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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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为什么要修订《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

  答:为进一步方便境内来沪人员办理居住登记、申办居住证相关事项,进一步放宽办理条件、优化办理流程、简化办理材料,全面提升便民利民服务水平,提高居住证相关事项的办理体验,开展本次修订工作。

  2、居住登记、居住证相关事项的办理途径有哪些?

  答:境内来沪人员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相关事项,可以到全市任一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相关事项已在“一网通办”平台开通网上服务的,也可以在线办理。目前,居住登记办理、信息变更,居住证新办、挂失、解挂、签注等事项已在“随申办”APP实现全流程线上办理。

  3、本次修订在办理条件上有哪些变化?

  答:本次修订充分考虑申请人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放宽了该群体办理居住证需“居住登记满半年”的时限要求。明确了已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的境内来沪人员,申领《居住证》之日前6个月连续在本市缴纳且当月仍在缴纳社会保险的,视作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也可以申领《居住证》。

  4、修订后居住证办理材料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一是放宽了本人或者近亲属租赁房屋的居住证明材料要求,在提供“住房租赁合同备案证明”之外,还可以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二是居住在近亲属自购或者租赁住房的,在提供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外,还可以提交“亲属关系承诺书”,进一步减少群众提交证明材料的负担,方便群众办理居住证。

  5、本次修订在居住登记、居住证注销方面有哪些变化?

  答:本次修订新增了居住登记注销条款,细化了居住证注销条款,充分给予持证人自主决定权,持证人本人可以申请注销居住登记、居住证,同时对于持证人死亡、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由有关部门认定后注销居住登记、居住证,充分保障持证人权益。

  6、对于违规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的人员如何处罚?

  答:本次修订新增了对弄虚作假行为处罚的指引性条款,申请人在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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