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和规范商事调解发展若干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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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什么要制定《若干规定》?

  商事调解是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商事争议解决方式,在化解商事纠纷、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2026年5月1日,国务院《商事调解条例》正式施行,7月10日,司法部出台《商事调解组织管理办法》,构建起全国商事调解制度体系。为贯彻落实国家行政法规及配套规章,固化本市改革实践成果,回应行业准入规范、人才培育、国际竞争力提升等现实需求,本市制定《若干规定》,对上位法原则性规定予以细化,推动本市商事调解行业实现规范发展、便民利企、开放赋能、平稳过渡。

  二、在商事调解行业规范和发展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若干规定》坚持规范提质、赋能增效,进一步完善商事调解行业管理制度体系。一是明晰职责分工。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分级履行职责,负责商事调解组织设立、变更、注销及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商务、金融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协同做好相关保障;发挥商事调解行业自律组织作用,构建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工作模式。二是明确设立准入标准。根据司法部授权,规定商事调解组织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名;商事调解组织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含义保持一致。三是规范内部运行与收费管理。要求商事调解组织建立案件质量管理、调解协议合规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商事调解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将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向社会公开。四是促进商事调解国际化发展。支持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商事调解组织,主动参与相关国际规则、标准的制定,鼓励和支持商事调解组织依法到境外开展业务。五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分层分类商事调解人才培育体系,将涉外商事调解人才纳入本市涉外法治人才库,加强专业化、国际化调解人才队伍建设。

  三、在商事调解推广运用方面有哪些支持举措?

  《若干规定》注重制度落地实施,从宣传推广、实践应用、区域赋能等维度进一步强化商事调解制度效能。一是加强宣传推广。建立商事调解宣传推广工作机制,开展商事调解宣传活动,推广运用调解方式解决商事争议。二是推动商事调解实践应用。倡导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优先选择商事调解方式解决商事争议,可在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过程中设置商事调解条款。三是赋能重点功能区创新发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等特殊功能区,可以结合区域实际,制定促进商事调解发展的政策措施,激发区域商事调解发展活力。

  四、对企业解纷便利有哪些提升?

  立足减轻经营主体解纷负担,进一步健全商事争议多元化解机制。一是健全程序衔接渠道。建立商事调解与诉讼、仲裁、公证相衔接的争议解决机制,商事调解组织可以协助当事人就达成的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向仲裁机构申请出具裁决书、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推动调解协议效力落地。二是推进智慧调解便企。鼓励商事调解组织建设线上调解平台,实现线上申请、远程调解、电子签章全流程数字化服务,企业足不出户即可申请调解。同时严格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要求,守护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三是健全投诉处理机制。明确由各区司法局受理行政区域范围内商事调解相关投诉,市司法局统筹监督指导,企业遇到违规执业、服务不规范等问题,可依法投诉、快速处置,切实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五、《商事调解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从事商事调解的组织继续开展商事调解活动,如何平稳衔接?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章要求,《商事调解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从事商事调解的组织应当于2027年4月30日前,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取得执业证书,同步完成原组织注销或者名称、业务范围变更;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办理注销或者变更。过渡期内已经受理尚未办结的案件,依法做好后续处理,保障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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