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区政府合作交流办、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制订的《金山区销售对口帮扶地区特色商品资助办法》,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
上海市金山区财政局
上海市金山区审计局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9日
金山区销售对口帮扶地区特色商品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鼓励和引导本区企业参与消费帮扶,助力对口帮扶地区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区对口帮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特色商品,须经金山区对口帮扶地区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须是依法在本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
企业销售特色商品的区域不限于金山区。
销售特色商品的企业,申请资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作部门)
上海市金山区东西部扶贫协作与合作交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资助工作。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府合作交流办”)负责资助工作的受理、审核和公示等环节。
上海市金山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上海市金山区审计局(以下简称“区审计局”)和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与资助评审。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预算资金。
第二章 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资助条件)
企业须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健全的财务制度,按规定公示企业信用信息,无违法违规记录,无社会负面影响,能自觉接受相关审计。
第五条(资助标准)
按照企业自然年度销售额进行资助,销售额达到50万元(含)的,可申请资助。资助金额,适用2.5%至5%的超额累进方法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一)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含)的部分,资助率为2.5%;
(二)销售额超过500万元至1500万元(含)的部分,资助率为3.5%;
(三)销售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资助率为5%。
销售额以终端销售发票为准。
第六条(资助原则)
以无偿资助为原则,主要用于补贴企业的物流运输及商品损耗等费用。
第三章 申请和核准
第七条(企业申请)
每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受理部门申请。申请时间截止每年2月底。
第八条(申请材料)
申请企业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金山区销售对口帮扶地区特色商品资助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相关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三)商品进货发票、销售发票及销售统计表等凭证复印件;
(四)经认定的特色商品属地证明;
(五)其他说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应加盖企业公章。
第九条(材料受理)
区政府合作交流办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形成初审意见。
第十条(组织评审)
区政府合作交流办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评审,并汇总各部门意见,形成资助评审建议,明确资助企业及金额。
区市场监管局应提出企业信用信息及行政处罚情况的意见。
区审计局应提出企业销售情况审计的意见。
其他部门根据部门职能提出相关意见。
第十一条(监督公示)
区政府合作交流办应将资助企业及金额在“上海金山”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审定核准)
公示结束后,由区政府合作交流办将资助评审建议报领导小组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区财政局。
第十三条(资金拨付)
书面通知下达后,区财政局根据领导小组审定的资助额度,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助资金拨付至相关企业。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四条(责任义务)
企业应对资助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自觉接受监管,积极配合开展审计等工作,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不得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五条(惩罚措施)
企业违背上述条款规定的,区政府合作交流办将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一)取消申请资格;
(二)追回资助资金;
(三)不再受理与其相关的资助补助申请;
(四)列入不诚信名单,通报本区及对口帮扶地区征信单位;
(五)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资助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