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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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建建材[2020]386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办 法》(沪住建规范联〔2020〕2 号)要求,我委组织编制了《上 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申报指南》,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申报指南

二0二0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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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申报指南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 规范建筑节 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 根据《上海 市建筑节能条例》《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 扶持办法》(沪住建规范联〔2020〕2  号,以下简称“扶持办 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职责分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 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 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负责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 目和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的申报受理等相关工 作。上海市绿色建筑协会(以下简称“市绿建协会”)负责绿色 建筑示范项目和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的申报受理等相关工作。上海市建设协会(以下简称“市建设协会”)负责装配整体 式建筑示范项目的申报受理等相关工作。

  二、申报条件

  政府投资项目和已从其它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 项目不得申报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资金。太 阳能光伏项目和法定必须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项目不得申 报专项扶持资金。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 冒领或者截留、挪用、 滞留扶持资金的企业及其法人, 不得申报专项扶持资金。同一 项目只能选择扶持办法支持范围中的一项给予补贴。

  三、项目入库

  2021年起,每年度申报专项扶持资金的项目,资金申报单位最晚应在上一年度 10 月 31  日前,通过上海市建筑节能和 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网上申报系统, 填写《上海市 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入库申请表》,项目列入上海市 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库。未列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申 报专项扶持资金。

  四、申报要求

  申报专项扶持资金的项目应符合扶持办法要求, 并提交相 关申报材料,所有申报材料复印件应当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市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将进一步完善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 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网上申报系统,系统完善后,将逐步 精简资金申报单位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资金申报单位应当为建筑物所有权人(其授权委托的使用人)或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项目在受理时,绿色建筑运行 标识证书或注明运行阶段的评价标识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资金申报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申 报书;

  2.建筑产权证明或能证明建筑面积的其他材料;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或者其他竣工验收文件;

  4.有效期内的绿色建筑运行标识证书或注明运行阶段的 评 价 标 识 证 书 (评 价 依 据 须 为 《 绿 色 建 筑 评 价 标 准 》 〔DG/TJ08-2090-2020〕或项目建筑施工图审查通过时本市正 在执行的相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5.公共建筑项目需提交上海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 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基础信息及数据上传表;

  6.业主与授权委托的使用人或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签 订的相关委托授权文件。

  (二)装配整体式建筑示范项目

  资金申报单位应当为建设单位。申报装配整体式建筑专项 扶持资金的项目,除满足扶持办法中的相关要求外, 单体预制 率应不低于 45%或单体装配率应不低于 65%。若项目施工许可 在 2020 年 5 月 20  日及其之后取得,应依据扶持办法执行, 项 目在受理时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且结构主体未施工至二分之一;若项目施工许可在 2020  年 5 月 20  日之前取得,应依据《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 示范项目专项扶持办法》(沪建建材联〔2016〕432 号)执行, 且项目应在取得施工许可后, 由建设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 理委提出申请。

  若项目施工许可在 2020 年 5 月 20  日及其之后取得,资金 申报单位在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申 报书;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注有预制率和装配率)、 单体预制率或装配率计算书;

  3.建筑设计总说明、装配式建筑设计说明及相关图纸; 4.项目重要施工节点进度计划表。

  若项目施工许可在 2020 年 5 月 20  日及其之后取得,资金 申报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完成后提交以下材料:

  1.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含单体预 制率或装配率指标);

  2.建筑产权证明或能证明建筑面积的其他材料;

  3.装配式建筑评价等级。(评价依据须为《装配式建筑评 价标准》 〔DG/TJ08-2198-2019〕);

  4.公共建筑项目需提交上海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基础信息及数据上传表。

  若项目施工许可在 2020 年 5 月 20  日之前取得,资金申报 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申 报书;

  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注 有预制率和装配率)、单体预制率或装配率计算书;

  3.项目重要施工节点进度计划表;

  4.建筑设计总说明、装配式建筑设计说明及相关图纸、项 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项目创新技术应用相关材料(详见《上 海市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创新、推广技术一览表》);

  5.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含单体预 制率或装配率指标);

  6.专项财务审计报告或项目总投资额情况说明(其中必须 明确建安成本与设备总额);

  7.公共建筑项目需提交上海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 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基础信息及数据上传表。

  (三)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

  资金申报单位应当为建设单位。资金申报单位应当在项目 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后一年内,提交以下材料(截 止 2020 年 5 月 20  日,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时间已

  超过一年的,资金申报单位应当提交除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组织开展的评审通过证明以外的材料):

  1.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申 报书;

  2.项目专项技术方案及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组织开 展的评审通过证明;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4.建筑设计总说明、超低能耗建筑设计说明及相关图纸、 项目施工专项方案。

  资金申报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提交以下材料:

  1.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2.按照相关规范要求编制的超低能耗建筑专项检测报告;

  3.按照相关要求编制的超低能耗建筑专项使用说明书;

  4.公共建筑项目需提交上海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基础信息及数据上传表。

  (四)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

  资金申报单位应当为建筑物所有权人(其授权委托的使用 人)或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参与公共建 筑节能改造的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和建筑物所有权人(其授权委 托的使用人)或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共同作为申报单位。项 目改造周期不得超过三年, 改造前后业态调整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 30%。项目应在 2019 年 1 月 1  日后完成竣工验收。 资金申报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申 报书;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或者项目竣工验收文件; 3.建筑产权证明或能证明建筑面积的其他材料;

  4.上海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 统基础信息及数据上传表;

  5.按照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改造项目节能量核定标 准》(DG/TJ08-2244)编制的公共建筑改造项目节能量审核报 告(按照实际运行数据验证节能率);

  6.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其中必须明确改造项目设备设施费 及其安装费,技术服务费不得超过设备设施费及其安装费的  15%);

  7.合同能源管理合同(适用于节能服务公司作为共同申报 单位的项目);

  8.业主与授权委托的使用人或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签 订的相关委托授权文件。

  (五)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

  资金申报单位应当为业主或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项目 应在 2019 年 1 月 1  日后完成竣工验收。

  项目应符合下列技术和要求:

  项目应当按照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 造技术规范》(DG/TJ08-2136)和《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防火 技术规范》( DGJ08-2164)要求实施改造。

  项目 改造后 围 护结构 的 外墙传 热系数不应 大 于 1.2W/ (m2 ·K);屋面传热系数不应大于 1.0W/(m2 ·K);外窗传热 系数不应大于 2.5W/(m2 ·K);外窗现场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 6 级。公共部位照明的性能指标应当符合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GJ08-205 )要求。

  采用集中式供暖、通风、空调的住宅,围护结构应当符合 上述要求,供暖、通风、空调改造后的性能指标应当符合上海 市工程建设规范《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GJ08-205 )要 求。除住宅以外的居住建筑,围护结构应当符合上述要求,供 暖、通风、空调、照明系统和机电设备系统改造后的性能指标 应当符合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GJ08-205 )要求。

  同时,资金申报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申 报书;

  2.项目施工许可证;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或者其他竣工验收文件;

  4.建筑产权证明或能证明建筑面积的其他材料;

  5.经过评审的设计、施工文件(包括设计说明及图纸等);

  6.按照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能效标识技术标准》 (DG/TJ08-2078)编制的建筑能效测评报告;

  7.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其中必须明确改造项目设备设施费 及其安装费,技术服务费不得超过设备设施费及其安装费的  15%);

  8.业主与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的相关委托授权文 件。

  (六)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

  资金申报单位应当为建筑物所有权人(其授权委托的使用 人)或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参与可再生 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和建筑物所 有权人(其授权委托的使用人)或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共同 作为申报单位。项目应在 2019 年 1 月 1  日后完成竣工验收。

  项目应符合下列技术和要求:

  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项目: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当按照上 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 》 (DGT/J08-2004A)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安装,太阳能热水全 年保证率不应低于 50%,集热器集热效率不应低于 50%。太 阳能热水系统应当采取防冻、防结露、防过热等技术措施。

  浅层地热能建筑一体化项目:螺杆式地源热泵系统、螺杆 式水源热泵系统制冷 COP 不应低于 3.50;涡旋式地源热泵系 统、涡旋式水源热泵系统制冷 COP 不应低于 3.20。公共建筑 中浅层地热能热泵制冷量不应低于项目总制冷能力的 33%。埋 管式土壤源热泵系统应有土壤温度监测装置和热平衡等技术 措施。

  资金申报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申 报书;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或者其他竣工验收文件; 3.建筑产权证明或能证明建筑面积的其他材料;

  4.工程竣工图文件(包括建筑总说明以及太阳能热水系统 专项设计图纸或浅层地热能热泵系统专项设计图纸);

  5.按照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测试评 价标准》(DG/TJ08-2162)要求测试评价并出具的可再生能源 建筑应用测试评价报告;

  6.公共建筑项目需提交上海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 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基础信息及数据上传表;

  7.合同能源管理合同(适用于节能服务公司作为共同申报 单位的项目);

  8.业主与授权委托的使用人或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的相关委托授权文件。

  五、申报程序

  ( 一 ) 资 金 申 报 单 位 登 录 市 政 府 “ 一 网 通 办 ” 网 站 ( zwdt.sh.gov.cn  ) 或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管 理 委 网 站 (zjw.sh.gov.cn),通过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 项扶持资金网上申报系统, 填写《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 示范项目入库申请表》,项目列入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 示范项目库。

  (二 ) 资 金 申 报 单 位 登 录 市 政 府 “ 一 网 通 办 ” 网 站 ( zwdt.sh.gov.cn  ) 或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管 理 委 网 站 (zjw.sh.gov.cn),通过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专项扶持资金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填写《上海市建筑节能 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申报书》, 并通过申报系统 提交相关材料。

  (三)市市场管理总站、市绿建协会和市建设协会分别对 所负责范围内的申报材料进行受理, 对网上申报材料齐全情况 及是否符合申报要求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申报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告知资金申报单位提交书面材料; 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对 资金申报单位予以告知。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由市市场管理总站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第三方机构进行节能量审核;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由市市场管理总站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第三方机构进行能效测评;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项目,由市市场管理总站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第 三方机构进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测试评价;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由市市场管理总站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第三方机 构进行财务审计。

  (四)受理后的项目,市市场管理总站、市绿建协会和市建设协会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对项目进行审查, 必要时组织赴项目现场进行核验。对受理后的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检测。

  (五)通过审查的项目,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网站上 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 7 天,无异议的,列入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扶持资金安排计划。

  (六)公示无异议后,属于绿色建筑示范项目、装配整体 式建筑示范项目和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的,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和资金申报单位签订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合同。属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和可再 生能源和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的,由市市场管理总站和资金申报单位签订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合同。市市场管理总站、市绿建协会和市建设协会分别对所负责 范围内资金申报相关材料按照审计要求整理归档。资金申报单位应严格履行有关合同条款,并接受相关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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