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近年来,我区积极推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优化农机服务资源配置,不断提升全区农业生产机械化水平。但由于补贴农机种类多、受众广、使用时间长等特点,各级涉农单位对补贴农机后续监管力度不够,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专项监督检查、审计中依然存在一定的问题。我委针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专项监督检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就进一步加强补贴农机监管通知如下:
一、完善农机购置程序
(一)购机主体申请。符合农机购置补贴条件的个人或单位(合作社),提供经村委会盖章证明的《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信息核实表》向镇级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签订《农机购置补贴承诺书》。申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须进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还需提供相应的有效操作证件。
(二)镇级初核。镇级农业主管部门在收到购机主体申请后审核申请信息,对补贴对象资质条件、生产需求必要性等内容进行核实确认,确定购机补贴对象,并经各镇、高新区分管领导签字、镇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盖章后汇总上报。
(三)区级复核。区级农机主管部门复核申请信息并组织公示,将补贴对象、申请信息、补贴金额等内容公示5天无异议后,在信息核实表上盖章确认并反馈给补贴对象。
二、细化补贴农机监督管理职责
(一)购机主体要求
购机主体应根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要求按实进行补贴申报,不得虚报、多报、重复申报,不得为套取补贴进行拆、并、转、骗等行为,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对申报的真实性负责。
1.购机主体购买的农机属于牌证管理类的,应当到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行驶作业,并接受定期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行驶作业。
2.农机操作人员开展农机作业前应经过培训,驾驶牌证类管理的农业机械要先取得相应的驾驶证,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3.使用者要按照谁使用、谁养护的原则,根据技术规范要求,做好补贴农机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并认真做好记录。
(二)各镇、高新区职责
各镇、高新区农业农村部门为本辖区补贴农机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强化补贴农机监管。
1.加强申报审核。针对购机主体申报农机类型、数量,一要进行申报材料审核,包括对主体信息、土地流转合同、申报类型等信息进行审核;二要加强现场核实,对申报主体实地进行核对,确保申报数据准确。
2.加强农机统筹配置。补贴农机依据《上海市主要农业机械配置参考标准》规定进行统筹配置,每350亩配置不超过1台拖拉机、每400亩配置不超过1台插秧机、每450亩配置不超过1台水稻直播机、每500亩配置不超过1台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每600亩配置不超过1台喷杆喷雾机、每万亩配置不超过4台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各镇、高新区可以根据属地农业生产进度统一调配补贴机具,提高补贴农机的使用效率。
3.完善补贴资料管理。按规定收集补贴对象相关资料,对补贴机具进行实地核机,开展补贴资金结算初审。农机购置补贴资料应妥善管理、分类保存。
4.加强补贴农机监管。各镇、高新区应强化监管意识,加强全过程监管。在补贴农机申报、审核、购买、使用等各时段中,如有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督促购机主体整改,并向上级部门反应。
(三)区农业农村委职责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对全区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并适时组织检查考核,加强补贴农机的管理并建立补贴农机档案。
1.不断完善补贴办法。针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不断完善补贴政策,确保补贴政策公开、公平、公正。
2.加强补贴农机档案资料管理。区农机站要按照“一户一档”方式归档项目资料,内容包括补贴对象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代码)、联系方式、品种型号、数量、补贴金额、安装地址(存放地点)、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牌证号等。
3.完善补贴农机后续监管机制。区农业农村委通过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补贴农机进行监管,动态掌握全区补贴农机使用情况。
三、落实责任追究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及补贴对象应严格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要求对补贴农机进行监管。对未按照政策规定落实,造成补贴监管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1.申报主体如因个人信息不准确等情况导致不能购买农机的,责任由申报主体自行承担。申报主体存在多报、瞒报、重复申报等违规情况的,或非主观因素导致申报情况变化未及时向所在镇、高新区反馈的,在检查、审计中一旦发现,将作为失信行为记录,严重失信的主体取消该主体当年度购机补贴和今后3年购机申请资格。
2.各级农机管理单位在农机补贴申报发放过程中违规挪用、侵占、截留、滞留补贴资金,出现对农户吃拿卡要等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发现即移送纪检等相关部门。
3.享受财政资金补贴的农业机械五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以租赁等名义变相转卖,违反此规定的转卖行为,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并视情节追缴、暂停、取消违规主体相关或全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4.受本市重大建设规划调整、购机组织(个人)因农业生产经营条件或其它原因导致补贴农机闲置又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要进行处置的,经镇、区两级农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后,可按照规定办理过户、变更等异动登记手续。
5.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达到《拖拉机禁用与报废标准》(GB/T16877-2008)和《联合收割机禁用和报废技术条件》(NY/T1875-2010)规定的报废标准的应当报废。
四、有关要求
1.本通知主要针对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农机监管。各镇、高新区要建立健全补贴农机监管制度,针对近年来检查、审计中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自查,防患补贴监管风险,确保补贴政策落到实处。
2.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金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