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的决策部署,持续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服务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市政府决定将部分行政执法事项交由街道、乡镇行使,并由其依法行使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
一、交由街道、乡镇行使的行政执法事项范围
交由街道、乡镇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共188项:
(一)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市政工程管理、绿化管理、水务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市场监管、建设管理、城乡规划管理、房屋管理、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管理、黄浦江和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执法事项185项;
(二)由生态环境部门行使的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事项2项;
(三)由农业农村部门行使的土地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事项1项。
此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街道、乡镇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事项共21项。以上总计209项(详见附件)。
街道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街道乡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是街道、乡镇所属行政执法机构,以街道、乡镇名义统一开展执法工作。交由街道、乡镇行使的行政执法事项,需要在特定区域调整管辖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市、区有关部门认为因案件情况疑难复杂、社会影响重大或者由于特殊原因等不宜由街道、乡镇管辖的,可以依法提级管辖。
因法律法规规章变更,需要对街道、乡镇行使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名称变更、事项合并、权限划分调整的,按照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相关规定执行,市政府不再另行作出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生效后,市城管执法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有关执法依据适用的调整衔接,加强对街道、乡镇相关执法工作的指导。
二、完善基层综合执法相关管理措施
市城管执法部门要会同市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定基层执法工作流程和标准,统一规范执法文书和服装、标志、装备等,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基层执法培训,配合推进统一综合执法系统建设和执法信息共享等工作,加强执法监督。
各区要组织街道、乡镇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规范实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加大对街道、乡镇非现场执法案件的审核力度,保障行政相对人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指导街道、乡镇做好涉及刑事犯罪案件移送和行政应诉等工作。
各区、市有关部门要定期对街道、乡镇开展行政执法质效评估工作,及时梳理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基层无力承接、长期未实际履行的事项,适时按程序报请调整上收,切实为基层减负。各街道、乡镇司法所负责所属街道、乡镇的依法行政、执法规范和协助执法监督等相关法治工作。
三、建立健全基层综合执法协调配合机制
各区要建立健全街道、乡镇之间以及街道、乡镇与区有关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机制,在符合保密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共享基层执法涉及的行政相对人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相关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管理信息,以及标准、规划、规范等行业信息。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街道、乡镇的业务指导,积极协助其开展执法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确保行政执法权接得住、管得好。
本决定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2021年7月28日印发的《上海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首批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2年7月28日印发的《上海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第二批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