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山区科普特色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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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金山区科普特色项目管理,经区科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新修订的《金山区科普特色项目管理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金山区科普特色项目管理规定

  上海市金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1年12月31日

  附件

金山区科普特色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金山区科普特色项目管理,根据国家、上海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情况,金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使用原则

  金山区科普特色项目资金使用应当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统一标准、公平竞争、择优资助、重视管理、追绩问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  资金来源和管理部门

  年度区级科普专项经费为项目资助经费的主要来源。区科委是科普特色项目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申报、受理、资金拨付、项目验收和解释说明等工作。

  第四条  科普特色项目类别

  (一)科普阵地类。支持区级及以上科普场馆提升改造,包括科普基地、科普惠农基地、科普示范社区(村)、青少年科技科普活动室、创新屋、社区书院、科普画廊等。

  (二)科普活动类。支持科普主题宣传、科普展示展览、专题科普活动、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科学探究、学术交流与合作等科普活动。

  (三)科普作品类。支持科普图书、科普表演、科学实验、科普电子作品、科普展教具、科普理论研究等科普作品创作。

  (四)重点科普项目。支持有利于提升全区科普能力、完善科普公共服务的重点科普项目。

  第五条  项目申报

  区科委根据本区科普实际情况,编制发布区级科普特色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要求、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信息。项目主体可以按照申报通知的要求向区科委进行申报,项目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已经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第六条  项目评审和立项

  区科委在集中受理后,将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评审并征询相关部门意见,拟定入围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确定无异议后,区科委与项目主体签订项目合同,明确项目内容、实施周期、资金支持额度、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七条  资助比例和支持方式

  科普阵地类项目资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其中科普基地方向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10万元,科普惠农基地方向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6万元,一村(居)一品方向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5万元。科普活动类项目资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且最高资助资金不超过6万元。科普作品类项目资助方式为定额资助,最高资助资金不超过5万元。重点科普类项目可以不受项目投资总额的比例限制,最高资助资金不超过30万元。项目资助方式包括分阶段拨付资助和后补贴拨付资助两种。分阶段拨付资助项目按照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的方式进行。科普阵地类、科普活动类、科普作品类项目立项后拨付50%的资助资金,项目验收后再拨付剩余50%的资助资金;重点科普项目为后补贴拨付资助项目,项目验收后,一次性拨付所有资助资金。

 第八条  资金的支出范围

  (一)科普活动相关费用。包括科普培训、讲座、展览等活动,以及与活动直接相关的场地、搭建、运输、劳务等费用。

  (二)科普专用资料和设备相关费用。制作、购买或租用科普活动相关的宣传设备、展教具、图书和影像资料、多媒体演示播放器材、专用设备等所发生的费用。

  (三)科普资源相关费用。包括影视编创制作费、科普信息化建设费等。其中,影视编创制作费是指科普电影、电视(广播)节目、微视频、动漫、表演等编创与制作过程中所发生的设备租赁、服装道具制作与租赁、搭建、运输、宣传和劳务等费用。科普信息化建设费是指传播内容制作、应用推广、传播渠道整合和劳务等费用。

  (四)其它费用。是指除上述各项费用支出以外,开展科普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九条  项目管理

  获得资金资助的单位应将资助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项目承担单位为国有单位的,该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获得资金资助的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限内发生的费用,可以在资金中列支,在规定时限内执行完毕。

  科普特色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人员工资、福利和个人奖金支出。

  (二)日常办公、出国(境)和业务招待支出。

  (三)土建工程、办公设备设施的维修改造、新增办公设备支出。

  (四)组织、管理和协调等各种管理性费用支出。

  (五)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支出。

  (六)与科普工作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项目变更

  获得资金资助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执行过程中需要发生重大变化调整的应当先申报报批手续,经区科委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预算。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如需延期,必须进行阶段性检查核准,最多延期一次,且延期不超过6个月。

 第十一条  项目撤销

  项目承担单位无法组织项目实施的,须以书面形式向区科委提出撤销申请,并在规定时间退回资助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

  区科委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项目完成后,项目主体应当按合同要求,向区科委提交书面的验收申请与总结报告。区科委组织专家对项目绩效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项目投资(指科普特色项目申请书或管理合同核定的投资额)完成90%(含)以上的项目,可以通过验收,全额核拨专项资金尾款;项目投资完成70%(含)—90%的项目,可以通过验收,但必须按照同比例核减专项资金;项目投资额不足70%的项目,验收不予通过,尾款不予支付并依法追回所有资助资金。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回其相应资金,在后续三年内取消对其申报资格,并依据相关规定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于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分。

  (一)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虚列支出。

  (二)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三)未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四)失职致使计划无法实施,造成不良影响。

  (五)无正当理由经费不及时支付到用款单位和个人。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擅自变更项目承担主体。

  第十四条  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金山区科普特色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规定》(金科〔2020〕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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