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山区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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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加强科普能力建设,进一步规范全区科普基地的运行与管理,经区科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修订发布《金山区科普基地管理办法》。

特此通知。

附件:金山区科普基地管理办法

上海市金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1年12月16日

附件

金山区科普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普能力建设,进一步规范全区科普基地的运行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上海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和本区公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普基地是指由政府、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社会组织兴办,面向社会公众开放,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简称“四科”)的场所。展示场所须在金山区辖区内。

第三条 金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科普基地所在的街镇(工业区)科学技术普及协会协助区科委对科普基地的日常运行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科普基地依托单位应当为科普基地日常运行提供经费、人力资源等基本条件保障。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四条 申报科普基地的基本条件:

1.面向公众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

2.有适合常年向公众开放的科普设施、器材和场所等;室内展示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每年开放时间累计不少于200天,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时间每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

3.有常设内部科普工作机构并配备必要的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科普管理者和2名专(兼)职科普讲解员;

4.有鲜明的科普主题、明确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

第五条 区科委每年一季度受理一次科普基地的申报,具体申报时间以相关通知为准。

第六条 科普基地的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报。相关单位在区科委申报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之前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2.评审。区科委在收到申报相关材料后,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和综合评审;

3.公示。认定结果将在“科普金山”微信公众号上予以公示;

4.授牌。对通过认定的单位,区科委授予“金山区科普基地”的称号和匾牌。

第七条 申报单位申请时应提交下列申报材料,并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1.金山区科普基地申报表;

2.法人证书复印件和负责人签署申报承诺书的文件;

3.其他相关证明。

第三章 运行要求

第八条 科普基地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开放时间、活动内容、优惠措施、接待制度等,遇到特殊情况需闭馆应提前向社会公告;在金山区科技节、全国科普日等大型活动期间对公众免费或优惠开放。

第九条 科普基地应适时对科普设施、科普内容进行改造或更新,确保科普内容符合科普展示教育要求,科普展品展项的更新率每5年不低于20%。

第十条 科普基地应积极参加国家、市级和区级重大科普活动,并主动策划开展各类科普活动,每年策划开展的主题科普活动不少于2次。

第十一条 科普基地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拓展传播渠道,加强科普工作宣传与合作交流、扩大社会影响。

第十二条 科普基地应加强科普人员管理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财务、人事、档案、安全、环保等内部制度,逐步提高运行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涉及基地依托单位变更、基地更名、因场地搬迁或设施更新改造影响正常开放等重大事项,应当提前 1 个月向区科委报告。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三条 科普基地应每年参加年度检查(简称“年检”)。年检的主要内容是上一年度科普基地在开放接待、内容更新、活动开展、对外宣传和内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能力及成效。区科委对通过年检的科普基地的运行绩效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四条 区科委根据年检综合评价结果,择优推荐区级基地申报市级科普基地,择优推荐部分市级科普基地参加市级科普基地绩效考核,择优推荐部分市级科普基地享受国家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

第十五条 区科委根据年检综合评价结果,通过区级科普特色项目资金,择优对部分科普基地给予项目资助。

第十六条 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科委有权责令限期整改:

1.科普内容陈旧或科普设施老化,不能正常运行和对外开放的;

2.观众对展示展览条件、接待服务水平等意见较大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3.无特殊原因,对外开放时间未满200天的;

4.擅自将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设施改为他用的;

5.克扣、截留、挪用科普财政经费或捐赠款物的;

6.年检未通过的。

第十七条 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科普基地称号:

1.无特殊原因不参加年检的;

2.年检不合格经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基本标准的;

3.科普功能已丧失的;

4.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受到国家或本市有关部门处罚的;

5.宣传邪教、封建迷信,或从事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6.从事损害公众利益或其他违法活动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金山区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金科〔2017〕49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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