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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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2月23日,市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目前,《决定》已经正式公布,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一、《决定》制定背景

  市委依法治市委印发的《关于建立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常态化评估清理机制的意见》明确提出,我市每年对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开展常态化评估清理。2025年3月,市委依法治市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市司法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25年度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常态化评估清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评估清理的范围和主体、标准、时间安排等,并逐件将评估清理工作要求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经研究论证,本次共计修改、废止《上海市公共法律服务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

  二、《决定》主要内容

  《决定》包括简易修改4件、废止12件市政府规章,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上位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践管理需要,修改《上海市公共法律服务办法》,对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认定原则等相关内容作了适应性修改;修改《上海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对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的划定、相关禁止和限制行为、管道设施迁移要求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对应修改完善;修改《上海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对有关燃气站点经营许可的内容作了适应性修改,并对法律责任作了相应调整;修改《上海市邮政设施管理办法》,对有关邮政设施的规划、建设、供应、维护和监督管理,以及征收补偿与安置等内容作了适应性修改。

  因与我市当前实际需求不相适应,主要调整对象发生变化或已不存在,上位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已覆盖或替代其主要内容等原因,废止《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上海市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行政许可办理规定》等12件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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