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青年就业见习和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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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青年就业见习和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闵行区财政局

  2024年12月3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青年就业见习和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29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青年及大学生就业工作,进一步巩固本区促进就业工作实效,鼓励青年大学生通过就业见习和社会实践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竞争能力,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青年就业见习

  (一)就业见习对象

  年龄在16-35周岁的未就业青年。

  (二)就业见习期限

  青年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1至12个月。

  (三)补贴标准

  1.就业见习学员补贴

  (1)生活费补贴

  就业见习学员在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青年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内参加就业见习,在享受市级政策补贴的基础上,可按规定再申请区级就业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每名学员每月的生活费补贴标准为当年本市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补贴所需资金从区财政列支。

  (2)交通费补贴

  就业见习学员在见习基地内参加就业见习,可按规定申请交通费补贴,每名学员每月补贴标准为200元,补贴所需资金从区财政列支。

  2.用人单位补贴

  就业见习学员在见习结束后6个月内,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用工登记手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可按录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吸纳见习学员就业补贴,补贴所需资金由区、镇(莘庄工业区)两级财政按35:65比例分级承担,街道预算资金列入区财政预算。

 二、大学生社会实践

  (一)社会实践对象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前两年内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不含研究生)。

  (二)社会实践期限

  毕业前两年内(不含毕业学年)的学生社会实践期限一般为1至3个月;毕业学年学生社会实践期限一般为1至6个月,原则上应在毕业前完成社会实践。

  (三)补贴标准

  1.社会实践学生补贴

  (1)生活费补贴

  大学生在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以下简称社会实践基地)参加社会实践,可按规定申请生活费补贴,每名大学生每月补贴标准为当年本市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补贴所需资金从区财政列支。

  (2)综合意外保险

  大学生在参加社会实践期间享受商业短期综合意外保险,缴费手续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办理,补贴所需资金从区财政列支。

  2.社会实践基地补贴

  社会实践基地(区属机关事业单位除外)可按带教大学生人数申请带教费补贴,每带教一名学生每月补贴标准为当年本市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30%,补贴所需资金从区财政列支。

  三、加强补贴资金监督管理

  政策补贴资金受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的共同监督,对违规行为提出整改建议,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一旦发现政策补贴对象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将取消其申请补贴的资格,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四、其他

  (一)就业见习学员在同一见习基地仅能参加一次就业见习,在就业见习期间,与见习基地不建立劳动关系。

  (二)毕业学年学生不得同时参加就业见习和社会实践,在社会实践期间,与实践基地不建立劳动关系。

  (三)本实施意见在执行期间,国家、本市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实施意见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  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原《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青年就业见习和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闵人社规发〔202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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