本报告期截止日累计已完成投资;

  (3)本报告年度已完成投资。

  2.地方财政和社会投入资金使用情况

  (1)本报告期截止日地方财政投入资金累计数额;

  (2)本报告期截止日社会投入资金累计数额。

  (四)园区经营及入驻园区企业情况

  1.园区经营基本情况

  (1)报告期园区广告经营收入及与同比情况(增加或减少%);

  (2)报告期园区广告经营收入占园区技工贸总收入比例(%)。

  2.园区企业情况

  (1)本报告期截止日园区企业总数;

  (2)本报告期截止日广告产业及直接关联产业企业数。

  3.园区数字化转型情况

  (1)本报告期截止日园区数字广告市场主体总数;

  (2)报告期园区数字广告经营收入及与同比情况(增加或减少%);

  (3)报告期园区数字广告经营收入占园区广告经营收入比例(%);

  (五)园区建设运营组织管理情况

  1.报告期内园区运营、管理的主要工作;

  2.园区管理制度(无新增制度可报告无变化);

  3.报告期内园区参与全国、地方广告业活动情况;

  4.报告期内园区服务全国和地方经济文化社会活动情况;

  5.其它园区工作信息。

  (六)政策保障情况

  1.领导机制

  (1)当地党委、政府支持指导园区工作情况;

  (2)与推进园区建设有关的其他情况。

  2.地方政府关于支持园区建设以及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1)已报告过的政策措施文件名称;

  (2)本报告期新出台的政策措施文件原件。

  (七)社会效益综合评价分析

  1.园区建设对当地广告业集约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作用简述。

  2.园区建设对当地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发展以及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作用简述。

  第四条 报告分为年度报告和专项报告。年度报告信息截止日期为12月31日,于每年的2月10日前报所在区市场监管局。未到年度报告时间,如有重要情况,应当进行专项报告。

  第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对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于报告失实或者不按照规定报告的,将视情况予以约谈,计入园区考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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