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规范本市经营主体登记档案查阅利用工作,提升公共服务质量,筑牢信息安全防线,适配数字政务建设与营商环境优化要求,在现行《上海市经营主体登记档案查阅办法》(以下简称现行《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法律法规规章更新、基层业务需求与社会公众诉求开展修订工作,经调研论证、多轮征求意见、合规审查完善,形成了修订后的《上海市经营主体登记档案查阅办法》。
一、修订的背景及必要性
现行《办法》实施以来,确立了电子化查阅为主的服务模式,构建起分类分级查阅规则与基础办事流程,有效保障了司法履职、市场主体维权与社会公众查询需求。
随着《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等新规出台,加之本市数字化公共服务提质升级、档案信息安全管控要求不断提高,现行《办法》部分条款已难以适配新形势:一是制订依据未覆盖最新规章,制度适配性不足;二是未明确法定代表人、股东等内部相关人员查询权限,权益保障存在盲区;三是违规行为约束条款较为原则,风险防控不足;四是线上查阅场景、认证流程需进一步优化固化。
对标新形势和新要求,有必要对现行《办法》开展系统性修订,进一步提升本市经营主体登记档案查阅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数字化水平。
二、修订的过程
2026年2月起,组织开展对现行《办法》的修订工作。在系统梳理档案查阅服务痛点问题的基础上,通过召开座谈会、调研走访等方式,深入了解经营主体、公检法机关、律师、破产管理人等高频查阅主体的实际需求及对现行《办法》修订的意见建议,并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档案局最新规章,起草形成《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5月中旬起,先后向市档案局、市政府法律事务处等单位和市市场局登记处、法规处、信研中心等部门开展两轮征求意见工作,共收到意见建议11条,全部采纳。6月29日-8月15日,通过市局官网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立足补短板、优服务、强监管、提效能,对核心内容进行系统性优化。
(一)更新办法制订依据,规范术语定义。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为修订依据;将“经营主体登记机读档案” 调整为 “经营主体登记事项信息”,统一“电子(化)档案”为“经营主体登记档案”,消除概念歧义,统一业务口径。
(二)优化部门职责,厘清权责分工。删除市大数据中心职责表述,明确各级市场监管信息化职能部门承担技术支撑工作。
(三)扩容查阅主体,保障合法权益。新增法定代表人、股东、出资人、经营者等任职出资相关人员的查询权限;删除兜底条款,明确不予查阅的情形,规范查询边界。
(四)细化办事材料,规范办理流程。补充个体工商户、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等主体的查档材料要求,细化破产管理人、清算组的司法文书提交标准;新增查档关联性核查要求,统一线下办理执行标准。
(五)加强安全管控。新增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的保护要求;明确对档案实体或信息安全造成损害时有权拒绝提供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