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规〔2022〕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绿色生产补贴管理细则>的通知》(沪农委规〔2022〕6号)和《关于印发〈金山区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金农规〔2023〕1号)精神,为进一步稳定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促进本区农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农业绿色生产补贴管理要求予以细化明确,具体如下:
一、严格支持范围及方向
(一)支持范围:在本区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承担农业生态保护任务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及其他农业经营主体。
(二)支持方向:主要用于支持从事粮食、蔬菜等种植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开展农机作业服务;农作物、水产、畜禽高效绿色种养殖技术的推广与使用;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农业生产及创新改革任务。
二、严格资金使用及绩效评价
(一)规范补贴资金使用。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每年按照市级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制定本区年度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方案,并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备案。
(二)做好补贴资金绩效评价。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按时组织对上一年度农业绿色生产补贴资金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自评,形成绩效自评指标表和自评报告,及时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和市财政局。
三、严格补贴资金监管
农业绿色生产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各级涉农单位要加强责任意识,厘清职责,严格按照各项补贴细则要求的流程实施。各镇(高新区社区)是补贴数量申报的责任主体,负责补贴数量申报、初审工作,并对上报数量的真实性负责。区级要加强补贴申报、自查、核查及发放的全程监管。规范涉农补贴“一卡通”申报发放,强化涉农补贴信息公示公开,做好涉农补贴档案留存工作,严格按照政策文件节点时间完成各项工作。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业绿色生产补贴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本管理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如遇市级政策调整,按调整后政策实施。
本管理细则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1.粮油条线有关补贴实施细则
2.蔬菜条线有关补贴实施细则
3.农机条线有关补贴实施细则
4.渔业条线有关补贴实施细则
5.畜牧条线有关补贴实施细则
金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金山区财政局
2025年1月15日
附件1
粮油条线有关补贴实施细则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粮食)
(一)补贴对象
在本区范围内从事粮食生产的种植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二)补贴标准
1.水稻种植面积补贴。
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现金补贴,标准为160元/亩。
2.机械化种植补贴。
水稻机械化育插秧补贴140元/亩,机械穴播40元/亩。
3.规模化经营补贴。
经平台规范流转,种植水稻100亩及以上的,根据考核结果给予不超过150元/亩的现金补贴。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4.水稻良种补贴。
通过政府采购,由供应商进行统一配送,杂交稻良种物化补贴不超过60元/亩(数量2公斤/亩),常规稻良种物化补贴不超过40元/亩(数量4公斤/亩)。良种补贴须为本区水稻主导品种及经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认定的试验示范品种,据实结算,超出部分由农户自行承担。
5.水稻统防统治农药补贴。
通过政府采购,由配送单位进行统一实物配送。对所有水稻种植户及单位按照不超过140元/亩发放病虫草害防治农药,据实结算。如遇水稻重大病虫害大发生,经区农业农村委与区财政局商议后确定增加补贴农药的,原则上增加补贴农药由原中标单位进行统一配送,增加配送药剂费用由区财政承担。
(三)工作要求
1.水稻种植质量:田块水稻覆盖率不得低于80%,按照技术部门要求落实绿色生产技术,加强田间管理。田间管理不力(如杂草、杂草稻、病虫害等防控不力),影响粮食生产安全的种植主体,按属地化管理要求开展整改。
2.水稻规模化经营主体:按照考核要求进行信息上图上网。种植籼粳杂交超级稻不予补贴。
3.申报审核流程:(1)镇村核查申报。补贴对象将种植真实信息报所在村,村百分百现场核查后报所在镇(高新区社区);各镇(高新区社区)对照种植要求,百分百核查后上报区农业农村委。(2)区级抽查核实。区农业农村委对照种植要求,对所有镇(高新区社区)随机抽取不少于30%面积进行现场核查。如发现与上报信息不一致,现场取证核实。(3)经区级核查,发现申报补贴面积(数量)、种植方式不符合实际或种植质量达不到要求的,进行扣减;涉及虚报的,全镇、高新区社区同比例核减,核减后,资金缺口由所在镇、高新区社区自行承担;少报、漏报补贴面积、数量由所在镇、高新区社区自行承担。
4.将水稻种植面积、机械化种植完成情况纳入区对镇年度考核。
二、化肥农药减量增效
(一)补贴对象
在本区范围内种植冬作绿肥等作物、实施冬季深翻、水稻绿色高质高效创建、施用商品有机肥、水稻新型肥料的经营主体。
(二)补贴标准
1.深耕晒垡补贴:在1月10日前完成深耕晒垡,给予150元/亩补贴。对部分年度杂草稻重发田块,可由主体提出休耕并经所在镇(高新区社区)确认,开展“养草灭草”后翻耕,给予补贴100元/亩。
2.冬作绿肥等作物补贴:冬作绿肥等作物田块沟系完整,在11月30日之前完成种植,且地上生物学产量达到500公斤/亩以上、200-500公斤/亩,分别给予300元/亩、150元/亩的补贴。
3.商品有机肥补贴:对普通商品有机肥按照补贴200元/吨,补贴量不超过下达给各镇、高新区的年度任务指标;对机械化育插秧点育秧基质进行补贴,补贴标准0.15元/升。
4.水稻新型肥料示范推广补贴:水稻缓释肥补贴2000元/吨;其它新型肥料生物炭基肥补贴900元/吨;水稻复合微生物肥料补贴2000元/吨;水稻专用的含有大中微量元素的肥料补贴30元/亩。
5.粮食绿色高质高效创建:对纳入粮食绿色高质高效创建的主体,根据当年度具体方案实施。补贴总金额不超过30万元/年。
(三)工作要求
1.冬季深翻土壤耕翻深度一般不低于20厘米。
2.冬作绿肥补贴品种为紫云英、蚕豆、苜蓿、豌豆及观赏性油菜等作物。
3.普通商品有机肥补贴对象为种植食用农作物并且获得绿色食品认证或初审通过、获得有机食品认证或转换期认证、实施绿色生产基地创建或已创建成功的基地。育秧基质补贴对象为经区农技中心认定的为本区水稻种植主体开展育秧的主体。
4.水稻缓释配方肥、生物炭基肥、复合微生物肥、大中微量元素肥等新型肥料示范推广需在区农技中心认定的补贴对象和范围内。
5.申报审核流程:(1)镇村核查申报。补贴对象将冬绿肥种植、冬季深翻等真实信息报所在村,村百分百现场核对后报所在镇;镇对照种植要求,全覆盖核查后上报区农业农村委。(2)区级抽查核实。区农业农村委对照种植要求,随机抽取不少于30%的种植面积进行现场核查。如发现与上报信息不一致,现场取证核实。(3)经区级核查,发现申报补贴面积(数量)、种植方式不符合实际或种植质量达不到要求的,进行扣减;涉及虚报的,全镇(高新区社区)同比例核减,核减后,资金缺口由所在镇(高新区社区)自行承担;少报、漏报补贴面积、数量由所在镇(高新区社区)自行承担。
三、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置
(一)补贴对象
承担本区农药包装废弃物、地膜、黄板、渔具(网)等农业废弃物回收,并落实处置的主体。
(二)补贴标准
农药包装废弃物(含废弃玻璃瓶、过期农(兽)药)回收处置费用不高于11000元/吨;废旧农膜、黄板和渔具(网)回收处置费用不高于6000元/吨。具体按金山区农业废弃物回收和处置实施方案执行。
(三)工作要求
1.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达到99%以上、废旧地膜和黄板回收率达到95%以上,并进行无害化处置。
2.区农业农村委加强对农业生产主体进行检查,督促其做好农业废弃物回收;加强对镇(高新区社区)属地化管理和考核,督促实施集中回收,减少对农田环境的影响;对补贴对象及其回收点随机督促、检查,要求回收流程规范、台账记录齐全,对回收质量不符要求的,补贴作相应核减。
附件2
蔬菜条线有关补贴细则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蔬菜农资)
(一)补贴对象
纳入本区蔬菜生产约束性任务的,从事蔬菜生产2亩以上常年固定菜田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户。
(二)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100元/亩。
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蔬菜上网补贴)
(一)补贴对象
纳入统一信息管理平台、实施生产过程信息化管理的10亩以上规模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户。
(二)补贴标准
根据上网直报信息中实际完成生产周期的蔬菜进行补贴。绿叶菜补贴150元/亩次,补贴上限为5个亩次,其中夏季绿叶菜上市(6月1日-9月30日)2亩次及以上,冬季绿叶菜上市(12月1日-3月31日)2亩次及以上;其他蔬菜补贴50元/亩次,补贴上限为1个亩次(多年生蔬菜按每年1个亩次计算);绿叶菜和其他蔬菜轮作的合并计算,最高上限为5个亩次;季节性菜田种植绿叶菜符合“两淡”期间上市条件并纳入计划的可纳入补贴范围,套种、间种蔬菜不纳入补贴范围。
(三)稻菜轮作补贴
稻田轮作蔬菜根据各镇(高新区社区)上报年度计划经审批后替代绿肥轮茬种植,对有效上网且上市销售的蔬菜可作为季节性蔬菜予以补贴,补贴标准为150元/亩次,最高不超过2个亩次。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四)工作要求
1.将蔬菜种植面积、总产量,蔬菜上图情况纳入区对镇年度考核。
2.各镇农业部门对蔬菜种植主体上网信息进行督促、指导、检查;区农业农村委组织区相关部门对补贴对象上报上网信息数据对照现场情况进行核查,采取后补助方式予以补贴。
3.根据市、区、镇对蔬菜种植生产数据的核查结果,补贴对象出现1次不实信息的,扣除不实地块面积的补贴资金;出现2次不实信息的,补贴资金扣减50%;出现3次不实信息的,取消其年度全部补贴资金。
4.同一地块实施稻菜轮作时,水稻生产补贴和蔬菜农资补贴不能同时享受。季节性蔬菜补贴和绿肥、深耕晒垡补贴不能同时享受。
三、绿叶菜规模化生产基地补贴
(一)补贴对象
蔬菜基地规模100亩以上(其中常年绿叶菜种植面积50亩以上),且列入创建对象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二)补贴标准
采用考核奖补方式,考核合格的每亩奖补不超过300元。具体考核方案另行制定。
四、蔬菜绿色生产技术补贴
(一)补贴对象
实施蔬菜绿色防控技术推广、蔬菜水肥一体化技术及蔬菜土壤改良与修复技术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户。
(二)补贴标准
1.蔬菜绿色防控技术推广补贴:每亩补贴不超过200元。
2.蔬菜水肥一体化技术推广补贴:每亩补贴不超过200元。
3.蔬菜土壤改良与修复技术推广补贴:每亩补贴不超过400元。
(三)工作要求
1.蔬菜绿色防控技术须推广“四诱一网”等物理、生物防治集成技术、诱集植物与蜜源植物组合防控技术,园艺地布和全降解抑草地膜使用等技术,减少蔬菜病虫害发生的基数,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数量。实施基地全部纳入信息管理系统。
2.蔬菜水肥一体化技术须推广各类水溶性肥料,对不同蔬菜种类及其需肥要求进行追肥,通过喷灌、滴管等设施设备实现精准施肥,提高肥料养分利用率。实施基地全部纳入信息管理系统。
3.蔬菜土壤改良与修复技术推广通过增施微生物肥料、微生物菌剂等方式方法,改良大棚、温室土壤的理化性质,提高土壤质量水平。实施基地面积不低于100亩,实施基地全部纳入信息管理系统。
附件3
农机作业条线有关补贴细则
一、农机购置补贴
按农业农村部和市农业农村委最新文件实施。
二、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示范点补贴
(一)补贴对象
具备全程机械化作业服务能力,年耕、种、收、开沟、植保、施肥机械化作业服务本区面积累计达到2万亩次以上,经考核合格的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示范点。
(二)补贴标准
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示范点创建方案、考核办法另行制定。纳入本区农机应急服务队的服务组织适当提高补贴金额,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家。
(三)工作要求
1.补贴金额用于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自主选购农机,并开展社会化服务。享受补贴的农业机械五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以租赁名义变相转卖。受不可控因素影响确需转卖的,须经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批。
2.农机应急服务队应按要求需配备应急抢收抢烘机具、应急抢播抢种机具、应急抗旱排涝机具以及零配件(易损件)等。
三、蔬菜生产“机器换人”基地补贴
(一)补贴对象
2025年以后成功创建蔬菜生产“机器换人”示范基地,蔬菜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55%的蔬菜生产基地。
(二)补贴标准
根据市级任务下达及实际生产情况审核,采取后补助方式予以现金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亩次150元,补贴期限为3年。
(三)工作要求
1.有意向创建“机器换人”示范基地的蔬菜生产基地向所在镇(高新区)申报,镇级初审,区农业农村委根据审核情况和年度任务上报市级,接受市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
2.根据区、镇对蔬菜生产机械化率情况检查结果,补贴对象出现1次不实信息的,对其提出警告;出现2次不实信息的,补贴资金扣减50%;出现3次不实信息的,取消其年度全部补贴资金。未通过考核的,不享受相关补贴。
四、侧深施肥作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本区范围内,实施水稻机插秧或机直播同步侧深施肥作业的农机手或农机作业组织。
(二)补贴标准
根据年度实际生产情况,采取后补助方式予以现金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亩15元。
(三)工作要求
1.实施侧深施肥面积由镇级初审并上报,区农业农村委根据镇级审核情况进行复核。
2.根据区、镇对侧深施肥面积检查结果,补贴对象出现1次不实信息的,对其提出警告;出现2次不实信息的,补贴资金扣减50%;出现3次不实信息的,取消其年度全部补贴资金。未通过考核的,不享受相关补贴。
附件4
渔业条线有关补贴细则
一、水产养殖场尾水治理补贴
(一)补贴对象
开展尾水治理设施建设和改造的水产养殖场。
(二)补贴标准
按不超过5000元/亩的标准,对完成水产养殖尾水治理项目并考核验收合格的单位按实际情况予以一次性奖补。
(三)工作要求
1.通过尾水养殖治理后,水产养殖场外排养殖尾水符合《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 31/ 1405—2023)
2.采取书面考核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综合评定考核结果。书面考核内容:尾水治理设施面积、尾水治理流程、设施设备运行情况、管理责任落实情况以及尾水检测报告。现场考核内容: 组织有关部门对已通过尾水治理项目验收的水产养殖场开展尾水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水质抽查。
二、水产养殖绿色生产方式推广补贴
(一)补贴对象
按照《上海市水产养殖绿色生产操作规程》要求,采用绿色生产方式进行水产养殖,生产捕捞等信息纳入本市农业生产作业信息直报体系、实施生产过程电子化管理,且通过考核的水产养殖场。
(二)补贴标准
根据养殖场养殖水面积予以后补助,补贴标准为200元/亩。
(三)工作要求
每年9-10月,由区农业农村委和各镇根据《上海市水产养殖绿色生产考核表》相关内容,对辖区内水产养殖场进行考核。10-11月,市农业农村委按照5%的比例进行抽核和现场打分,得分80分以上通过考核。
三、水产健康养殖场创建补贴
(一)补贴对象
通过考核合格且经公布的水产养殖场。
(二)补贴标准
按照50000元/家标准,对创建(复审)成功且经公布的单位予以一次性奖补。
(三)工作要求
每年9-10月,市农业农村委按照《水产健康养殖场评分表》相关内容,对创建(复审)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水产养殖场进行考核和现场打分,80分以上通过考核。
附件5
畜牧条线有关补贴管理细则
一、强制免疫补助
(一)补贴对象
1.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贴对象为本区在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登记注册和符合备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根据“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要求自愿申请,并经区农业农村委审核,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的规模养殖场。散养户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仍由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实施。
2.散养畜禽防疫工作补助对象为本区各镇(高新区社区)和村从事畜禽养殖情况动态排摸、强制免疫、加挂畜禽标识、建立免疫档案、疫情观察和报告、采样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防疫工作的基层动物防疫人员。
(二)补贴标准
1.规模养殖场自行采购强制免疫疫苗并进行免疫接种。在完成养殖场备案、申报、区农业农村委审核后,根据养殖场实际免疫数量和相关测算标准给予补贴。
2.散养畜禽防疫工作补助,以散养畜禽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注射工作为主要依据,牲畜注射费不低于2元/头次,家禽注射费不低于0.3元/羽次。
(三)工作要求
根据部、市、区三级专项检查情况,加强对强制免疫工作的核查。规模场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规模养殖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农委〔2022〕40号)规定,对规模养殖场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三种强制性免疫病种实施“先打后补”。
散养畜禽强制免疫疫苗补助依据生产报表存栏数、出栏数等报市农业农村委,由市审核、统一实物发放。散养畜禽是指存栏规模在500头以下或年出栏1000头以下的猪、羊等牲畜;存栏规模在2000羽以下或年出栏10000羽以下的家禽;及部分没有专职兽医的场(户),由村动物防疫员为其实行强制免疫的畜禽。
二、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一)补助对象
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本区生猪养殖场(无害化处理 的猪是指饲养过程中因病死亡的或者其他原因死亡的病害猪,不包括因重大动物疫病强制扑杀的病害猪。流产、死胎和木乃伊胎不予补助)。
(二)补贴标准
统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和市级财政资金,其中:对已完成初次免疫并佩戴畜禽标识的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补贴80元/头。对未完成初次免疫或未佩戴畜禽标识的仔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补贴40元/头。
(三)工作要求
补贴对象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实时申报农业农村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信息平台”和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每月汇总上报市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由市无害化处理中心统一定点处置。
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根据各级专项检查情况,加强对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猪数量的统计和核查;养殖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率未达到100%的,按比例扣减补贴资金;发生随意抛弃病死猪事件的,取消其年度全部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