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励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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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市政府同意,新修订的《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励规定》(以下简称《奖励规定》)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奖励规定》自2021年实施以来,为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评选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2025年8月,中办、国办印发了《评比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厅字〔2025〕20号),对评比表彰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为与国家最新规定相匹配,同时做好《奖励规定》到期后的文件衔接工作,结合上海决策咨询研究工作实际,需要与时俱进完善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评选制度,确保评奖工作合法依规开展。

  二、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聚焦与上位文件相衔接,主要体现在明确评奖范围、规范评选程序等方面。

 一是进一步明确评奖范围。修订后的评奖范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国家战略任务,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城市发展所形成的具有前瞻性、原创性、科学性的研究成果。”并且明确“研究成果尚在保密期内的”“已颁布实施的法规、规章、制度、规划、政策等”不属于评奖范围的情形。

  二是规范评选程序。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评比表彰最新工作要求,新增申请阶段公示程序,要求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对申请信息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进行公示;调整评审公示流程,在评审委员会形成评审意见后,根据需要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报请市委、市政府审定后,公示拟获奖成果的有关信息。同时,将公示期调整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是调整评奖结果的确定程序。原《奖励规定》规定“评审委员会应当作出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并报送市政府备案;其中,特等奖的获奖人选应当报市政府批准。”根据评比表彰最新工作要求,评审委员会形成的拟获奖成果,须报请市委、市政府审定。

 四是规范语言表述。将经费保障条款规范表述,修订为“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统筹保障,纳入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部门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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